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賽事節目的著作權法保護問題

裁判要旨

判斷涉案體育賽事節目是否構成以“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需考慮其是否滿足固定及獨創性要件。由於體育賽事直播中存在的諸多客觀限制因素使得公用信號所承載的連續畫面通常情況下不符合電影作品獨創性的高度要求,但如果特定公用信號的直播並未受相關客觀因素限制,或存在其他獨創性體現,則其連續畫面可能構成電影作品。

案情

北京新浪互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簡稱新浪公司)經合法授權,獲得在授權期限內在門戶網站領域獨家播放中超聯賽視頻的權利。新浪公司認為,中超聯賽賽事節目構成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天盈九州公司未經其許可,在其網站(www.ifeng.sports.letv.com)設置中超頻道,非法轉播2012年至2014年兩個賽季的中超聯賽直播視頻,嚴重侵害了新浪公司享有的著作權。故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天盈九州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並賠禮道歉。

裁判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體育賽事節目構成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樂視公司、天盈九州公司以合作方式轉播的行為侵害了新浪公司的著作權。因被訴行為已通過我國著作權法進行了調整,無需再以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規制。據此,判決天盈九州公司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和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

天盈九州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於2018年3月30日作出二審判決,認為涉案體育賽事節目未構成電影作品,遂撤銷一審判決並駁回新浪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評析

由於作品的類型均是法定的,且不同類型的作品的構成要件亦是不同的,在判斷體育賽事節目是否構成作品時,首先需要當事人明確其主張的體育賽事節目構成何種作品。本案中,新浪公司明確其主張的是涉案賽事公用信號所承載的連續畫面構成著作權法第三條第(六)項規定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簡稱電影作品)。基於此,本案的審理焦點在於涉案體育賽事節目是否構成電影作品。

1.電影作品的構成要件。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電影作品至少應具有固定及獨創性兩個構成要件。固定要件要求電影作品已被穩定地固定在有形載體上。而獨創性的要求涉及獨創性高度和角度。對於獨創性的高度要求。依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第五條規定的內容,連續畫面或者屬於電影作品,或者屬於錄像製品。因此,對電影作品的獨創性分析不能脫離錄像製品。在結合考慮我國著作權法的邏輯體系、著作權與鄰接權制度歷史發展及司法實踐現有做法等因素的基礎上,電影作品與錄像製品之間的區別在於獨創性程度的高低,而非獨創性的有無。對於獨創性的判斷角度。不同類型作品之間以及同一作品類型中更為細化的分類之間,均可能存在不同的獨創性判斷角度。體育賽事屬於客觀事件,具有紀實性質,其如果構成作品將屬於紀實類電影作品,故本案僅分析紀實類電影作品的獨創性判斷角度。紀實類電影作品的客觀特點決定了其獨創性至少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對素材的選擇、對素材的拍攝、對拍攝畫面的選擇及編排。每一個此類電影作品至少應在上述一個或幾個方面體現出作者的個性化選擇。

2.通常情況下的中超賽事直播公用信號承載的連續畫面是否構成電影作品。主要是看兩個方面:一是是否符合固定要求。判斷涉案比賽公用信號所承載畫面是否已被固定,要考慮整場比賽是否被穩定的固定在有形載體上。因現場直播過程中,整體比賽畫面並未被穩定地固定在有形載體上,其並不能滿足電影作品中固定的要求。賽事直播結束後,公用信號所承載畫面整體已被穩定地固定在有形載體上,其符合固定的要求。二是是否符合獨創性要求。中超賽事公用信號直播存在如下客觀限制因素:賽事本身的客觀情形、賽事直播的實時性、對直播團隊水準的要求、觀眾的需求、公用信號的製作標準等。上述客觀限制因素使得公用信號所承載的連續畫面在素材的選擇方面基本上並無個性化選擇,而在對素材的拍攝、對拍攝畫面的選擇及編排等方面的個性選擇空間則相當有限。就類型化分析而言,完全受上述因素限制的體育賽事直播公用信號所承載畫面,在獨創性高度上較難符合電影作品的要求。如果在具體案件中,涉案體育賽事直播並未受上述限制,或者存在其他獨創性的體現,則連續畫面當然可能構成電影作品。

3.涉案體育賽事節目是否構成電影作品。由於被訴行為系網絡直播行為,在這一過程中,涉案賽事整體比賽畫面尚未被穩定地固定在有形載體上,因而此時的賽事直播公用信號所承載畫面並不滿足電影作品中的固定的要求。僅就新浪公司意見陳述中所涉及各事例而言,尚無法看出其體現了較高的獨創性程度。在新浪公司明確表示其所舉事例屬於兩場比賽中“典型的較有戲劇性和突出特點的畫面”的情況下,依據常理,其他部分的獨創性程度應不及前述事例。鑑於前文中已指出此類賽事公用信號承載的連續畫面因受到若干客觀因素限制,通常較難達到電影作品的獨創性高度,而針對涉案賽事連續畫面,新浪公司並未舉證證明或合理說明其未受上述客觀因素限制,或存在其他具有較高獨創性的情形,故涉案兩場賽事公用信號所承載連續畫面並未達到電影作品所要求的獨創性高度。綜上,涉案體育賽事節目未構成電影作品。

本案案號:(2014)朝民(知)初字第40334號,(2015)京知民終字第1818號

案例編寫人: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芮松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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