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知识:迫于联合惩戒压力,父亲给清女儿抚养费

7月31日,井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经过工作,执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被执行人杨某迫于对失信人联合惩戒的压力,委托其母亲到法院,付清了拖欠未成年女儿3年的抚养费。

被执行人杨某与张某于2010年5月31日登记结婚,2011年6月25日生育一女。女儿满月后,随母亲回姥姥家居住。其间,杨某去探望过女儿,但未给抚养费。为此,杨某与张某发生争执。哺乳期满后,张某回单位上班,携女儿租房居住,女儿由张某的家人帮助照看,杨某未尽抚养义务。之后,女儿将父亲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给付抚养费。法院判决杨某自2012年5月份始,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484元,直至年满18周岁。法院判决后,杨某只给付了3年,到2015年5月不再给付。迫于无奈,近日,其女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局受理此案后,立即向被执行人杨某发放了相关法律文书,但其仍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遂将其上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杨某在南方打工,被限制坐飞机、乘高铁。感到了莫大的压力和不抚养女儿的严重后果后,7月31日,杨某打电话委托其母亲来到法院,给付了自2015年5月以来女儿的抚养费共计17570元,并让女儿办理银行卡,承诺以后按月打给抚养费。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如果父母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将会受到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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