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因財產保全申請錯誤所致損害的賠償責任

【案情回放】

某經營部由孫某個人出資設立,為該經營部的實際經營者,張某是登記業主。因鋼材買賣合同糾紛,張某以業主身份將A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該公司償付鋼材款及違約金。一審、二審法院均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張某於2014年3月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查封被告A公司所屬沿街房及銀行賬戶,並提供王某的房產作為擔保,一審法院凍結了A公司名下的四個銀行賬戶並查封了兩處房產。之後A公司以經營困難為由,申請將已凍結的存款提存至一審法院賬戶繼續凍結,同時解除對銀行賬戶的凍結,並提供了財產擔保。一審法院據此將A公司已凍結的賬戶資金扣劃至法院賬戶繼續凍結,然後解除了上述四個銀行賬戶的凍結,並查封了A公司提供的擔保房產。

2015年6月,A公司以一審、二審法院均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為由,申請解除對其銀行存款及利息的凍結和三處房產的查封。法院裁定解除了凍結和查封。隨後,A公司起訴請求判令該經營部、張某、孫某、王某賠償該公司因財產保全錯誤而遭受的各項損失共計40萬元。

一審判決該經營部、張某、孫某賠償A公司因涉案保全錯誤造成的利息損失,王某在所提供擔保房產範圍內對上述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並駁回了A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二審予以維持。

【不同觀點】

因申請財產保全錯誤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中,爭議主要有兩個,一是申請財產保全錯誤應如何認定;二是因財產保全申請錯誤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的性質和責任主體應如何認定。就這兩個爭議存在以下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訴前財產保全錯誤應屬於特殊侵權行為,無需考慮主觀過錯,應以錯誤保全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係作為構成要件。訴訟本身存在風險性,原告既可能因為勝訴而獲得利益,也可能因為敗訴而承擔責任,同時可能在訴訟過程中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不正當損失。因此,基於程序公正的原則,訴訟中當事人雙方應承受對等的機會和風險。原告一方若敗訴,應承擔全部風險和責任,也說明其財產保全申請是錯誤的,應賠償因財產保全給對方造成的損失。這種觀點還認為,在司法實踐中,過錯標準是難以把握的,財產保全的被申請人的舉證難度遠大於申請人,往往難以證明申請人存在過錯,而且過錯要件賦予了法官較大的自由裁量權,會導致各地法院審判標準難以統一,審判結果差異明顯。

第二種觀點認為,訴前財產保全錯誤,本質上屬於一種普通民事侵權行為,申請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認定財產保全申請是否有錯誤,關鍵看申請人是否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只要申請人基於現有事實和證據提出訴訟請求,並確實盡到了一個普通人的合理注意義務,即使法院判決最終沒有支持其訴訟請求或僅支持其部分訴訟請求,也不能認定財產保全申請有錯誤。只有申請人在申請財產保全時是出於故意或者存在重大過失,且其訴訟請求與法院最終的生效判決產生了不合理的偏差,該差額訴訟請求範圍內的財產保全申請才屬於存在錯誤。由此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害的,申請人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回應】

判斷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是否錯誤應遵循過錯責任原則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只有在申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有錯誤時,才應賠償被申請人因此所遭受的損失。而對於如何認定申請是否有錯誤,民事訴訟法卻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就此類案件的處理也存在爭議。審判標準的缺失,影響到了個案公正。

1.訴前財產保全申請錯誤的認定,應當適用侵權行為法中的過錯責任原則。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該條以一般責任條款的形式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範圍,財產保全申請錯誤造成的損害賠償也屬於一般侵權行為,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並且,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也就是說,只有存在法律特別規定時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可見財產保全申請錯誤不屬於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範圍。同時,在2011年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中新增了因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因訴前證據保全損害責任糾紛、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等案由,均作為侵權責任糾紛項下的子案由。因此對於訴前財產保全申請錯誤的認定,應適用侵權行為法中的過錯責任原則。

