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知識:疑心妻子與人關係曖昧,丈夫實施毆打敲詐獲刑

2017年9月的一天清晨,閒來無事的褚某用妻子小紅(化名)的手機和小紅打工的店主王某聊天。言語之間,褚某發現小紅與王某關係曖昧,認為妻子小紅紅杏出牆,頓時怒從心頭起,將妻子暴打一頓。

怒氣難消的褚某認為更不能便宜了勾引小紅的王某,隨後開車從市郊某縣來到石家莊市區王某開辦的烤鴨店。看到王某在店裡,褚某遂持方木棍對其進行追趕毆打,將王某打傷。之後,褚某將王某帶上車帶到市郊的家中,對其再次進行毆打,逼迫王某承認強姦了其妻子,並索要了王某手指上戴的黃金戒指,還讓王某微信轉賬1900元。後來,褚某又威脅王某並向其索要錢財,王某將支付寶內的38500元轉給褚某,並被迫寫下6萬元的欠條。當晚8時許,褚某讓王某離開後,王某到當地公安局報案。經鑑定,王某的傷情為輕傷一級,其戴的黃金戒指價值1363元。

案發後,褚某退還了其索要的黃金戒指,並賠償了王某10萬元(包括轉賬的40400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褚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一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威脅的方法,強行索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均應依法予以懲處。本案被害人有過錯,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到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對自己的行為表示後悔,可酌定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對被告人在犯罪行為中實際所得41763元,所寫的6萬元的欠條,並未實際給付屬於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遂判決被告人褚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2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

判後,被告人褚某不服,向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認為一審法院量刑過重,請求減輕處罰。

石家莊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原審被告人褚旦犯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理程序合法,量刑適當,予以確認。關於上訴人褚某上訴稱一審法院量刑重的上訴理由,一審法院已經綜合考慮各個情節,量刑符合法律規定,上訴人褚某請求減輕處罰,於法無據,不予支持。最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同時,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本案中,褚某已敲詐王某實際所得41763元,並讓王某簽下了一張6萬元的欠條,其敲詐勒索數額已遠超“數額巨大”的3萬元標準,應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由於本案被害人有過錯,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到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對自己的行為表示後悔,遂法院對其進行從輕處罰。

在這一案件中,褚某本是讓人同情的受害人,應當依法冷靜處理其與妻子、王某的感情糾紛,但因其頭腦發熱,做出了喪失理智的違法犯罪行為,身陷囹圄被人笑話。在此,奉勸遇事不冷靜的年輕人,不要做法律的門外漢,要學法懂法,以法律為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千萬不要以身試法當法盲,結果從受害人變成罪犯,代價沉重,令人嘆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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