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死刑犯執行死刑前發現自己懷孕,還會繼續執行嗎?

陳旭俊


這是一個死刑執行的問題。

可以明確的說,不會繼續執行。

一、正在懷孕的婦女能否被執行死刑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三)罪犯正在懷孕。

由於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也就是說,女死刑犯在被執行前發現懷孕的,死刑執行應該立即停止。而且要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對該女犯裁定改判,一般改為無期徒刑。

簡言之,也就是無論該罪犯所犯何罪,只要是在死刑執行時懷著孕,就不會被執行死刑了。

《刑事訴訟法》的上述規定,體現了我國在死刑適用上堅持少殺、慎殺的刑事政策,也體現了立法上的人道主義精神。


二、正在懷孕的婦女能否被判死刑

我國《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也就是說,無論所犯何罪,在審判時就懷孕的婦女是不能被判處死刑的。

那麼,對懷孕婦女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的,審判時是否可以適用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曾就此問題批覆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懷孕婦女因涉嫌犯罪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後,又因同一事實被起訴、交付審判的,應當視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依法不適用死刑。


那麼在偵查機關立案時已懷孕,但在進入審判階段前分娩的婦女,是否可以適用死刑?

就此問題,法律沒有明確說明。

如果適用,與立法的本意不符;如果不適用,沒有法律規定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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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廣吉律師


不會執行了。

懷孕,等於保住了命。

我國《刑法》明確規定: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也就是說,從女犯被羈押開始,一直到判刑這個期間內,只要發現她懷孕了,就不能判處死刑。哪怕是已經判處死刑,在執行死刑的最後一刻才發現她懷孕,也要“刀下留人”,報請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改判,判什麼?

改成死緩行不行?不行。我國的死刑執行制度有2種:死刑立即執行、死刑緩期執行。既然懷孕婦女不適用死刑,就是說不能判處立即執行,也同時不能判處緩期執行。如果犯罪情節嚴重,最高也只能改判為無期徒刑。


生完孩子或流產後,能否再執行死刑?

只要是在這個期間懷孕,就是絕對不能判處死刑了,這個孩子降生也好、流產也罷,不會產生任何影響。最高法院的批覆中明確記載:懷孕婦女因涉嫌犯罪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後,又因同一事實被起訴、交付審判的,應當視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依法不適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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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yond1975


我們從小都學習過基本的法律,知道法律對於不同的犯罪行為有著不同等級的量刑標準。在我國,對於罪惡滔天的人來說,死刑就是對他(她)最嚴厲的懲罰和解脫,也是對受害人及其親屬最好的安慰。不過,有網友提出這樣一個問題:如果一個被判了死刑的女犯人,在被執行死刑之前發現懷孕,那她會怎麼樣?

首先要明確的是,雖然我們常常說法不容情,但是在法律的執行中也貫穿著人道主義精神,這也是出於對人權的重視。所以,如果真的發生這種事,監獄也會出於人性化的考量,不會對這些已經懷孕的女犯人處以死刑。一般來說,在執行死刑的當天,監獄裡都會請醫生為這部分女犯人進行身體檢查,主要就是驗明她們是否有孕象。如果有,法醫就會將有關犯人的情況通報給監獄,然後監獄再上報給法院。法院經過酌情考慮,就會撤銷原判,重新評定量刑。

在這種情況下,死刑最高會被改判無期徒刑。或許一些人不理解為什麼就這樣的赦免了一個罪孽深重的人,這對於其他人不公平。其實,這並非對死刑犯的法外開恩,相反,這體現了國家對新生命的愛護和尊重,孩子是無辜的呀!當然,有些人還會問,如果女犯人把孩子生下來之後,那麼她還會被動刑嗎?答案也是否定的,這是因為小孩子剛生下來是離不開母親的。如果強行終結母親的生命,這對於一個剛剛降臨於人世間的嬰兒來說,未免太過殘忍了,他都還沒體驗到母愛。所以從人性這一方面看,誰也沒權利隨便剝奪一個新生媽媽的生命。

其實,換個角度來說,雖然死刑降為了無期徒刑,但是這些女犯人需要終生在監獄裡禁受良心的譴責,反思自己的罪過,通過撫養孩子來彌補自己犯下的罪孽,這也是另外的一種煎熬。不過,在中國現在這種情況幾乎不會發生了,因為自判決書下來的時候起,獄警就會對這些女犯人進行24h的嚴密監督,防止她們與男性接觸,所以在判處死刑後懷孕也就基本不可能發生了。


城市的小生活


女死刑犯執行死刑前發現自己懷孕,還會繼續執行嗎?

