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萬元費用,一號角色變羣演,9歲男童狀告影視公司

交了万元费用,一号角色变群演,9岁男童状告影视公司

9月25日,長沙天心區法院少年法庭,法官正在宣讀判決書。圖/記者楊旭

電影的“一號角色”只有三個鏡頭外加一句臺詞?同一部電影“一號角色”多達幾十人?9歲的何翔(化名)和父親何興(化名)覺得自己遭到了欺詐,將影視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這部網絡電影中,參演的66名小演員,都與影視公司簽訂了合同,根據不同的角色定位,繳納9800元至29800元的費用。何翔一家支付了12800元,獲得了參演“一號角色”的機會。但當何翔參與拍攝後,他發現同為一號角色的演員有59人,而“一號角色”前還有7名“主演”。

參演的網絡電影《神奇的熊孩子》播出後,9歲的何翔將自己關在房間裡哭了一整天。

經過層層選拔,何翔脫穎而出,與某影業公司簽訂了一份參演“一號角色”的協議,並向影業公司支付了1萬餘元的費用。何翔參演電影的消息很快被老師和同學知道,他儼然成了學校裡的小明星。

“但影片播出來後才發現,我的小孩作為‘一號角色’在整部電影中只有三個鏡頭、一句臺詞。”何翔的父親何興認為遭遇到欺詐,以法定代理人名義將影業公司告上了法庭。

9月25日,長沙天心區法院經審判委員會討論之後,一審判決影業公司退還何翔費用6800元並承擔訴訟費用,法院同時駁回了原告何翔的其他訴訟請求。

期待

愛表演的孩子要成為電影主角了

2017年6月,湖南某影業公司發佈消息稱,該公司將拍攝一部名為《神奇的熊孩子》的網絡大電影,並於2017年6月至11月正式啟動全國小演員選拔。該影業公司還稱,這部電影選拔一些小演員首發站定於湖南省,將在長沙、株洲、湘潭、衡陽等多市同步進行。

今年9歲的何翔系湘潭市嶽塘區某小學的一名小學生,平時愛好表演。於是,他在湘潭報名參加了選拔,並順利過關。

“我們是一家影樓的會員,2017年10月左右通過影樓工作人員知道有個劇組在選人。”何興告訴記者,何翔經過了長達一個多月的層層篩選。“簽約那天,現場負責人說只有五個名額的‘一號角色’,我們就立刻同意簽約了。”

2017年11月4日,何翔與何興同影業公司簽訂《演員簽約協議》,約定:影業公司拍攝《神奇的熊孩子》兒童網絡大電影,安排何翔作為演員參與拍攝,角色定位為“一號角色”出鏡,跟組拍攝時間為三至五天,具體根據角色定位安排;影業公司保證提供何翔及一名監護人在電影拍攝期間的食宿行,及何翔保險與角色定位培訓費用,何翔須向影業公司支付12800元的費用。

雙方同時還約定,電影拍攝基地暫定在浙江橫店影視城,何翔及其監護人從居住地到拍攝區域的往返吃住行自理,電影成片播放平臺為優酷視頻。隨後,何翔支付了12800元。

“何翔要當電影主角了。”很快,消息傳遍了學校,對於自己即將要參與的拍攝,何翔本人也格外期待。

現實

只有三個鏡頭一句臺詞

今年1月31日,何翔在父親何興的陪同下,趕到橫店進行拍攝。

在影業公司對何翔等人進行演員角色分配及劇本培訓時,何翔發現,包括其在內的“一號角色”有59人,影業公司給何翔安排的角色雖然名稱為“一號角色”,但前面還有7名“主演”。

何興發現,在拍攝期間,影業公司雖然給何翔拍攝了一些鏡頭,但臺詞只有一句。“簽約時,我們問了他們有沒有劇本,當時回答是暫時沒有。我們到拍攝現場後,發現還是沒有提供劇本,就覺得這個事情不對,都是現場臨時安排角色。”何興說,何翔分配到的角色是一個士兵,一共有七個人,他是其中一個,最終只有一句臺詞,三個鏡頭,角色等同於群眾演員。

今年6月1日,電影《神奇的熊孩子》在優酷平臺首播,原本充滿期待的何翔看到,在72分鐘影片中他出現的正面鏡頭只有三個,臺詞僅一句。

看到悶悶不樂的兒子,何興很著急。“電影上映後,兒子的老師和同學都看了這部影片,原本他在學校各方面都很優秀,這次卻因為這部電影遭到了同學們的嘲笑,一提及這件事,兒子的心裡就反感,不願意交流。”何興很懊悔,原本想給孩子一個鍛鍊的機會,沒想到反而給他造成了心理傷害。“如果我們當時知道,肯定不會去簽約的。”

何興認為,影業公司採用格式條款與他簽訂協議,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構成欺詐。何興代理其子將影業公司起訴至長沙市天心區法院,要求影業公司返還其演員簽約費12800元;並賠償其伙食費、交通費、誤工費等經濟損失5500元。

爭議一

一號角色是不是主演?

