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人要避免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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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人要避免法律红线

媒体都有自己的审稿、法务,对政策的把握以及法律的红线掌握的比较精准,那么对于自媒体来说,有时候在发文审稿或者信息来源上,没有足够的审查,生怕错过了热点减少了阅读量,那么在大家发文时要注意规避法律红线,一点触碰将面临刑事责任,今天一个案例说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罪名: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案例;抹黑某矿泉水, 只为博眼球

2014年10月16日,一篇《某水停产,市面上所售90%都是造假水》的文章在网大肆传播,这篇文章并没有多少文字内容,基本上是大量的图片,因为涉及人们关注的“食品安全”,且涉知名的企业,该文章被广泛传播。某水公司发现后,立即报警。

经查,这篇文章最早于10月15日出现在一个人自媒体号上,之后被多个自媒体转载。今年1月25日,警方传唤此自媒体账号的所有人施某。施某供认,作为某公司的业务员,为增加其自媒体号的关注度和点击率,增加粉丝数来推销其代理的商品。他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从网上下载涉及某水的图片,凭空编造了《某水停产,市面上所售90%都是造假水》的文章,并将此文章发布在其个人自媒体号上。

此文章被大量点击阅读,并在自媒体及互联网媒体上迅速传播,严重损害了某水的商业信誉,造成某水产品滞销、大量经销商退货等后果。

经查,截至2014年12月,某水各地经销商取消已签订的产品订单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百万余元。施某开了个自媒体账号“创某某奇”。为了增加关注度和点击率,他从网上搜集某水质量问题的图片进行拼凑,凭空编造了“某水停产,市面上所售90%都是造假水”的文章,并发布在自媒体账号上。文章在网上迅速传播,被大量点击阅读。

自媒体人要避免法律红线

杭州市西湖区法院认为,此举严重损害了某水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信誉,造成该公司产品滞销、大量经销商退货等结果。施某犯损害商业信誉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杭州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自媒体尤其要注意防范的法律风险。

刑法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该罪是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不包括过失犯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除了字面意思,还包括明知是捏造的虚伪事实仍予以散布。他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自媒体人要避免法律红线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利用互联网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是绝大多数此类案件的情节。此外,大部分被判实刑,并处罚金,极个别被判缓刑,或者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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