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無證據和證據是否充足,其法律意義有如下區別,建議收藏

文|360度拍案說法/時時拍案說法,全文1648字,閱讀全文3分36秒。

在嚴明的法律面前,有效證據的重要性可想而知,那什麼屬於有效證據呢?有證據仍然不能證明什麼又該怎麼辦呢?下面有兩種情況為您詳細解答工傷和薪資方面的“有證可依”。

有無證據和證據是否充足,其法律意義有如下區別,建議收藏

【案例一】因工墜亡被否員工身份 同事證言幫證勞動關係

趙某主張自己兒子趙小某於2017年7月1日到某清潔公司擔任清潔工,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清潔公司也沒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2017年7月10日,趙小某在擦玻璃時從樓上摔下死亡。為確認趙小某與清潔公司存在勞動關係,趙某提出仲裁申請,清潔公司否認趙小某系該公司的員工。根據趙某的申請,仲裁委向公安局調取了趙小某死亡案的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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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中,李偉稱:“我是這個公司的清潔隊隊長,趙小某是2017年7月1日經人介紹來當清潔工的……”;張紅稱:“我是某清潔公司的清潔工,趙小某是2017年7月來和我一起擔任清潔工……”。清潔公司認可李偉、張紅是該公司的職工,李偉系清潔隊隊長。

依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包括其他勞動者的證言在內的相關憑證。參照清潔公司員工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可以證實趙小某在該公司工作,清潔公司缺乏證據反駁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故仲裁委對趙小某與某清潔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予以確認。

【法律評析】

確認與單位勞動關係,同事的證言可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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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是確認勞動關係爭議中最具權威的規範性文件。該文列舉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各自在勞動仲裁中應當提供的證據,如果雙方未訂立勞動合同且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了爭議,勞動者一方應當提供:

1.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2. 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用人單位一方應當提供:

1. 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 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3. 考勤記錄。在這類爭議中雙方均有提供證據的義務。

【案例二】節假日加班沒加班費 員工無證據部分勝訴

陳某於2014年4月20日入職某科研公司,擔任調查員一職,其月工資為5100元。陳某正常工作至2017年2月10日並離職,科研公司向其支付工資至該日。

2017年2月17日陳某就其與科研公司的加班工資爭議向仲裁委提起了申請。庭審中,陳某主張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10日期間其每天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7天,每週有2天休息日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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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對雙方進行了耐心細緻的調解工作,告知陳某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規定,涉及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由勞動者承擔,而他僅提供了1份書面證人證言,證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10日期間每天的工作時長情況,這位證人又沒有出庭,科研公司對於證人證言的真實性也不予認可,依據證據規則,仲裁委對這份證人證言將無法採納。同時告知科研公司應當以誠信為本,實事求是。

最終雙方達成調解,科研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月10日期間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

【法律評析】

根據單位的安排加班,員工應注意保留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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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資的爭議應當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勞動者必須是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加班,自行加班不能要求加班工資。

第二,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也就是雙休日加班的,應當首先安排勞動者倒休,不能安排倒休的,應當按照勞動者的工資標準支付200%的加班工資;如果安排勞動者在平時或者法定節假日加班,則不能以倒休為藉口不支付加班工資,除非雙方另有協議。

第三,如果勞動者執行的是非標準工時制,執行不定時工時制的,勞動者無權要求加班工資;執行綜合工時制的,勞動者可以就超過法定工時部分按照延時加班的標準主張加班工資,遇法定節假日上班,有權要求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

最後,雖然法律規定了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由勞動者負擔,但是勞動者有證據證明單位掌握著其加班事實的證據而拒不提供的,單位要承擔敗訴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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