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購置新能源汽車按國家20%補貼 停車費減半

近日廣西政府發佈支持新能源汽車發展的若干措施,措施中提到廣西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研發的新車型進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每款車型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消費者購置新能源汽車產品的,自治區依照國家標準的20%給予補貼,停車費減半徵收。詳細如下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支持新能源汽車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桂政辦發〔2018〕111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支持新能源汽車發展的若干措施》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8年9月6日

支持新能源汽車發展的若干措施

為進一步推動廣西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促進汽車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打造技術和規模在國內領先的新能源汽車生產基地,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建立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體系,推進廣西汽車產業新跨越,制定以下措施。

一、研發生產環節

(一)支持新能源汽車產品結構調整和提檔升級。重點支持上汽通用五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研發生產軸距2.8米以上、車長4.8米以上的純電動轎車,以及基於此平臺開發的純電動運動型乘用車(SUV)和多功能乘用車(MPV)車型。

(二)自治區財政通過調整部門支出結構,統籌預算安排,對生產新車型的新能源汽車企業給予適當獎勵。

(三)廣西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研發的新車型進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每款車型自治區財政給予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四)對企業新獲得國家、自治區認定並開展新能源汽車研發工作的研發機構,各級財政資金扶持標準在原有基礎上提高50%。

二、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環節

(一)充電設施經營企業對新能源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和充電服務費。新能源汽車充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向電網經營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大工業用電價格;居民住宅、居民小區等非經營性分散充電樁按其所在場所執行分類目錄電價;全區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共停車場中設置的充電設施用電執行一般工商業及其他類用電價格。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配套電網改造成本納入電網企業輸配電價。

(二)為新能源公交客車和出租汽車服務的充電設施,儘量結合現有的公交站場、公共停車場進行配套建設。在現有停車場(位)等建設充電設施,保持現有土地使用權及用途不變。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企業可利用原有建設用地建設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交通運輸企業利用自有道路運輸站場建設充電設施,相關用地手續可採用協議方式辦理。政府供應獨立新建的充電站用地,其用途按城市規劃確定的用途管理,採取招拍掛方式出讓或租賃方式供應土地,可將建設要求列入供地條件。新能源公交客車的充換電站用地可按劃撥方式供應。

三、採購及使用環節

(一)2018—2020年,對消費者購置新能源汽車產品的,自治區本級財政按國家標準一半的40%,即國家標準的20%給予補貼;補貼形式為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進行補貼,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按扣除補貼後的價格將新能源汽車銷售給消費者。自治區財政補貼資金於次年清算後撥付。

(二)鼓勵廣西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參加國際、國內和自治區組織的展會,對參展企業給予不超過70%的場地租賃費補貼;對於在中央一級媒體做產品廣告的廣西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按照其廣告費的5%給予補貼。每戶企業每年補貼額不超過500萬元。

(三)對在廣西註冊登記的新能源汽車,在政府投資或利用國有資源設立的公共停車場和市政道路兩旁停車位進行停車的,一律減半徵收停車費。純電動城市物流配送車入城不受限制。

(四)擴大公共領域的應用規模。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國家4A級以上旅遊景區內新增和更新的客運車輛全部採用新能源汽車。全區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公共機構以及環衛、物流、郵政、機場通勤領域新增和更新車輛時,新能源汽車的比例應逐年增加。

(五)全區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在採購公務用車、市政用車時,在同等質量和價格條件下,對列入《廣西工業產品推薦目錄》的汽車產品,實行設置1—3分的政策功能分。

之前已有政策與本文件不相符的,按本文件規定執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