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发银行郑州分行何凯案判决书“泄密”——谁来管超付的3.9亿

浦发银行郑州分行何凯案判决书“泄密”——谁来管超付的3.9亿

经过两年多的折腾,浦发银行郑州分行高管何凯集资诈骗案最终尘埃落定: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仅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虽然判决书就轻避重,但也暴露了另外一个核人听闻的事实,另外一个被告人——黄堃是浦发银行紫荆山路支行的客户经理,在被告人何凯非法吸收资金的过程中,黄堃按何凯要求,作为中间人吸收“河南省工商联投资担保公司”的资金5.32亿元,截止到案发,已兑付9.26亿元,超额支付了3.94亿元。

那么作为其他债权人的损失,是不是就在这超额支付的3.94亿元里?这些资金是不是何凯案件的赃款?公安机关是不是应该尽快依法追回?以弥补其他债权人的损失?遗憾的是,截至目前,没有单位或个人来对此事负责。

2012年至2015年,“浦发银行原郑州市紫荆山支行、郑州市花园路支行、商丘市分行行长何凯,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为解决银行存贷业务,处理银行不良贷款,以其行长身份、利用职务行为,与我们数十位债权人签订存款、借款及担保合同,用债权人的血汗钱为浦发银行的信贷客户提供“过桥还贷”资金,填补银行因管理不善形成的不良贷款黑洞,导致吸收和骗取的十几亿元巨额社会资金不能偿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况。

案件资料:

浦发银行郑州分行高管何凯骗社会资金十几亿

2012—2015年,何凯先后任浦发银行郑州市紫荆山支行、郑州市花园路支行、商丘市分行行长,在其任职期间,多次以行长职务身份,在浦发银行营业部的行长办公室,以替浦发银行拉存款完成储蓄任务,为浦发银行的贷款企业寻找“过桥还贷”资金,解决银行不良贷款,支持其完成银行业务等理由,分别与各债权人签订了金额不等的存款、借款及担保合同,大多数合同都由其本人签字并加盖浦发银行的公章,涉及金额高达十几亿元。

2015年5月末,何凯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来,我们债权人积极配合浦发银行郑州分行、郑州市公安经侦支队调查核实情况,并多次要求浦发银行郑州分行对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责任,归还借款,但至今已经过去快一年的时间了,我们没有得到任何实质性的答复。对何凯以银行的名义向民间借款处理银行信贷业务,浦发银行郑州分行的管理层是知情和默许的。适度借助民间资金,为银行的贷款客户解决先还后贷的过桥资金,是现行信贷规则下银行业心照不宣、普遍存在的行为,它表象助人——帮助企业客户解决还贷资金;本质利己——避免不良贷款和坏账的发生。银行作为最大受益者,理应承担相对义务。

一问:十几亿的被骗资金都到哪里了?

据受害人介绍,债权人的资金通过何凯拆借给浦发银行,首先是直接用于提升浦发银行存款业绩;其二是曲线用于冲抵浦发银行相当一部分的不良贷款和坏账。其直接后果是——粉饰了浦发银行的信贷业绩,给何凯带来了提升的机会,稳固了浦发银行某些领导层的职位。

何凯在为企业客户提供还贷资金的操作过程中,银行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拒绝了一些客户的续贷授信,导致何凯以银行名义从债权人处拆解或担保给企业客户的资金,在填补了浦发银行的预期不良贷款和坏账的窟窿后无法抽回。当初企业客户抵押给浦发银行的抵押物在解除抵押后,均转抵押至何凯及其相关涉案人员的名下(事发后经郑州经侦调查,在全省各地,何凯及其相关涉案人员拥有大量的土地和房产的抵押权或所有权),而这些抵押物在还贷后变更抵押权人的操作流程,只有也必须是在浦发银行的配合下才会顺利完成。

上述事实证明,浦发银行是最大、最终的既得利益者。何凯以其行长的身份,在浦发银行管理层默许的情况下,以浦发银行的名义拆借债权人的存款和资金,用于提升浦发银行的存款业绩、抵消不良贷款和坏账。事发之后,浦发银行却借机将责任推卸为何凯个人的行为,以期达到混淆视听、逃脱责任的目的。

二问:谁来管管“任性”的浦发银行郑州分行?

赵春玲作为浦发银行郑州分行的一把手已经“消失”一年多了,消失得无影无踪,消失得莫名其妙,消失得十分蹊跷!然而,越春玲所得承担的法律责任,恐怕是逃脱不了的,纪委监察必须向对其不作为,纵容下属犯罪的行为予以制裁。

而早在2013年1月9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就审理了原浦发银行郑州21世纪支行副行长马益江非法吸收存款案。据媒体报道称,2009年9月1日至2011年10月21日,马益江在担任浦发银行郑州21世纪支行副行长期间,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累计总额达到63.95亿元。

如今,案件判决书明明白白地显示,3.9亿元是何凯让下属黄堃多支付“河南省工商联投资担保公司”的,难道就没有部门来管管这个公司,给社会和众多受害者一个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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