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經營模式算不算霸王條款

用過信用卡的都知道,有分期還款的,提前還清信用卡債務,信用卡發放方不退還分期手續費,這樣的操作算不算霸王條款?這樣的經營理念有何進步之處?資本利益凌駕於用戶利益之上是不是值得推崇?如果分期手續費續收不成立再加上違約罰金是不是太居心昭然了?

這樣的經營模式算不算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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