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爲讓丈夫逃避法律懲罰 膽大妻子作僞證被判入獄

以案释法|为让丈夫逃避法律惩罚 胆大妻子作伪证被判入狱

近日,

互助縣人民法院

對一起偽證案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人仲某某因犯偽證罪,

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以案释法|为让丈夫逃避法律惩罚 胆大妻子作伪证被判入狱

案情回顧

法院查明,2015年9月11日21時許,郭某某開車到互助縣五十鎮寺灘村岳父家叫妻子仲某某回家,期間郭某某發現仲某某和趙某某在一起,郭某某懷疑二人有不正當男女關係,便持刀脅迫趙某某到自己車上,並開車拉著仲某某和趙某某準備到岳父家,在郭某某岳父家西側巷道口,郭某某和趙某某下車發生撕打,期間郭某某用手中的單刃刀在趙某某右腿部戳了一刀,將趙某某致傷,趙某某被送往平安縣中醫院進行搶救,經搶救無效於次日凌晨死亡。

2016年8月3日,互助縣人民法院判決郭某某無罪,後互助縣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韓某某提出上訴。2017年1月23日,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此案發回重審。2017年4月26日,經過審理,郭某某因故意傷害罪被互助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郭某某提出上訴後,2017年7月24日,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被告人仲某某在郭某某故意傷害案件偵查、審查起訴及法庭審理期間,作為案發現場的重要證人,多次作虛假陳述,在庭審中以之前的真實供述系刑訊逼供為由,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提供虛假證言,造成郭某某被宣告無罪,其行為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 法院認為,被告人仲某某在刑事訴訟中,作為證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其行為已構成偽證罪。故對其作出上述判決。

以案释法|为让丈夫逃避法律惩罚 胆大妻子作伪证被判入狱

偽證的存在,

嚴重干擾法官對案件的正確認識,

影響司法審判的正常進行,

導致冤案、錯案的發生,

造成了法律事實和客觀事實的背離。

以案释法|为让丈夫逃避法律惩罚 胆大妻子作伪证被判入狱

法條鏈接

以案释法|为让丈夫逃避法律惩罚 胆大妻子作伪证被判入狱

偽證罪,是指在偵查、審判過程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意圖陷害他人或為他人隱匿罪證,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的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或者是國家工作人員為嚴重經濟犯罪分子銷燬、隱匿罪證,製造偽證的行為。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0條規定:

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 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於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七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刑法》第305條規定:

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做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做偽證不僅會受到良心的譴責,

同時會面臨著法律制裁的風險。

以案释法|为让丈夫逃避法律惩罚 胆大妻子作伪证被判入狱

所以

在任何時候,

千萬不能迷失自己。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