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酒駕車撞傷行人 致人傷亡獲刑

近日,安源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交通肇事案,判處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5月7日晚,被告人朱某喝酒後,駕駛機動車從萍鄉開發區公園中路行至建設東路某路口時,與被害人王某、黃某發生碰撞,致被害人黃某受傷,王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於次日死亡。萍鄉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開發大隊認定,被告人朱某負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經鑑定,被告人朱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32.1519mg/100ml。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朱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傷,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事發後報警,配合交警到案,並能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鑑於被告人積極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的損失,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酌情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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