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註冊公司解答稅前扣除憑證新規的10個熱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第六條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

鄭州註冊公司河南張張財稅公司就為大家解答稅前扣除憑證新規的10個熱點。

對於各位納稅人而言,上述兩條稅法規定想必不會陌生,在以往稅務檢查中,企業因出現未取得發票列支成本費用,取得的發票填寫不規範以及取得的發票經查實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情形被查補企業所得稅時,稅務機關通常會引用上述法規。然而,實務中,圍繞著什麼是合法有效票據?是否只有發票才能作為成本費用列支的合法票據?以及業務是真實的企業未取得成本費用發票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等系列問題爭議不斷。7月1日起,實施生效的《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文件很好的解決了以往徵納雙方對業務判斷的分歧,對稅企雙方而言都極具可操作性。接下來,小編就圍繞《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及其相應的政策解讀,並結合實際業務對各位納稅人關心的問題進行歸納總結。

問題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合法有效票據僅指發票嗎?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八條規定:

本辦法所稱稅前扣除憑證,是指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證明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實際發生,並據以稅前扣除的各類憑證。

稅前扣除憑證按照來源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

內部憑證是指企業自制用於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會計原始憑證。內部憑證的填制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

外部憑證是指企業發生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從其他單位、個人取得的用於證明其支出發生的憑證,包括但不限於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分割單等。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合法有效憑證既包括企業內部憑證也包括外部憑證,其涵蓋範圍不只侷限於我們通常所說的發票。

問題二、如何理解憑證可以稅前扣除應遵循的原則?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稅前扣除憑證在管理中應遵循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

那麼,如何理解這三原則呢?

(1)真實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反映的經濟業務真實,且支出已經實際發生。

例如:A公司與B公司在沒有真實業務的情況下,通過購買B公司虛開的增值稅發票方式取得稅前扣除憑證,因為其經濟業務是虛假的,因此不符合真實性原則,不能稅前扣除。

(2)合法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的形式、來源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

例如:A公司取得了由B公司自行印製的發票列支了成本費用,經查,B公司不屬於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自行印製發票的單位,由於A公司取得的發票來源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不滿足合法性原則,因此不能稅前扣除。

(3)關聯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與其反映的支出相關聯且有證明力。

例如:A公司與B公司簽訂鋼材購銷合同,A公司取得了該批貨物並支付了貨款。然而A公司取得B公司開具的發票品名顯示為煤炭,那麼,該發票作為扣除憑證因不能反映相關的支出業務,不符合關聯性原則,因此不能作為稅前扣除的合法有效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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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三、企業稅前扣除憑證與相關資料有何關係?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

企業應將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資料,包括合同協議、支出依據、付款憑證等留存備查,以證實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性。

在國家稅務總局針對該公告的政策解讀中指出:

“稅前扣除憑證是企業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支出的依據。企業支出的稅前扣除範圍和標準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執行。

企業在經營活動、經濟往來中常常伴生有合同協議、付款憑證等相關資料,在某些情形下,則為支出依據,如法院判決企業支付違約金而出具的裁判文書。以上資料不屬於稅前扣除憑證,但屬於與企業經營活動直接相關且能夠證明稅前扣除憑證真實性的資料,企業也應按照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履行保管責任,以備包括稅務機關在內的有關部門、機構或者人員核實。”

如何理解上述文件內容呢?我們不妨先看一筆企業日常採購經濟業務。

A公司與甲公司簽訂原材料採購合同,價稅合計116萬元,A公司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了貨款。在該筆採購業務中,A公司會製作相關採購會計記賬憑證,會取得甲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會製作付款憑證,會取得銀行付款業務相關單據,在原材料入庫時會填制原材料入庫驗收單據等相關資料。

在這筆業務中,根據問題一內容所述,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都是稅前扣除憑證,甲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則是典型的稅前扣除憑證,而雙方簽訂的原材料採購合同則是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典型資料。

那麼,針對上述材料我們納稅人能否僅保留稅前扣除憑證資料而不保留相關資料呢?這麼做是不符合規定的。比如,本案例中的採購原材料合同、付款憑證等資料,它們雖然不是稅前扣除憑證,但是它們屬於與企業該筆採購業務活動直接相關且能夠證明稅前扣除憑證真實性的資料,可以說是為滿足稅前扣除真實性原則服務的。因此,各位納稅人也應按照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履行保管責任,以備包括稅務機關在內的有關部門、機構或者人員核實。

問題四、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以何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徵點。

稅務總局對應稅項目開具發票另有規定的,以規定的發票或者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不屬於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單位的,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個人的,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雖不屬於應稅項目,但按稅務總局規定可以開具發票的,可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那麼,如何理解上述規定呢?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分為增值稅應稅項目與非應稅項目兩大情形,在不同的情形下,對企業的稅前扣除憑證要求也不相同。

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又細分為3種,分別為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稅務總局對應稅項目開具發票另有規定的。

例如:A公司與甲公司簽訂產品採購合同,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A公司支付了貨款,業務為真實業務。那麼,在該種情形下,A公司應以甲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例如:A公司分別與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乙公司及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張某發生了增值稅應稅項目支出。在該種情況下,A公司可以取得兩種合法有效的稅前扣除憑證。A公司可用乙公司和張某個人到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也可用對方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需要注意的是,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從而能更好的證明業務的真實性。