一號角色是不是主演?原告與被告之間各執一詞。

何興很不理解,他認為大眾認知中,“一號角色”應該是男一號、女一號,“不可能就是個打醬油的”。

影業公司在法庭上答辯稱:就角色的定位,其工作人員在籤合同時進行了口頭釋明,鑑於合同簽訂時,角色的扮演者未確定,且人物的出鏡次數、時間、臺詞數量跟扮演者臨場表現和作品的後期剪輯、視覺效果等密切相關,因此影業公司在簽訂合同時無法對“一號角色”具體出鏡的時間、次數予以確定,僅能對“一號角色”概括說明,影視公司不存在故意告知原告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原告作出錯誤意思表示。

影業公司還認為,該公司與何翔簽訂的合同與一般的演員演出協議不同,合同約定的電影中所有角色飾演者均為兒童,無任何參演經驗,且系自己出錢請人拍攝電影,與一般影視作品存在重大差異,因此不能按照常理理解合同中的“一號角色”;被告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完全履行了義務,不存在違約的情形,無需賠償原告的損失。

爭議二

參演角色不同所交費用不同

天心區法院經審理查明,為拍攝《神奇的熊孩子》兒童網絡大電影,影業公司與參演的66名小演員簽訂了三種不同類型的合同,並根據角色不同,交納的費用也不相同。其中,角色定位為“主演”出鏡的演員,角色貫穿全劇,費用為29800元;角色定位為“一號角色”出鏡的演員,跟組拍攝時間為三至五天,具體根據角色定位安排,費用為12800元;角色定位為“二號角色”出鏡,可作為演員參與項目拍攝,費用為9800元。

記者發現,根據影業公司提供的演員名單,其至少與29名兒童簽訂了《演員簽約協議》。

法院判決

被告被判退還六千多元

天心區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中,《演員簽約協議》約定原告為“一號角色”演員,原、被告對此有不同的理解,原告認為“一號角色”演員就是“主演”,被告則認為“一號角色”演員僅僅是一種概括性說明,不能理解為是“主演”。原、被告均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一號角色”有相應標準或行業習慣,故“一號角色”演員系約定不明,應對其予以明確。對“一號角色”演員的理解,應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常理來理解,日常生活經驗中社會公眾理解的“一號角色”演員顯然是主要演員,故本案中的“一號角色”應依常理來理解為“主演”。

法院同時認為,原告到拍攝現場才得知被告為其安排的演出角色並非“主演”,而是類似“配角”或群眾演員的角色,被告的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如原告不參與拍攝,被告理應返還全部合同價款並賠償損失。但因為原告基於自身的考慮,在明知擔任的角色並非“主演”的情況下仍然願意以類似“配角”或群眾演員的角色參與了拍攝電影,被告也承擔了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拍攝期間的食住行費用,該電影亦按約在相應網站進行了播放,所以應視為原告接受了被告的部分履行,被告只需要承擔瑕疵履行的違約責任即可。

天心區法院經審判委員會討論之後,一審判決影業公司退還何翔費用6800元並承擔訴訟費用,法院同時駁回了原告何翔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合同有瑕疵是否履行要想清楚

承辦法官張永進建議,簽訂合同應當具體明確,不能模稜兩可。遇到不清楚的合同條款,一定要讓對方解釋清楚,否則容易引發糾紛。本案糾紛產生的根本原因即是被告提供的合同主要條款約定不明確造成的。

在對方履行合同前或履行合同時已明知其履行合同會構成根本違約(不能實現簽訂合同的目的),是解除合同還是接受對方的瑕疵履行,一定要考慮清楚。如果同意接受對方的瑕疵履行,在其履行完畢後,再以履行合同構成根本違約為由要求其承擔全部違約責任,則不一定能得到全部支持,本案即是如此。

業內人士

但凡要收錢的,都別去

資深影視策劃人謝曉虎介紹,電視劇、電影、網劇、網絡大電影這四個領域參差不齊,全國有上百萬家影視公司,取得了電視劇製作許可證的單位有1萬多家。

“針對電視劇等簽約演員來說,行業規矩是,但凡是聘請演員要倒給錢的,都是騙人的。我只給一條建議,但凡收錢的都別去。”謝曉虎建議,但凡是聘請演員反需要收錢的,一定不是主流的影視作品,一定不是主流的公司,也一定不是主流長期做影視劇方面工作的人。遇上類似情況,家長不能盲目相信,一定要通過多個渠道瞭解清楚。

網友評論

@米蘭的小鐵匠

說起一號角色全片基本沒有臺詞的,我能想起的就是《悲情城市》中的梁朝偉了。不過,只給三個鏡頭這件事,那真的是前無古人了。

@最多不過多走路

一部電影有幾十個一號角色,我數學不好,請問是怎麼排列出來的?

@大碗的雪

心疼這個孩子。但願這個案件能給不少望子成龍的家長敲個警鐘。

本報記者周凌如實習生周勤悅通訊員劉希平張永進長沙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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