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起疑竇叢生的仲裁案件的背後

《祖國》記者王子鴻 9月11日 海南山木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木公司”)的兩位股東周文宗與邱燕,每人各佔山木公司50%股份,法定代表人是邱燕。七年前,山木公司投資了海南華僑中學一棟商住樓的建設項目。當這項投資歷經波折即將迎來應有回報時,韓英向海南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關於項目合作,乙方(海南山木實業有限公司)因自有資金不足,邀請甲方(韓英)向該合作項目投資,並分享投資收益。甲方接受乙方邀請,並向乙方參與的合作項目投資人民幣750萬元。海南仲裁委做出(2016)海仲字第203號“裁決書”裁定,根據《投資利潤分配協議》第三條約定,合作項目所產生的利潤及債務按照投資比例分配,即申請人韓英佔75%,被申請人海南山木實業有限公司佔25%。

由於周文宗和邱燕倆近年來一直居住在新西蘭,因此,山木公司這起股權紛爭的仲裁案件由周文宗的兄長周某宗進行全權代理。代理人周某宗告訴記者:“這起‘山木’股權糾紛案件,實際上就是由韓英家族主要成員等人設下的‘局’,其目的就是為了轉嫁自己的經營損失,非法侵佔他人的利益和財產。為了達到這一目的,她們竟然不惜採用捏造事實的一系列手法,提起了一場漏洞百出的仲裁案。 這個充滿疑竇的‘問題案件’,竟然能夠在違反有關仲裁法律程序的情況下甘願‘犯險’也要將‘虛假仲裁’進行到底,背後究竟存在著怎樣的內幕和隱情?”

“從天而降”的神秘“大股東”

據周某宗講述,山木公司招惹來的這場仲裁風波,起源於公司在2011年3月份所參與的一次投資行為。當時,山木公司由法定代表人邱燕出面,與海南華僑中學簽訂了一份《項目合作合同》書,合同約定:由山木公司出資1000萬元,與華僑中學就其位於海口市海秀路59號的校園東區11#商住樓(不包括教師的住宿)一層、負一層及停車場(共三層)的建築項目與山木公司進行合作,待項目完工後,華僑中學需將該項目使用權交給山木公司無償使用28年。

2014年8月6日該項目完工前,因為工期的拖延違約等問題,山木公司曾與華僑中學展開過一次有關合同糾紛的民事訴訟,最終海口市龍華區法院根據庭審結果,於2015年5月22日下達了判決結果,依法判定山木公司勝訴。由此,山木公司在獲得該項目使用權的同時更證實了其投資行為的事實存在。

海口:一起疑竇叢生的仲裁案件的背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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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華僑中學項目投資圖一

周某宗告訴記者,就在山木公司即將獲得這一項目的投資收益之際,一個神秘“大股東”的突然出現,讓事態驟然間發生了急劇反轉,山木公司的投資也隨即面臨大幅“縮水”的窘境。

據記者瞭解,2016年3月21日,申請人韓英突然向海南仲裁委提交了《仲裁申請書》,聲稱山木公司法定代表人邱燕在與華僑中學所簽訂的《項目合作合同》,因為公司缺乏資金,便邀請她共同投資經營,分享投資收益,並且雙方還曾簽訂過一份《投資利潤分配協議》,協議中約定,韓英擁有該項目75%的股份,山木公司僅僅擁有25%的股份,據此,雙方合作項目所產生的利潤也需按照7.5:2.5的比例進行分配。為此,韓英向海南仲裁委提出了確認其享有華僑中學東區11#商住樓負一層竣工圖(1)-(3)軸線的部分及(14)-〈32)軸線的部分共計1789平方米及一層竣工圖中(14)-(29)軸線的部分共計628平方米的使用權、經營權和收益權等予以確認的仲裁申請。

糾紛背後原來另有隱情

據周某宗講述,2011年,邱燕曾與其妹妹邱柳妹夫陳斌(夫婦)共同投資成立海口港記德福餐飲有限公司(掛牌“海口龍華港記德福幸福酒樓”以下簡稱酒樓),其中邱柳夫婦佔70%股權,邱燕佔30%股權。酒樓於2012年4月6日正式註冊成立,並於同年5月開始營業。由邱燕負責日常經營管理。但因酒樓的定位過高和政策、經濟等因素影響,至2014年10月終止營業時,酒樓實際虧損1800多萬元(包括酒樓創建組建的前期投資款1000多萬元,及酒樓開業營運至停業淨虧865.65萬元)。2014年10月10日,邱燕與邱柳、陳斌夫婦就酒樓虧損問題進行協商。然而,陳斌、邱柳以酒樓由邱燕實際負責經營為由,將酒樓的虧損歸責於邱燕,並要求將他們投入酒樓的款項中的一部分當作其對海南華僑中學等項目的合作投資,並將事先準備好的《投資利潤分配協議》逼迫邱燕簽名蓋章。由於受到脅迫,被逼無奈的邱燕只得按照她們的要求籤署了那份協議。與此同時,為了掩人耳目,邱柳夫婦又以韓英的名義簽署了這份協議,而實際上,韓英是陳斌的姨媽,所以韓英能夠異常“突兀”地成為該項目的“大股東”,實在是一點都不奇怪了。

海口:一起疑竇叢生的仲裁案件的背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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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華僑中學項目投資圖二