例如:A公司取得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含分支機構)自行印製的鐵路票據能否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含分支機構)自行印製的鐵路票據是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發票及稅控系統使用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6號)規定印製的,該類型的票據就屬於稅務總局對應稅項目開具發票另有規定的情形,是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的。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雖不屬於應稅項目,但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開具發票的,可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附件《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中規定的不徵稅項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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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五、企業從境外購進貨物或者勞務發生的支出以何為稅前扣除憑證?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企業從境外購進貨物或者勞務發生的支出,以對方開具的發票或者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相關稅費繳納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例如,A公司與境外某公司簽訂產品設計服務協議,A公司依合同規定支付了境外公司款項。那麼,在該種情形下,A公司應取得境外公司開具的發票或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代扣代繳增值稅、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等納稅憑證做為稅前扣除憑證。

問題六、企業發生的共攤費用支出以何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相關規定:

企業與其他企業(包括關聯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應納增值稅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採取分攤方式的,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企業以發票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例如:A公司與B公司屬於統一集團下屬的關聯公司,A公司與B公司共同使用一棟辦公樓。當年發生辦公樓保潔費支出8萬元,發票由勞務公司開具給A公司,A公司再與B公司結算。因A公司有累計大額虧損,B公司為盈利企業。因此,雙方商定保潔費用全部由B公司列支扣除。那麼,上述做法符合稅法規定嗎?

上述做法不符合稅法規定, A公司與B公司作為關聯企業,B公司與A公司在境內共同接受應納增值稅勞務發生的支出,採取分攤方式的,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A公司與B公司應以發票和分割單作為各自的稅前扣除憑證。

此外,對於企業與其他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非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採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發票外的其他外部憑證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非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租用(包括企業作為單一承租方租用)辦公、生產用房等資產發生的水、電、燃氣、冷氣、暖氣、通訊線路、有線電視、網絡等費用,出租方作為應稅項目開具發票的,企業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出租方採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出租方開具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例如,A公司租用某辦公大樓其中一層辦公,在與大樓出租方簽訂合同時,雙方約定A公司發生的水電費用另行結算。在水電費用結算時,若大樓出租方向A公司開具的是發票,那麼A公司則可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的憑證。若大樓出租方採取分攤方式的比如按面積法等合理方法進行分配的,那麼,A公司可以大樓出租方開具的水電費分攤表等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問題七、企業取得的哪些發票與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企業取得私自印製、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範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下簡稱“不合規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以下簡稱“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簡而言之,企業取得的“不合規發票”與“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問題八、企業未取得或者取得不合規稅前扣除憑證如何採取補救措施?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相關規定:

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彙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後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例如:A公司主要從事高端精密儀器設備生產與銷售業務,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該公司成本費用列支方面,存在將未取得的發票以暫估成本的方式入賬,並結轉了當年主營業務成本;部分費用發票填寫不規範為不合規發票,但上述業務是真實發生的。那麼,A公司該如何採取補救措施呢?

根據規定,對於未取得的發票A公司應當在當年度彙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對於發票填寫不規範等不合規發票應當在當年度彙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換開發票。

那麼,如果A公司在補開、換開發票的過程中發現對方公司出現註銷等情形如何採取補救措施?

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註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後,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一)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註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二)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三)採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四)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五)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六)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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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九、取得稅前扣除憑證的時間有何具體要求?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政策解讀相關規定:

企業應在支出發生時取得符合規定的稅前扣除憑證,但是考慮到在某些情形下企業可能需要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稅前扣除憑證,為此,《辦法》規定了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彙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符合規定的稅前扣除憑證。

 情形一、彙算清繳期結束前的稅務處理

(一)能夠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相應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二)因對方註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憑相關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後,相應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三)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並且未能憑相關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情形二、彙算清繳期結束後的稅務處理

(一)由於一些原因(如購銷合同、工程項目糾紛等),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企業主動沒有進行稅前扣除的,待以後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後,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扣除,追補釦除年限不得超過5年。其中,因對方註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企業在以後年度憑相關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後,相應支出也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扣除,追補釦除年限不得超過5年。

(二)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企業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按照《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憑相關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後,相應支出可以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否則,該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後年度追補釦除。

問題十、業務真實情況下企業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該如何處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相關規定可知: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屬於不合規發票中的一種,企業是不能憑不合規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的。那麼,如何採取補救措施呢?按情形可以分為以下兩種。

情形一、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期結束前發現

措施一:企業取得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彙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換開真實發票。換開後的發票經核實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措施二:實務中,虛開發票企業往往會走逃成為非正常戶,企業受騙取得虛開發票以後能夠找到開票方重新換開真實發票的難度很大,一旦無法換開發票可以採取以下步驟補救。

(一)取得無法換開發票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註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二)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三)採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四)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五)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六)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需要注意的有兩點,一是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若六項內容都具備更有助於證明業務的真實性;二是企業付款方式一定要為非現金方式,若企業採取的是現金方式支付,那麼即便企業取得了其他五項證明資料也是不能稅前扣除的。

情形二、彙算清繳期結束後由稅務機關發現

彙算清繳期結束後,稅務機關發現企業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且告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中,因對方特殊原因無法換開發票,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

若企業在規定的期限未能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並且未能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則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河南張張財稅公司是專業做鄭州工商註冊、鄭州社保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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