鷹潭一業主拖欠物業費被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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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一业主拖欠物业费被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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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夏某系鷹潭某小區的業主。2011年8月10日小區開發商與原告江西某物業公司簽訂了《前期物業合同》。後業主委員會成立,《前期物業合同》自動終止。2016年8月4日,業主委員會與原告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了合同期限、逾期違約金等內容。2017年7月18日,業主委員會與原告續簽了上述《物業服務合同》。在上述合同期限內,原告一直在該小區依約從事物業管理工作。被告夏某以該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不合法,兩份《物業服務合同》未經本人簽訂,對本人不具有法律效力等為由未支付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物業服務費。原告催收無果,遂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有權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因此業主委員會有權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並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本案中,該小區業主委員會與原告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原、被告雙方已形成物業服務關係。原告按照物業合同約定進行了物業管理,被告夏某作為小區業主,理應及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現被告夏某拖欠不付,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一審法院作出判決,被告夏某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原告江西某物業公司物業服務費2477元並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違約金從2018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經審理,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近年來,鷹潭中院受理的物業糾紛案件越來越多,業主與物業的矛盾也越來越大,主要有以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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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及法律關係較為複雜。物業服務合同涉及物業公司、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開發商等多個主體,利益交織,易生糾紛。還兼具委託、僱傭、承攬、保管等合同特徵,範圍廣泛,服務標準和費用認定存在困難。

  • 物業服務不到位。很多案件業主認為,物業公司未履行管理義務,服務不滿意是其拒交物業費的主要原因。

  • 業主委員會作用難發揮。雖然絕大多數小區成立了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等組織,且有法定的職責和程序,但由於業主民主意識不強,維權意識薄弱,參與積極性不高,組成人員精力、知識、能力有限,缺乏有效監管等原因,上述業主組織常常淪為虛設,很難真正發揮應有作用。

  • 業主交費意識有待提高。由於缺乏相應約束機制和從眾效應的影響,業主無故拖欠物業費的現象十分普遍。長此以往,將造成業主不交費,物業公司服務差,業主不滿意的惡性循環。

  • 物業服務市場監管不力。物業服務涉及公共服務行業,需要政府加以有效的管理。但目前大多數地方行政職能部門對物業服務行業監管不力,對物業公司的資質審查不嚴,對業內人員的從業資格沒有建立嚴格的准入制度,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競爭也沒有建立良性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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