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盛达矿业”)于2018年9月28日召开九届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经与交易对方协商,公司拟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情况

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具体为购买内蒙古金山矿业有限公司(下称“金山矿业”)股权比例及交易作价的调整。

调整前:

盛达矿业拟以通过支付现金和承担债务方式购买甘肃盛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盛达集团”)持有的金山矿业91%的股权。

以2018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金山矿业全部股权的预估值为人民币186,558.41万元,根据前述预估情况,经交易各方初步协商确定金山矿业整体股权作价186,558.41万元,上市公司本次拟收购金山矿业91%股权的交易作价为169,768.15万元。

调整后:

盛达矿业拟以通过支付现金和承担债务方式购买盛达集团持有的金山矿业67%的股权。

以2018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金山矿业全部股权的估值为人民币186,285.28万元,金山矿业67%股权的估值为124,811.14万元,根据前述估值情况,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上市公司本次拟收购金山矿业67%股权的交易作价为124,811.00万元。

二、本次方案调整履行的相关程序

2018年9月28日,公司召开九届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方案调整;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及材料进行了审阅,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一)现有政策法规对重组方案是否构成重大调整的规定

2015年9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其中关于上市公司的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规定如下:

“(一)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问题,明确审核要求如下:

1、关于交易对象

1)拟增加交易对象的,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2)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第2条的规定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3)拟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转让标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20%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2、关于交易标的

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1)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20%;

2)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3、关于配套募集资金

1)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重组委会议可以审议通过申请人的重组方案,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

2)新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二)上市公司公告预案后,对重组方案进行调整达到上述调整范围的,需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二)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盛达矿业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涉及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超过20%,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及相关法规规定,盛达矿业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本次调整后的交易方案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交易方案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后的重组方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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