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離婚律師|丈夫下落不明,妻子如何離婚?

洛陽離婚律師|洛陽離婚律師|洛陽律師郭世斌|河南藍銳律師事務所

一、案情簡介

2003年6月,張女士認識高先生,後雙方登記結婚,婚後育有兩個女兒。

2013年9月,高先生負氣離家出走,杳無音訊,張女士與高先生夫妻關係名存實亡。

2016年8月,張女士向法院起訴離婚,後向法院申請撤訴,2017年5月,張女士再次向法院起訴離婚。

二、法院裁判

2017年11月15日,法院判決張女士與高先生准予離婚。

三、律師點評

洛陽律師|河南藍銳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師答疑解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夫妻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且一方起訴後,撤訴和好又分居的,法院應當准予離婚。本案中,高先生自2013年9月至今長期下落不明,且高先生與張女士分居滿兩年,張女士起訴離婚符合法律規定,應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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