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郭某某贪污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支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原审认定自首的量刑情节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的抗诉意见,认定被告人郭某某不具有自首情节,纠正一审法院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的判决,改判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天门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人民法院对郭某某贪污案的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量刑不当的抗诉意见,获得上级院的支持,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能,维护了司法公正。
文字丨何 霞
审核丨江兵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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