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催收,謹防誤當「黑惡勢力」……

接二連三,本月已經有五波互金法務老總來詢問:颯姐,我們地方催收團隊被當做“打黑除惡”的嫌疑犯了,咋辦?我們認為,必須立刻採取措施“說明情況”,因為隨著事件演化,可能擅自設立金融機構、非法經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一系列法律風險會接踵而來......到時候,且不說“備案”無望,還有可能吃牢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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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清源,看清定義


咱們首先要了解今年的重要文件--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之前互金公司內部法務人員主要關心網絡借貸平臺的合規整改和備案工作,如今,必須重視刑事風險,將如上《意見》學好吃透,才能真正發揮“剎車片”的關鍵作用。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法律淵源來自刑法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一節,具體而言是刑法第294條。其中,第五款中規定“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危害性特徵”必須同時具備,在具體認定時,司法機關將按照立法本意,認真審查、分析黑社會性質組織“四個特徵”相互的內在聯繫,準確評價涉案犯罪組織所造成的社會危害,做到不枉不縱。

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

(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地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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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打擊“非法放貸討債”的犯罪活動


《意見》中直接單列一章專門針對“非法放貸、討債”,這說明在現實生活中,已經出現大量類似違法犯罪行為,有堅決打擊的必要性。

首先指出了“民間借貸”中的亂象,對於擅自設立金融機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騙取貸款、套取金融機構資金髮放高利貸的行為進行嚴肅打擊,同時,為強索債務(請注意,這裡的債務可能是授權討債的正常民間借貸)而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故意損壞財物等行為的,應當按照具體犯罪偵查、起訴、審判,還可能面臨數罪併罰的局面。

對於“套路貸”等也要進行嚴肅處理,近期接到的電話中,有些高管抱怨工資沒人給發了,可否勞動仲裁?颯姐追問,老闆是不是出事了?答曰:套路貸在外地被抓了。


P2P催收,謹防誤當“黑惡勢力”……



由於套路貸不是一個法律詞彙,翻譯一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知名,通過“虛增債務”(俗稱:利滾利,驢打滾)“簽訂虛假借款協議”“製造資金走賬流水”“肆意認定違約”(死合同)“轉單平賬”(業務員介紹客戶到其他家借款,用於償還自家債務)“虛假訴訟”等手段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強立債券、強行索債的,應當根據案件事實,以詐騙、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搶劫、虛假訴訟等罪名偵查、起訴、審判。

對於所謂“討債公司”“地下執法隊”,符合黑社會組織、犯罪集團認定標準的,應當按照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組織罪或犯罪集團辦理。

看到這裡,互金圈的老朋友是不是已經後背發涼,自家明裡暗裡是跟多少催收團隊合作,有的是自己出錢設立的,有的是兄弟公司推薦的,在本地進行催收時,是否存在如上行為,一定要細緻內核。同時,我們也需要出口,催收跟不上意味著“流動性”危險,大家還是可以到約定管轄的法院去努力。另外,我真心希望三家互聯網法院為網貸企業的民間借貸糾紛開“綠燈”,真的可以救很多網貸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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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暴力”到底是啥?


來到某高校東門,你會看到孕婦和哺乳期婦女在賣假文憑,可是執法部門對他們很無奈。這種利用人道主義而逼人就範的事情,並不鮮見。此番“軟暴力”的提出,就是要整治打擦邊球的幕後黑手。

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有組織地採取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手段擾亂正常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產生心理恐懼或形成心理強制,其實就是“恐嚇”“威脅”,二年內尋釁滋事行為三次以上,應定罪判刑。

以黑社會勢力名義敲詐勒索: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強行索取公私財物,有組織採用、滋擾等手段,同時,由多人實施或者以統一著裝、顯露紋身、特殊標識以及其他明示或者暗示方式,足以使對方感知相關行為的組織性的,定刑法第274條敲詐勒索罪。

一般而言,僱傭、指使他人追討合法債務不構成犯罪,但是,有上述手段,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處理處罰後仍繼續實施的,則構成犯罪。這一點是關鍵,我們知道網貸平臺的債務多數是合法債務,可以僱傭他人追討,但如果僱傭了當地地痞流氓等,經過批評教育,還繼續委託其採取“軟暴力”催收,則僱傭者、指使者構成犯罪,且是主犯。(法盲很可怕)互金法務必須給老闆、實際控制人普法,不能隨意“外包”不良資產業務。

非法拘禁:黑惡勢力也在學習法律,到一定時間他們就“換崗”,本次《意見》明確指出,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續時間在四小時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計時間在十二小時以上,構成犯罪。請注意,這裡的關鍵是“累計時間”,在我們辦理的案件中,也發現了取保候審在外的嫌疑人被黑惡勢力非法拘禁,但每當四小時就放人,然後再繼續騷擾,以後有了累計計算,就可以讓他們免於此類威脅了。


P2P催收,謹防誤當“黑惡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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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最後....


P2P是金融創新的時代尷尬。

催收能力不足是現實,然而沒有強大的催收又無法維繫“流動性”,平臺老闆八仙過海各顯神通,甚至無所不用其極。

此番《意見》和專項活動,必然對於網貸催收亂象有滌清的良好社會效果。這也倒逼網貸監管機構、自律組織思考,如何為網貸平臺找到合法催收之路,通過法院還是走仲裁,執行難怎麼化解等等。

作為網貸平臺本身,從此刻到明年8月,都應該特別重視催收行為的刑事風險。本來在本地區備案有望,一著不慎滿盤皆輸,試問:哪家監管機關敢給犯罪分子發“備案”軟牌照呢?!合規備案不是把一百多條都做好就萬事大吉,一定得防止“灰犀牛”事件的破壞性衝擊。

無論在美國上市還是在香港買了殼,都必須守中國的法律和規矩。諸位保重!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

來源 肖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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