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律制度逻辑分析系列(六)

婚姻解体时对不动产分割的裁判思路

法智部落:刘广全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逻辑分析系列(六)

导读:在当下高房价导致的阶层分化时代,房子越来越成为婚姻成立和婚姻解体绕不过的中心话题。无房不嫁近年成为婚恋市场的铁律,我们在关注越来越高档豪华的婚房时,很少关注愈演愈烈的婚姻解体时的争房大战。这一篇我们专门对婚姻关系解体时不动产分割纠纷各种情况的裁判原则逐个分析。

一、夫妻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参见《婚姻法》第十七条);

(二)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参见《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三)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原则(参见《婚姻法》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参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五)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参见《民法总则》第八条)。

二、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1.家庭共同财产范围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子女财产、家庭其他成员财产。

离婚时,夫妻可供分割的财产,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其他家庭共同财产不在分割之列。

2.夫妻财产制法律界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了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法定个人财产制及约定财产制三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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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常见夫妻共同房产的分割司法裁判倾向

1、婚前单方支付购房首付款,房产登记在己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认定为归房产登记方所有,但要对婚姻存续期间归还银行贷款部分所对应的房产价值(需要评估房产升值或贬值的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半的补偿。

2、婚前单方支付购房首付款,房产登记在对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认定为房产为共同财产,依法均等分割房产。

3、婚前双方共同支付购房首付,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认定为房产为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4、婚前单方支付全额购房款,婚后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应当认定为个人婚前财产。

5、婚前单方支付全额购房款,婚后房产加名,登记在双方名下,应当认定为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6、婚前单方房产,婚后置换房屋并登记在原房产置换人名下,且婚后额外支付房款差价款的,应当认定为归房产登记方所有,但要对婚姻存续期间支付的置换房屋差价款部分所对应的房产价值(需要评估房产升值或贬值的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半的补偿。

7、婚前单方房产,婚后置换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且婚后额外支付房款差价款的,应当认定为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要考虑其中一方为置换房屋的贡献程度,给予相应多分。

8、婚前一方接受赠与或继承获取的房产,婚后取得产权证书,应当认定为为个人婚前财产。

9、婚后一方接受赠予或继承获取的房产(赠予方、被继承人未明确赠予或继承给夫妻一方个人),应当认定为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10、被拆迁房是婚前单方房产,拆迁取得的安置房婚后取得产权证书,并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名下,应当认定为该安置房属于个人财产。

11、被拆迁房虽然是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房产,但所获得的安置房享受了夫妻另一方的人口福利,应当认定该安置房属于个人财产,但另一方有权就对应的利益进行分割。

12、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以共同财产买断,该房拆迁后取得的安置房,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参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

13、被拆迁房是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取得产权证书,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应当认定该安置房属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14、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迁房与安置房产权调换之间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拆迁私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15、对居住房屋的装修等添附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屋所有权人也应当折价予以补偿。

16、对另一方因拆迁安置取得的居住权,获取房产所有权一方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7、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拆迁安置房在离婚案件中尽量采取调解的方式处理结案,调解不成一般判决具备条件后另行起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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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夫妻财产分割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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