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記!P2P只有出借人,不是投資人

到底投網貸的人是“投資人”還是“出借人”?這個問題很多人都沒有搞清楚。

法律法規明確規定,P2P平臺上面只有三種人,一種是平臺運營者,一種是出借人,一種是借款人,沒有投資人這麼一說。

在危機中,有少部分別有用心的平臺,為了避免平臺的責任,在大力宣傳一種論調,把P2P的出借人說為“投資人”,希望讓出借人自己承擔平臺出事的責任。網貸出借人需要對此保持高度警惕。

出借人和投資人有何不同?

到底投網貸的人是“投資人”還是“出借人”?這個問題很多人都沒有搞清楚。

按照銀監會下發《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總則明確註明:“為規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保護出借人、借款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網絡借貸行業健康發展,更好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根據《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的總體要求和監管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由此可以看到,法律法規明確規定,P2P平臺上面只有三種人,一種是平臺運營者,一種是出借人,一種是借款人,沒有投資人這麼一說。

可是,整個行業因為前期沒有釐清概念,導致現在大家都習慣把出借人稱為“投資人”。

具體分析來看,出借人從金融業務屬性角度講是把錢借給了別人,更像債權投資,其實網貸平臺包括銀行理財就是債權投資,包括固定收益類。債權投資具有一定固定收益和固定期限,出借人把錢借給了別人。

投資人相當於炒股或者是買基金,投資於股權投資資本市場,和債權市場並不是一回事。投資人投的是資金,賺取的是未來收益型的股權或者是其他債券憑證上的回報。

在危機中,有少部分別有用心的平臺,為了避免平臺的責任,在大力宣傳一種論調,把P2P的出借人說為投資人,希望讓投資人自己承擔平臺的責任。網貸出借人需要對此保持高度警惕。

信息中介不該出現跑路現象

對出借人喊話“投資人要自擔風險”的平臺,很多都是問題平臺,甚至出現了不少跑路的情況。

P2P平臺原本只應是一個信息中介,所有的資金應該直接從出借人流向借款人,不應該有跑路的情況出現。但是現在跑路的平臺卻不少,原因是他們假借合法外衣,而做了非法的事情,例如自融、轉移出借人錢財等。

9月17日,馬雲在“2018 世界人工智能大會”上最新表示,真正的互聯網金融,風險極低,不是通過網絡就是互聯網金融,今天很多 P2P 公司是披著互聯網金融的外衣做非法金融服務。

現在很多平臺出現了問題,就開始喊話“投資人要自擔風險”,這實際上是把平臺的責任轉嫁的出借人。用大白話說,就是好事你全佔了,壞事一點不沾。

這次集體跑路、賴賬、試圖掠奪廣大出借人的行為,是由於部分P2P平臺騙子、老賴謀財的結果,他們妄圖讓出借人知難而退,從而達到合法掠取大量民眾血汗錢的非法目的。

有業內專家表示,P2P有違法問題的話,一定是某些人的問題,或者是高管違規、或者是老賴不還錢,他們應該受到法律的嚴懲,決不能讓出借人為這些人揹負責任。

出借人利益受法律保護

所以,出借人千萬不要被問題平臺的“投資人說辭”忽悠了,所有的出借人把錢通過P2P平臺借出去是合法的,受法律的保護。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所以,合同約定的利率只要不高於24%(國家法定最高利率)都是合法的,受國家保護的。即使約定息率高於24%,僅高出的部分利息不受到保護,本金和24%的利息也是受到保護的,這點非常重要。

有專家表示,對於那些欺騙出借人玩自融的平臺負責人,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傾其所有,變賣資產,不管怎樣也要還清自己的債務,沒有任何理由賴賬。對於那些老賴,國家應該出臺對失信人的嚴厲懲罰制度,讓老賴寸步難行,從而讓他們必須還錢。

出借人應該意識到,自己的利益受法律保護,應該堅決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利益。並且要清晰地理解,只要是定位P2P平臺,上面只有三種人,一種是平臺運營者,一種是出借人,一種是借款人,沒有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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