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快報」發生口角致人輕傷 衝動一時管制一年

生活中與人發生摩擦是常有的事情,為了一點小事與人爭吵推搡甚至升格為廝打,造成嚴重後果,對自己對家人都是一種傷害。近日,虎林法院開庭審理一起故意傷害案,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某犯故意傷害罪,管制一年。

2016年6月8日17時許,被告人李某來到虎林市虎頭鎮半站村村民侯純志家中準備僱人拆卸大棚,被告人李某在與被害人張某(男,漢族,1963年6月15日出生,戶籍地黑龍江省巴彥縣興隆鎮慶龍村前楊樹林屯)議價時雙方發生爭執,被告人李某用拳擊打被害人張某頭面部,腳踹被害人鎖骨部位,致其鼻部出血、左側鎖骨遠端骨折,經法醫鑑定,被害人張某損傷屬於輕傷二級。案發後,被告人李某主動向虎林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虎林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虎林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傷害罪罪名成立。案發後,被告人李某能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積極賠償被害人的各項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以上判決。

法官說法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並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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