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也可讲价?——金昌中院首次通过定向询价、当事人议价方式确定执行标的物价值

执行要点:

财产处置是执行案件中必不可少的一道程序,也是保障当事人实现权利的重要途径。实践中,除银行存款、工资收入、到期债权等直接以金钱价值明确的财产外,尚有房产、车辆、机器设备、船舶、飞行器等不能直接以金钱价值明确的财产,需要一个统一的确定处置参考价的法律规范。而此前的关于财产处置的规范,仅有关于委托评估确定价格的规定,对其他确定价格方式尚未规定,或规定过于笼统、原则,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不强。2018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提出“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

案情介绍:

近日,金昌中院在执行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分行与金昌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某担保有限公司与永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连环案件中,金昌中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面积为7000余平方米的商品住宅楼,执行法官拟通过评估拍卖以上房产偿还债务。在通过传统方式委托评估公司评估时,双方当事人提出评估费用过高。正在一筹莫展时,最高院出台了《规定》,并与9月1日起施行。执行法官立即尝试用定向询价的方式来确定参考价。后主办法官经过向有关部门定向询价,不动产部门建议参考价为1500余万元。但被执行人认为估价过低,不同意按此价卖出。9月13日,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人双方通过协商议价,最终确定了该涉案资产的总价值为1600余万元。这是金昌中院首次通过定向询价、当事人议价方式确定执行标的物的参考价。

“以前90%以上的案件都是采用委托评估的方式进行估价,这种方式确定参考价,一是时间周期长,二是评估费用高。新的司法解释施行后,预计今后至少有一半以上的司法拍卖案件不会采用这种方式确定参考价了。”承办法官李法官介绍道。

实务总结:

既要尊重意思自治,也需法院适度介入

新规定出台以后,法院在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可采取双方当事人协商议价的方式确定拍卖起拍价格,李法官认为,这打破了传统单一的“委托评估”方式。“既为法院在处置财产提供了更多灵活的选择,也为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多保障。”

如何确定用哪种方式进行估价?

根据新实施的司法解释,我们将优先考虑让双方当事人议价。估价方式的选择是有顺序的,次序依次是: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当事人不同意议价,可以选择其他方式,定向询价或网络询价不能或不成,再进入委托评估。

之前一些人担心委托评估或网络询价确定的价格过低,现在问题是否能够得到解决?

采取双方当事人议价的方式,可以让双方当事人参与到定价的过程中,更好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本案就是因为被执行人觉得网络询价过低,才进行协商议价,最终确定拍卖总价值。

如果议价后得出的价格明显过高怎么办?议价结果损害到他人合法权益怎么办,系列案是否要征求其他债权人意见?

不管采取哪种估价方式,形成的价格都只是参考价,供法院参考。意思自治原则很重要,但是价格畸高或畸低的情况下,法官肯定会介入,适度干预,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或者采取定向询价的方式。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