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消費背後「雷區」:違規收保證金 模糊宣傳誤導消費者

正義網北京9月26日電(見習記者單鴿)“十一”假期將至,不少人已經提前安排好了出行計劃。在享受假期的美好時,旅行者如果不擦亮雙眼,一不小心就有可能踏進旅遊消費背後的“雷區”,引發糾紛。

“2015年至2017年,新收涉旅遊民事糾紛案件數分別為291件、497件、307件。”來自北京市朝陽區法院今天上午發佈的《涉旅遊民事糾紛審判白皮書(2015—2017)》(以下簡稱《白皮書》)中的這組數據顯示,涉旅遊民事糾紛近年來呈現出上升趨勢。

經營者違規收取出境遊保證金

“我國每年出境遊人次在整體旅遊消費中的比重儘管較低,但是出境遊糾紛在涉旅遊民事訴訟中的比例卻很高。”朝陽區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孫銘溪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2015年至2017年朝陽區法院審結的涉旅遊民事糾紛案件中,涉出境遊案件達647件,佔全部審結案件的63.3%。

在《白皮書》中記者注意到,涉出境遊案件糾紛主要集中在這些方面:出境保證金、押金等各種性質的錢款給付用途不清、給付方式混亂和安全性差,旅遊者人身損害的糾紛較多,境外自然因素、政治因素、交通因素致行程變化或取消產生爭議增多……

孫銘溪告訴記者,儘管2015年原國家旅遊局、2017年北京市旅遊委分別針對出境遊保證金專門發文,但是實踐中,旅遊經營者違規收取出境遊保證金、拖延返還出境遊保證金的問題仍然突出。數據顯示,2015年至2017年,朝陽區法院審結的涉出境遊保證金的案件達301件,佔涉出境遊糾紛總量的46.5%。

出境遊人身損害亦多發,據統計,2015年至2017年朝陽區法院審結的案件中,遊客在境外發生人身損害的共57件,船舶顛簸或撞擊、車輛碰撞或車內受損、游泳浮潛是主要致害原因,同時滑雪、蹦極、衝浪、跳傘等具有一定危險的體驗項目也是致害因素。

記者瞭解到,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旅遊糾紛主要原因和事件涉及法航罷工、土耳其戰亂、巴厘島火山噴發、臺灣地區地震等。這類案件中,當事人對於上述事件是否構成不可抗力、如何分擔旅遊費用損失、如何賠償預期利益損失等往往存在較大爭議。

基於出境遊的這些特點,朝陽區法院建議,行政主管機關加強對出境遊保證金、預付費旅遊產品等風險高發領域的監督管理;旅遊者提高安全意識,充分評估安全風險,必要時投保相應保險;旅行社對旅遊景點的安全狀況進行全面瞭解和充分預判,完善風險應急處理機制。

模糊性宣傳內容誤導消費者

對那些不願意跟團旅遊的旅行者來說,自由行更自由、方便,不失為一種性價比高的選擇。但是自由行協調不好,也可能“不自由”。

鬱某從芬蘭航空公司買了航空客票(聯票),隨後某旅行社根據鬱某的行程設計了旅遊方案,併發給鬱某《旅行產品確認單》,載明其為鬱某等人提供地接服務。然而,由於送達機場錯誤,致使鬱某無法乘坐原本的航班,只能另行購票。歸國後,鬱某將該旅行社訴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賠償另行購買機票的損失97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約定,旅行社有義務將鬱某送往正確的機場搭乘航班,並應對其設計的旅遊行程的合理性負責。因旅行社在旅遊行程設計上存在重大缺陷,在履行地接服務義務方面存在違約情形,應當賠償鬱某因此遭受的損失。

“在部分帶有‘自由行’字眼、但實際上符合包價旅遊合同要件的旅遊產品中,旅遊者發生損害的,部分旅遊經營者以‘自由行’作為抗辯,試圖規避法定義務。”孫銘溪介紹說,實際審理過程中,旅行社為自由行的旅遊者提供部分旅遊服務的,應為行程合理性承擔一定責任。

記者注意到,部分旅遊經營者在宣傳廣告中描述旅遊產品服務內容時,利用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的詞語,如“純玩團”、“半自助遊”、“機酒自由行”等,誤導消費者。

《白皮書》中指出,面對容易混淆的內容,旅遊者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仔細閱讀合同條款,瞭解合同內容。“旅遊者一定要樹立合同意和證據意識,依法維護合法權益。”孫銘溪建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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