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達礦業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調整公司重大資產購買暨關聯交易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盛達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盛達礦業”)於2018年9月28日召開九屆六次董事會,審議通過了《關於調整公司重大資產購買暨關聯交易方案的議案》,經與交易對方協商,公司擬對本次交易方案進行調整,具體情況如下:

一、本次交易方案的調整情況

本次交易方案的調整具體為購買內蒙古金山礦業有限公司(下稱“金山礦業”)股權比例及交易作價的調整。

調整前:

盛達礦業擬以通過支付現金和承擔債務方式購買甘肅盛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盛達集團”)持有的金山礦業91%的股權。

以2018年6月30日為評估基準日,金山礦業全部股權的預估值為人民幣186,558.41萬元,根據前述預估情況,經交易各方初步協商確定金山礦業整體股權作價186,558.41萬元,上市公司本次擬收購金山礦業91%股權的交易作價為169,768.15萬元。

調整後:

盛達礦業擬以通過支付現金和承擔債務方式購買盛達集團持有的金山礦業67%的股權。

以2018年6月30日為評估基準日,金山礦業全部股權的估值為人民幣186,285.28萬元,金山礦業67%股權的估值為124,811.14萬元,根據前述估值情況,經交易各方協商確定上市公司本次擬收購金山礦業67%股權的交易作價為124,811.00萬元。

二、本次方案調整履行的相關程序

2018年9月28日,公司召開九屆六次董事會,審議通過了《關於調整公司重大資產購買暨關聯交易方案的議案》,董事會同意對本次交易方案進行調整;第九屆監事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本次方案調整;獨立董事就上述議案及材料進行了審閱,並發表了獨立意見。

三、本次交易方案調整構成重組方案的重大調整

(一)現有政策法規對重組方案是否構成重大調整的規定

2015年9月18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監管法律法規常見問題與解答修訂彙編》,其中關於上市公司的重組方案的重大調整規定如下:

“(一)股東大會作出重大資產重組的決議後,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對於如何認定是否構成對重組方案的重大調整問題,明確審核要求如下:

1、關於交易對象

1)擬增加交易對象的,應當視為構成對重組方案重大調整。

2)擬減少交易對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將該交易對象及其持有的標的資產份額剔除出重組方案,且剔除相關標的資產後按照下述第2條的規定不構成重組方案重大調整的,可以視為不構成重組方案重大調整。

3)擬調整交易對象所持標的資產份額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對象之間轉讓標的資產份額,且轉讓份額不超過交易作價20%的,可以視為不構成重組方案重大調整。

2、關於交易標的

擬對標的資產進行變更,如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可以視為不構成重組方案重大調整。

1)擬增加或減少的交易標的的交易作價、資產總額、資產淨額及營業收入佔原標的資產相應指標總量的比例均不超過20%;

2)變更標的資產對交易標的的生產經營不構成實質性影響,包括不影響標的資產及業務完整性等。

3、關於配套募集資金

1)調減或取消配套募集資金不構成重組方案的重大調整。重組委會議可以審議通過申請人的重組方案,但要求申請人調減或取消配套募集資金。

2)新增配套募集資金,應當視為構成對重組方案重大調整。

(二)上市公司公告預案後,對重組方案進行調整達到上述調整範圍的,需重新履行相關程序。”

(二)本次交易方案調整構成重組方案的重大調整

盛達礦業本次交易方案調整涉及減少的交易標的的交易作價佔原標的資產相應指標總量的比例超過20%,根據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法律法規常見問題與解答修訂彙編》及相關法規規定,盛達礦業本次交易方案調整構成重組方案的重大調整。本次調整後的交易方案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上述交易方案調整事項已經公司第九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調整後的重組方案將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特此公告

盛達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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