從實踐層面來看,縱觀近年來有關財產保全申請錯誤損害賠償的案件,除個別案件外,通行觀點認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所規定的申請保全錯誤賠償責任屬於侵權責任性質,適用一般侵權責任構成,即以過錯為構成要件,並在過錯的程度上要求故意或重大過失。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4)民申字第2172號案件中就指出:“因保全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規定的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可見因訴訟財產保全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已存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充分實踐。

2.敗訴的訴訟結果不應當完全作為判斷“申請有錯誤”的依據。

敗訴的訴訟結果不應當完全作為認定“申請有錯誤”的依據。據統計,司法實踐中,訴訟保全申請因申請人敗訴或訴訟請求未獲支持而由法院判定申請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情況,約佔此類案件總數的45.4%。結合前文的論述,司法實踐中認定申請人保全申請錯誤需承擔賠償責任,應具備一般侵權的四個要件:(1)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2)行為具有違法性;(3)存在損害後果;(4)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所以,由於申請保全錯誤而產生侵權損害賠償的案件,不僅應當具備保全申請人敗訴或者部分敗訴,還應包括行為與損害結果間存在因果關係、申請人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等要件。“訴求未得到支持”不等於“訴求錯誤”,兩者存在包含關係,因此申請人敗訴的結果只能作為“申請錯誤”的標準之一,不能因為法院未支持其訴請就嚴苛地一概認定其構成保全申請錯誤。對損害的後果以及因果關係也需要予以充分考慮。

申請財產保全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當事人基於一定的事實和理由提起訴訟,為獲得最終的權利救濟,使得法院判決得到有效和圓滿的執行而申請財產保全。不能單純把基礎訴訟的最終判決結果作為判定財產保全申請是否錯誤的依據,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全部或部分未得到支持的,要結合案件情況對其具體原因進行分析,結合案件因素對其做出充分考量,以保證司法程序的邏輯嚴謹、公正合法。

3.申請人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的,不宜認定其主觀上存在過錯。

通常情況下,申請人在提起財產保全時,僅能基於現有證據和其對於法律的理解,在盡到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後提出。在申請人提出財產保全時,其並不知曉也無從知曉案件的最終判決結果。因為案件最終的判決結果是法院對雙方當事人爭議事實進行審查後作出的,這也是申請人提出財產保全申請的金額與實際判決結果存在差異的現象相當普遍的原因。

因此,申請人不一定不具有主觀上的責難性,不應對申請人設定過於嚴格的過錯認定標準,只要申請人在提出財產保全時已經盡到了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就不應認定申請人主觀上存在過錯。相反,如果申請人惡意保全對方當事人的財產,才能認定其主觀上存在過錯。由此既避免了權利的濫用,又維護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綜上,財產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而作出裁定並執行的,所以財產保全是否錯誤一方面要看法院的保全裁定及其執行是否合法,另外一方面要看當事人的申請是否合乎法律規定。在本案中,A公司因認為訟爭損失是由張某訴前申請財產保全錯誤所致。張某為保證勝訴後判決得以順利執行而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其申請程序合法,而且在法院裁定保全後,A公司亦未申請複議。因此,張某的申請行為在無程序錯誤的前提之下,不具有違法性。根據該案事實和證據,張某的訴前財產保全行為對自己的權利範圍進行了合理預見,即不存在對象錯誤,亦不存在金額錯誤。雖然其訴請最終未獲得法院的支持,但綜合該案事實和證據,張某申請訴前保全的行為在主觀上不存明顯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基於以上分析,張某申請訴前保全的行為合法合理。所以,張某僅就二審判決後未及時申請解除保全而應對A公司劃扣到法院賬戶款項的利息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判斷申請人的主觀過錯應當建立在主客觀相統一的認識基礎上,對個案進行具體的判斷,而不能僅僅基於判決結果來推定申請人主觀狀態的可歸責性。如果認為申請人敗訴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就對申請人課以了過高的注意義務,打破了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平衡。財產保全制度也應當平衡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利益,在保障申請人合法權利的同時,防止其濫用財產保全制度而使他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作者:張 強 孫自豪 徐笑梅 單位:曲阜師範大學法學院 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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