韓英未出資何來分股

周某宗告訴記者,韓英代理人在仲裁庭審過程中聲稱,通過陳斌、範江虹(韓英的胞哥韓明光多年朋友周方的表妹)轉給邱燕的款項,就是韓英支付給山木公司的投資款。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法律原則,韓英此時就應當能夠提供出自己給陳斌等人轉賬的銀行流水與憑證等,但韓英卻連這種最起碼的證據都沒有。並且如此鉅額的投資款都沒有直接支付到山木公司的賬上,也沒明確註明投資到哪個項目,而是支付到邱燕的個人賬戶上用於酒樓投資,而邱燕從未承認是韓英的投資款,更與山木公司無關。何況,韓英對上述轉款的事實從未與山木公司方面進行過確認。

同時,周某宗還告訴記者說,韓英代理人起初在庭審中曾一再聲稱,那份《投資利潤分配協議》的落款時間就是雙方簽訂協議的時間,從未主張過協議是倒籤的。但經司法鑑定,該協議卻是在2014年10月10日前後形成的,至此,韓英方才萬般無奈地改口予以承認。周某宗說,如果協議是真實的,韓英不可能也絕不會進行隱瞞。由此可見,申請人竭力隱瞞協議簽署真實時間的目的,就是為了掩蓋協議是虛假的這一客觀事實,難道不是足以證明這起所謂的糾紛完全就是憑空虛構和捏造的嗎?

2018年3月20日“姍姍來遲”的裁決書【(2016)海仲字第203號】做出瞭如下裁決:確認仲裁申請人韓英享有被申請人海南山木實業有限公司以其名義取得的位於海口市海秀路59號海南華僑中學東區11#商住樓負一層竣工圖中(1)一(3)軸線的部分及(14)- (32)軸線部分共計1789平方米,一層竣工圖中(14)-(29)軸線部分628平方米經營使用權及收益權;被申請人海南山木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本裁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將以其名義經營的位於海口市海秀路59號海南華僑中學東區11#商住樓負一層竣工圖中(1)一(3)軸線的部分及(14)-(32 )軸線部分共計1789 平方米,一層竣工圖 中(14)-(29)軸線部分628 平方米交付給申請人韓英經營使用等。

庭審中,韓英自始至終沒有出庭。

仲裁庭上的“疑雲迷霧”

依據,這起仲裁案件在庭審過程中,出現了諸多的反常情況,據周某宗反映庭審情況時說,首席仲裁員吳慧在裁定中,曾對韓英的代理律師吳佳佳提出發問,讓其如何證明韓英對山木公司投資了750萬,是否有任何付款憑據可以提供?但吳佳佳律師對此的回應卻是“無法提供”(庭審筆錄為證)如此鉅額的投資行為,投資人卻連最基本的投資憑據都無法提供,這不是“虛假投資”的最好明證嗎?

周某宗還談到,另一個十分反常的情況是:仲裁庭竟然允許韓英的律師吳佳佳在庭審次日,在開庭筆錄中單方面任意修改韓英證人邱柳出庭作出的證言。即,在該次開庭筆錄的結尾處,所有仲裁參與人的簽名時間均為2017年6月16日。而在該開庭筆錄的第24頁,在邱柳作出的證言“這是她們之間的事”這句話的前面使用簽字筆手寫增加了“從來沒有”四個字,證言修改處的簽名為 “吳佳佳”,落款時間為“2017年6月17日”。仲裁委這種擅自容許他人修改開庭筆錄中記載的證人證言的做法,實屬程序錯誤。

周某宗認為更加讓人不可思議的事是,仲裁秘書這個根本不具備仲裁審理資格的人員,竟然也能夠代行仲裁員的職權。據周某宗講,2017年9月11日,仲裁秘書張斌斌電話通知他過去一趟。當週某宗到達後,發現開始進行庭審質證時,仲裁員竟然無一出庭。周某宗即刻提出異議,但是仲裁秘書張斌斌執意不接受異議,周某宗旋即表示抗議並退場。仲裁秘書張斌斌則對有關證人繼續進行詢問,並製作了筆錄,仲裁裁決認可並採信了張斌斌在程序違法情況下所製作的筆錄證言。

此外,記者從周某宗提供的相關材料中發現,該案仲裁庭三位仲裁員之一的謝石松,針對該案庭審過程凸顯出的種種疑點,曾經專門寫出了一份“不同裁決意見”,對將要做出的裁決結果提出了異議,主要內容是:鑑於案外人陳斌、邱柳夫婦等與山木公司法定代表人邱燕個人之間存在的各種錯綜複雜的關係,且陳斌等人在庭審過程中的某些證詞也確實存在問題的情況下,本人對於韓英有向山木公司實際支付投資款人民幣750萬元的主張存疑等。

另外,謝石松還對韓英要求按投資比例對合作經營財產分割經營使用的仲裁請求提出了異議。他認為,因為本案所涉及的協議名稱本身就叫《投資利潤分配協議》,那麼認定其對本案所涉合作項目享有經營管理權和在合作關係存續期間對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使用權,沒有合同依據、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等等!但令人費解的是,不知什麼原因,謝石松提出的不同意見並未得到仲裁庭的採納認可。

為了核實有關情況,記者9月11日前往海南仲裁委對有關人員進行了採訪。仲裁秘書張斌斌在接受記者的採訪時,對於記者提出的其“是否具有仲裁資格”問題時,一再以“仲裁案件屬於保密性質”為由拒絕採訪。

記者多方聯繫韓英瞭解具體情況,均無法取得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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