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三」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典型案例三」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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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甘肃临洮某银行与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洮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临民二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高某某于2013年8月25日前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该判决生效后,高某某未履行,甘肃临洮某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无可供执行财产,临洮县人民法院(2014)临执字787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因发现被执行人高某某购棚户区房一套,已缴房款6万元,恢复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某某收集贩卖药材为生,生意较好,购买车辆一辆,棚户区房一套,但拒不履行法律义务。2016年3月23日,查封被执行人高某某所有的甘JE5587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党参3000斤并进行了变卖,申请人领取到执行款17836元,对剩余本金76514及利息,被执行人高某某表示其在G310线陇西至临洮公路工程处有征地补偿款,到位后可以偿还全部剩余本息,但2017年7月高某某领到公路工程征地补偿款17万元后,并未偿还剩余贷款本息。后经执行法官多次执行,只偿还本金5万元,对剩余执行款94464元拒不履行。临洮县人民法院遂将被执行人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临洮县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2017年9月1日,申请人甘肃临洮某银行以高某涉嫌拒执罪向临洮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自诉期间,被执行人高某某主动联系家人,缴纳剩余执行款94464元。经临洮县人民法院审理,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典型意义]

生效的判决应该得到尊重和执行,任何人在法律上都没有特权,被执行人高某某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时间长达三年之久,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终得到法律应有的处罚。执行干警们不畏困难、敢于担当,坚决打击老赖,不让违法行为有生存的空间。

「典型案例三」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供稿部门:执行局

审 核:王泽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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