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檢察院檢察長列席中院審委會提出抗訴意見

近日,企業家王某將一塊寫有“糾錯案洗沉冤秉公立檢 保企業促五轉義薄雲天”

的牌匾送到通化市檢察院,以表感激之情。

通化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中院审委会提出抗诉意见

2013年,王某通過朋友向張某借貸500萬元,以其公司開發的房地產作抵押。由於王某公司資金緊張,先後兩次延期未按合同履約,張某將王某訴至法院。經法院調解後,王某仍未履行合同還款規定。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現,王某有多處房產重複抵押,於是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15年10月,輝南縣檢察院以合同詐騙罪起訴王某,輝南縣法院一審判處王某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20萬元。王某上訴後,通化市中級法院以原審判決不清為由發回一審法院重審。不久,輝南縣法院做出二審判決,以合同詐騙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5萬元。

2017年11月,王某向通化中院和檢察機關提出申訴。此案承辦人通化市檢察院檢察長姜洪濤認真研究案情後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不具備合同詐騙案的典型特徵。雖然此案最初由檢察機關起訴,法院已作出判決,但既然發現問題,就不能護短,而是要敢於擔當、大膽糾錯,還當事人以公平正義。於是,通化市檢察院依法提起抗訴。

通化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中院审委会提出抗诉意见

在通化中院召開的審委會上,列席參加的姜洪濤從證據事實和當事人主、客觀等不同角度,提出抗訴意見,指出王某借款目的不是據為己有,而是用於其公司繳納土地出讓金,且主動提出置換抵押物;案發後王某及時將借款歸還張某並取得張某諒解,因此,不構成合同詐騙罪。這一抗訴意見,得到通化中院審委會委員一致認同。

通化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中院审委会提出抗诉意见

“這個案件歷時4年之久,檢法兩家在最初的證據把握上均有過錯。現在,檢察機關敢於直面錯案,自我糾正,對法院判決有效監督,使這起案件最終得到一個公平正義的結果,不能不說,這是一次法律監督的典範。”通化中院院長張太範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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