女犯在執行死刑前發現懷孕了。這不是“胡扯淡”嗎!

一,這位死刑犯進看守所沒有檢查身體嗎?如果是還有可能,但也絕對不會到臨死前才發現懷孕。即便被公安抓捕的前幾天“受孕”,沒有被發現或者自己不清楚,其碼幾個月後就顯懷了,女犯想把孩子帶到“地獄”,可看守民警沒有看出來,女犯大多是女性警察看管,難道“糊塗女犯”遇上了“糊塗女警”。可能嗎?

二,死刑犯最快被判死需要半年吧!一般10個月就夠快了。就是被抓前一天受孕,沒有發現,執行死刑前才發現,這不是天大的笑話嗎?

三,女犯進看守所,偵查階段就基本知道大概判決結果了。所以,在看守對這樣有判“死刑”的可能的嫌疑人是重點看護對象。把個懷孕婦女到了執行前發現懷孕,有這種可能嗎?

四,唯一最有可能的是在看守所受孕,那麼國內還有“夫妻同室”坐監者。有嗎?沒有,這個死刑犯肚子裡的孩子是誰的。真成了“案中案”了!

當然,不論咋樣,懷孕婦女是不會被執行死刑了。等生完孩子且過了週歲才能執行。


何由之


首先,中國現在很多都是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2年期內表現好,會變成無期徒刑;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相對較少,犯得案子太大。

另外,凡是能判處死刑的案子,在進看守所之前就已經可以知道最終判決結果。死刑是我國最高的處罰了,走的程序非常嚴謹,不像那些簡單的案子,最簡單的案子可能就是交通肇事案了,從關進看守所那一天開始,可能十天半個月就判了下來。正常的案件,逮捕那一天開始算30天,公安機關會向檢察院提交相關證據,證明你有罪,然後檢察院批准逮捕,如果你沒罪,或者情節太輕,檢察院會通知公安機關放人。(一般會讓你取保,不太可能讓你無罪,說明公安機關有錯誤,你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另外,公安機關負責調查取證,檢察院負責斷刑起訴,法院根據法律宣判,一般檢察院起訴認為該判多久,法院宣判出入不會很大。)如果,證據不足,公安機關會向檢察院申請延長羈押大概是5天,案情稍微複雜點,到你簽署逮捕決定書就需要35天時間。下一個階段就是拿起訴書,這裡大概又需要幾個月時間,等你拿到起訴書再開始等待法院開庭,快則幾天,慢則幾個月都有可能,尤其案情複雜的法院和檢察院以及犯人律師會碰面商討判決結果,儘量大家都滿意,爭取一庭開下來。正常上過法庭,看守所會問你會不會上訴,這裡是七天還是一個月時間不清楚了!如果餘下刑期超過一個月會移交(賣給)監獄。案情不說多大了,從被抓開始到進監獄,在看守所待6-7個月很正常。重大貪汙受賄的,一年多沒宣判結果的也很正常!中間可能還有補充證據。在看守所待1年多很正常。

那麼死刑犯,在看守所最起碼也要待個一年左右。

最後再聊下,任何人被公安機關抓到關進看守所之前都會到合作醫院進行全身檢查,一般來說有病的人,看守所是不會接收的,收進看守所,每天都會有醫生巡查,在裡面發燒感冒牙疼拉不出來,高血壓等等每天都要吃藥的。有些小病關到看守所,吃藥時候醫生是看著你吃下去得。裡面關的形形色色的人都有,販毒的、貪汙的、致人重傷的反正想加分減刑的人多了,在看守所裡面不像監獄,還有自己的床位,看守所就是一個大單間,睡覺大通鋪,裡面就是洗澡上衛生間都再監控監視下,24小時也有犯人輪流值班站崗,當然死刑犯晚上睡覺不用站崗了,別人也不敢讓你站崗。那麼在這麼嚴密的監視下,就算你通過進看守所前的醫院檢查,你能在看守所裡瞞住別人幾個月?有點小問題,別人就會打小報告的。

也就是說,在看守所裡懷孕幾乎不可能。男監區可能還有女醫生,女監區幾乎都是女管教,就是管教辦辦公室裡都有監控!現在國家大力發展看守所和監獄建設,裡面管理很嚴格,就是辦案機關提審犯人缺少手續都不給提審。像電視裡,提審犯人要煙抽?一般都不允許。看守所都是監控著辦案機關的,辦案機關提審室是和犯人中間有鐵欄杆隔離的。進了看守所,辦案機關要把犯人提出去就要走程序出手續。什麼動用私刑都不存在的!辦案機關動私刑只有兩個途徑,關進看守所之前,從看守所提審出去,但是進看守所出看守所都會全身檢查。

刑警隊也好,派出所也好,沒那麼大能量指揮動看守所,除非局裡大領導,你們覺得誰會為了女色和死刑犯瞎搞?

