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車後遭人推搡威脅,男子拿刀砍人 這屬於正當防衛嗎?

“我這是正當防衛,他們兩個人先毆打我啊!”犯罪嫌疑人鄧某某辯解道。去年,義烏出現這樣一起案件:因行車糾紛,被害人王某某下車與車內犯罪嫌疑人鄧某某發生衝突,鄧某某隨即下車拿刀將其捅成重傷,後駕車逃走。不久後,義烏市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對鄧某某提起公訴。

超車後遭人推搡威脅,男子拿刀砍人 這屬於正當防衛嗎?

事情還得從去年11月6日下午5時許說起。事發前,王某某、王某和朋友肖某在義烏某飯店聚餐後,肖某開車將飲過酒的兩人送回家。

途經義烏城西街道西站二區時,一輛紅色轎車從左側超車,駕駛員鄧某某恰好將頭伸出車窗。坐在肖某車子後排的王某某因為這事和鄧某某發生爭執,愈吵愈兇。

鄧某某索性停下車來與對方爭執,矛盾不斷升級。於是,王某某與王某便下車走到紅色轎車駕駛室邊上,兩人推搡起車內的鄧某某。王某還在一旁威脅:“你不要還手,還手我就將你的車子給砸了。”

接著,王某某又將鄧某某拽出了駕駛室。鄧某某下車時,順手拿了車內備用於野炊的水果刀,並揚言“再打我就要還手了”。

王某某沒有停手,鄧某某的情緒很快失控,用刀往王某某胸部、背部、腹部等部位捅了六刀。隨後,鄧某某駕車逃走。

據王某某回憶,他只記得自己走向鄧某某的車,以及被鄧某某捅傷,中間的事情“斷片”了。

經鑑定,被害人王某某左下腹部、右腰背部的損傷均構成重傷二級,右背中部的損傷構成輕傷二級,左上胸部、右下胸部的損傷均構成輕微傷。

據瞭解,開庭期間,被告人當庭承認自己下車時就把刀帶了下去,有追求傷害的主觀故意。因客觀上沒有不法侵害,主觀上沒有防衛意志,所以鄧某某不能構成正當防衛。

與近期備受輿論關注的“崑山砍人案”不同,犯罪嫌疑人鄧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其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近日,鄧某某因故意傷害罪被義烏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九個月。

浙中新報記者 王旭航 通訊員 陸筱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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