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考試:民法中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的知識梳理

【導讀】

中公事業單位為大家帶來法律知識考試《民法中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的知識梳理》,希望可以幫助各位考生順利備考事業單位考試。

在事業單位考試當中,民法中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在案例中經常會涉及到考題,對於是無因管理還是不當得利很多考生弄不清楚,那是因為對於概念以及構成要件沒有很成熟的認識,所以很有必要針對這倆概念的考點給大家梳理下,希望對大家考試有所幫助。

一、無因管理

(一)概念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自願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事務被他人管理的人,為本人。(好人好事,助人為樂)

(二)構成要件1.無法定或約定義務(無義務)

2.有為他人管理事務(有行為)

3.有為他人謀利的意思(有意思)

例下列行為中,哪些構成無因管理?

A甲錯把他人的牛當成自家的而飼養。

B乙見鄰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自備的滅火器救火。

C丙(15歲)租車將在體育課上暈倒的同學送往醫院救治。

D丁見門前馬路下水道井蓋被盜致路人跌傷,遂自購一井蓋鋪上。

答案:BCD。解析:A甲是錯把他人的牛當成自家的,說明甲沒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認為是自家的牛,所以進行飼養,不構成無因管理,不符合第3個要件。BCD就是所謂的好人好事,助人為樂,是無因管理。

(三)法律效力

無因管理的法律效力,表現在無因管理一經成立,管理人與本人之間即產生債的關係。具體而言,管理人的權利主要有:

(1)管理人有權要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及其利息。

(2)管理人有權要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所遭受的損失。

注意:沒有報酬權

例劉某承包西瓜園,收穫季節突然病故,好友刁某因聯繫不上劉某家人,便主動為劉某辦理後事和照看西瓜園,並將西瓜賣出,獲益5萬元,其中,辦理後事花費1萬元、摘買西瓜僱工費以及其他費用共5000元。刁某認為自己應得報酬費5000元。關於刁某的行為,下列哪一說法說法是正確的?

A 5萬元屬於不當得利

B應向劉某家人給付3萬元

C應向劉某家人給付4萬元

D應向劉某家人給付3.5萬元

答案:D。解析:刁某為劉某辦理後事並照看西瓜園和出賣西瓜的行為構成無因管理,刁某出賣西瓜獲利5萬元,花去必要費用1.5萬,但是既然是好人好事,就不能索要報酬,沒有報酬費5000元,所以最終返還5萬—1.5萬=3.5萬。

二、不當得利

(一)概念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的行為。

(二)構成要件1.一方獲得財產利益

2.他方受有損失

3.獲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有因果關係

4.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例在下列何種情形下,乙構成不當得利?

A甲欠乙500元,並在甲不知情的情況下自願代為償還

B甲大學新建校區,當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

C甲以拾得的100元還了欠乙的債務

D甲僱人耕田,僱人誤耕了乙的數畝待耕之田

答案:D。解析:A不管誰去還乙錢,甲乙之前的債是存在的,是當得利,B沒有損失方,C乙是當得利,D中的乙是不當得利,符合四要件,注意D中的甲不是無因管理,因為甲沒有管理他人事務的意思,但是乙是符合不當得利要件,構成不當得利的。

(三)法律效力

不當得利成立後,受害人有權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受益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總結: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的區別:無因管理要求行為人主管上有為他人謀利的意思,而不當得利之債沒有此要求,甲的羊丟失,如果乙出於好意,進行飼養,並等待失主認領,是無因管理,如果乙出於惡意,想著佔便宜的心態,將羊霸佔著,這便是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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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考試:民法中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的知識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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