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縣:依法宣判全市首例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湖南法院網訊 9月21日上午,湖南省株洲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被告人包某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被告人包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限包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湘江株洲縣南洲鎮河段內投放鰱、鱅魚苗共計1100尾(鰱、鱅魚各50%,規格10cm以上平均50g/尾),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據悉,該案是株洲首例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環境公益訴訟。

2018年6月11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包某在明知湘江河處於禁漁期的情況下,用竹杆、鐵絲、電線等自制成一套簡易電魚工具,自駕木質漁船在湘江株洲縣南洲鎮江邊村河段後用電打魚。凌晨2時許,包某被株洲縣畜牧水產局執法人員現場抓獲,當場查獲包某捕獲的水產品:鱖魚三條,重0.3公斤,翹嘴鮊魚一條,重0.3公斤,黃鯝子魚三條,重0.4公斤,並當場扣押其電打魚使用的工具木質漁船、聲壓機、發電機。捕獲的水產品當時即被株洲縣水產畜牧局工作人員放回河裡。

2018年7月16日,株洲縣價格認證中心對包某非法捕撈的水產品進行價格鑑定:價格認定標的物總價格為65元。經湖南省水產科學研究所和湖南省漁業環境監測站對包某電擊捕魚造成的漁業資源損失進行評估,包某電擊捕魚造成了一千克魚類損失、一千克魚類當年產卵損失以及捕撈區漁業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包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湘江水域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考慮到包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當庭認罪,有悔罪表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包某非法捕撈水產品,影響湘江生物休養繁殖,給湘江漁業資源造成一定的損害,其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在訴訟過程中,包某主動繳納了履行保證金,用於修復被其破壞的湘江生態環境,對其量刑時酌定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部分政協委員及新聞媒體記者應邀旁聽案件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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