現在說一說,一個女人犯了死罪!被抓時候已經懷孕,這個時候放掉是不可能的。可能單獨監管,待遇會更好!吃住都比看守所大通鋪好多了,最起碼豪華單間,還有專人看管。

廢話不多說了,最終結果是:死刑犯本身輕易不會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而是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兩年內表現好的改無期;而懷孕的死刑犯,在生完孩子過了哺乳期之前,可能不會出判決結果的,程序上稍微拖一拖就過了。等一切可以正常宣判了,法院會綜合考慮了,原本死刑緩期執行的希望不大,現在希望非常大,原本就是緩期執行的一樣大,那就是鐵板釘釘的事了。放心,輕易死不掉……


扛起扁擔走天下


不會繼續執行死刑。這是我國對孕婦的人道主義關懷,也是孕婦的特權,法律也是在保護未出生的寶寶。大人是罪該萬死,但是孩子是無辜的。



我國《刑法》第49條規定,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在刑罰的判處方面,禁止對孕婦判處死刑。而我國的死刑既包括死刑立即執行,也包括死刑緩期執行,這意味著在我國對孕婦能夠判處的最重刑罰就是無期徒刑。所以如果是判了死刑的婦女,在執行過程中發現懷孕了,是會終止執行,根據犯罪事實,頂多改判無期徒刑。

回顧2013年佳木斯孕婦殺人案的審判結果,被告人譚蓓蓓因為羈押期間處於孕期,本該判死刑的,還是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她丈夫就是判了死刑。他們都是主謀。

我國法律對孕婦這種特殊群體還是挺照顧的。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取保候審;刑法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懷孕女性,滿足一定條件的,應當宣告緩刑;即使被判處監禁刑,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也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但是也是因為孕婦所具有的特權,不少孕婦故意違法。

2010年,一名叫朱青的女子竟被警方抓過34次,但因作案時不是懷孕就是處在哺乳期,她沒有一次被關押。近年來孕婦犯罪團伙也猖獗,東莞萬江警方就抓獲了一批犯罪分子,犯罪人員被抓獲後,把責任推卸給團伙中的孕婦,以逃避法律責任。

老弱病殘孕幼都是我們社會需要關懷的群體,但希望不要利用特殊來謀取不正當利益。


南冥水怪


不會發生這樣的情況。能夠判死刑的人是不可能保釋的,也就是說從偵查(公安)到移送起訴(檢察院),到審判(中級法院),到死刑複核(最高院),全過程都在羈押狀態,少則一年,多則數年,這期間怎麼可能會懷孕?如果在這期間發現懷孕,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懷孕婦女是不會被判死刑的,更談不上執行死刑了。


蔡某人9


只要是女性在懷孕期間,本身就是免死金牌。也就是說,女性在懷孕期間,無論如何都不可能被判處死刑。只要是懷有身孕的女性,在中國大陸壓根就沒有死刑的可能,就連死刑緩期執行都沒有可能,最多也就是無期徒刑而已。


愛看愛思考


這種假設並不存在,犯罪嫌疑人只會在抓捕前有懷孕的可能,抓捕後公安機關依據嫌疑人懷孕事實做出保外就醫或實施監視居住等措施。等該嫌疑人完成孕期生產哺乳後再向檢察院提請逮捕。之後的公訴和判決和是否懷孕並無關係。


歲月了無痕458


首先,執行死刑前,這個時間是不是已經收進了看守所並且已經在整個刑偵結束斤送往檢察院,並且已經法院宣佈了?你提出這個問題完全不符合中國的執法標準!因為從該犯被抓到後,派出所民警已經帶她去醫院做體檢,並且即使收進看守所也會有驗孕棒來驗,還有一個,即使該犯在懷孕最早期沒有驗出來,但是你知道,如果是死人案,最快需要半年來處理該案子,有些同案多的,被判死刑,假如死刑犯上訴的,法院複核都需要又幾個月時間,有些死刑複核長達數年~!

樓主的問題不存在,因為即使該犯在進看守所後,幾個月沒有來月經,肚子也會大吧,警察會讓該犯取保後審,然後在審理後,過了哺乳期,即使收監,也是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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