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建築律師|財產保全申請錯誤,如何歸責認定?

洛陽建築律師|洛陽建築律師|洛陽律師郭世斌|河南藍銳律師事務所

一、案情簡介

2012年12月10日,李先生因A公司拖欠工程款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A公司支付工程款699.3686萬元,在起訴過程中對A公司財產申請保全,請求查封A公司400萬元,後法院依據李先生申請查封A公司銀行存款400萬。

2013年11月14日,一審法院判決A公司支付李先生工程款161.5771萬元,A公司不服上訴至中院,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A公司以李先生判決未獲得支持,請求法院判決李先生承擔保全錯誤造成的損失10萬元。

二、法院裁判

2014年7月18日,法院判決駁回A公司訴訟請求,A公司不服上訴至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律師點評

洛陽律師|河南藍銳律師事務所郭世斌律師答疑解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申請保全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因此,申請保全錯誤歸責原則系一般侵權原則,構成要件包括;侵權人主觀過錯、侵權行為的違法性、損害事實的發生、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第一、從侵權行為主觀過錯程度看,李先生的訴求並非完全不被支持,造成部分不支持的原因系黑白合同的認定問題,屬於法律適用問題,無證據證明李先生系實際施工人知曉四方結算協議,李先生正常行使訴訟權利,並無明顯重大過錯。

第二、從行為的違法性看,李先生申請財產保全並未超出訴訟請求,並提供相應的擔保,不存在違法性。

第三、從損害事實的發生看,A公司並未提供因李先生保全錯誤造成損失的相關證據。

因此,在雙方當事人存在爭議且因A公司不及時給付工程款引起訴訟的情況下,A公司以訴請標的額與經法院審理後判決的金額不一致,認定李先生申請保全錯誤,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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