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胜诉案例:仅凭一纸批文就清表土地?法院判违法

浙江胜诉案例:仅凭一纸批文就清表土地?法院判违法

【案情简介】

周某系浙江省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承包地。当地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在无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只通过一张批文,就对周某的合法土地进行了强占,并且还对土地上的树木进行破坏,给周某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周某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决定聘请律师来帮助自己。通过多方打听,联系到了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的史西宁律师,史律师是专门研究土地征收、房屋拆迁领域行政诉讼的律师,周某经过与史律师沟通后,对史律师的专业能力非常信任,并委托了史律师来代理案件。

【办案经过】

史西宁律师接受委托后,先确定了办案思路,即将街道办事处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街道办事处的违法占地行为违法。

提起诉讼前,史律师仔细阅读了案件材料,先是指导当事人周某对案件相关的一些证据进行收集,在相关证据准备好后,周某将街道办事处诉至法院。街道办事处接到传票后,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在庭审过程中,针对被告的违法行为,史律师一一提出意见:

1、被告征收行为不合法。被告认为其行为根据市政府文件而做出,所以是合法的,理由明显不能成立,周某的土地所有权并不能因为一纸文件的出台加上单方面给予补偿而改变,想要履行征收,必然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因此征收行为违法。

2、被告对地上物清理行为违法。双方对补偿并未达成一致,周某从未对补偿表示过确认的意思,被告仅单方面确认补偿标准,未履行确认程序,就对周某的地上物进行了清理,行为违法。

3、被告征收程序违法。被告在履行征收程序时,应当按照行政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充分保留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 救济权包括60天的行政复议申请期和六个月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期限未经过不得进行强制行为,被告的行为明显违法。

4、征收主体不合法。被告街道办事处作为区政府设立的办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如果周某存在违反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阻挠征收土地的行为,应当由县级以上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周某交出土地,如果周某拒不交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可见,被告人没有强制执行的权限,也应由法院去认定和执行。

庭审中,被告街道办事处除了重复了答辩状中的几项内容外,还提出周某的土地承包证因为已经被征收而失效的观点,法院认定被告对该主张的证据不足,不予采纳。除此之外,被告街道办并无其他有力的观点,对史律师的诉讼意见,也无辩驳内容。

对于原被告的诉讼意见和辩护意见,法院进行了细致的审查和记录,最终认可了史西宁律师的意见。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对涉案土地被依法征收,因没有证据证明周某已经自愿交出土地,故被告对土地附属物清理并占地的行为,应认定为行政强制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被告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强制前,没有履行作出行政决定、催告等法定程序,其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同时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实施主体违法。现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市某区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10月21日对周某于某街道承包地附属物进行清理的行政行为违法。

附:浙江省温州市某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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