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件!聊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

最新文件!聊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

最新文件!聊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

最新文件!聊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

最新文件!聊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

关于印发聊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通知(聊建字[2018]110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提升住房品质和 居住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 冻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 字〔2015〕15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 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59号)和《聊城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 见》(聊政办发〔2017〕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 定聊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以下简称:建设 条件意见书制度)。

第二条在聊城市城市、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从 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应当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条件意 见书制度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城区建设条件意见书制 度的实施、管理工作。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实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对拟开发项 目的开发期限、建设单位资质等级、信用状况、保障性住房、基 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住宅产业化、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 配式建筑和海绵城市建设等方面提出建设条件,出具房地产开发 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的依据。

第五条建设条件意见书包含以下内容:

(一)开发建设单位资质等级和信用等级等要求;

(二)基础设施配套要求:包括供水、排水、供电、通信、 燃气、供热、道路、路灯、绿化和环卫等设施的建设标准、建设 期限、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和移交使用等要求;

(三)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要求:包括物业服务、教育、卫生 等设施的建设标准、建设期限、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及移交使用 等要求;

(四)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包括土地取得方式、配建比例、 配建套数、建设期限、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及移交使用等要求;

(五)住宅产业化、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海 绵城市建设等要求;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第六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前,应就建设条件 书面征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及时形成建设条件意见书,并书面回复。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将建设条件纳入规划条件,一并出具给相关部门。

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进行房 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

建设条件意见书规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与房地 产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竣工和同时交 付使用。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

务设施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开发、建设并满足居住使用条件。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须经住建和规划等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九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条件意见书在房地产开发 项目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并将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商品房买卖 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依据。

第十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用地规划审批手续时,应当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是否符合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进 行审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开发项目的施工图设 计审查委托、施工许可时,对未按照建设条件意见书要求进行设计 的,不予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委托,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对在施 工过程中不按建设条件意见书进行建设的,不予办理建筑工程竣 工验收手续和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建设条件意见书进行开发建设的房地产 开发企业,将其计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不良行为记录,向 社会公布;同时严格执行《聊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企业资质管理和日常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落实本制度过 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城市、县城规划区范围外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地产开 发项目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2018年8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