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在哪些情况下构成强奸罪?

HR175290506


女性作为教唆犯或者帮助犯,同样可能触犯强奸罪。

教唆犯,指的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帮助犯,指的是向犯罪者提供帮助,协助其完成犯罪。

这样看来,如果女性教唆男性去强奸他人,或者帮助强奸犯作案,的确有可能构成强奸罪。例如,如果有一名女性协助男性在酒里下药,放倒了受害者,助犯罪者完成了强奸,那么在法律上可能构成帮助犯。

但上面说的是作为从犯的情形,如果较真一点,一定要求是正犯呢?

按照当前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这样看来,女性“强奸”男性,的确无法构成强奸罪。但这种行为,有可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因为这一罪名是对性别没有限定的。

最后,还有一种可能性:如果女性强奸女性,按照目前的法律,似乎同样也符合刑法二百三十六条关于“违背妇女意志”的表述。这或许也是一种新的可能性了。


王瑞恩


在我国目前的刑事法律下,女性只能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比如教唆、帮助男性完成强奸行为,也就是说,其行为只能依附于男性的行为,否则女性自己本身是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的。这个从刑法关于强奸罪的定义就可窥见一斑,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所以,发生女性违背男性意愿,强迫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并不能够被认定为强奸罪,因为主体身份不符合。

有人可能感到奇怪,这个世界还有男性被强奸的情况?要知道,大千世界,无奇不有!

台湾一女老大,帮助女友出面催债,把欠债人强行带到汽车旅馆逼债,在看完小电影后,兴趣盎然,当着手下的面就把欠债人强奸了。最终该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7年底,河北某乡镇不满16岁的周某,受女性友人邀请到县城某饭店吃饭,参加的还有另外两名女性,三个女性都是30多岁。席间,趁周某外出去洗手间,三个女性将事先准备好的春药放进周某的啤酒里,哄着周某喝了一杯又一杯。饭后,又邀请周某去打麻将,事先说好,如果周某赢,她们给钱,如果周某输,则要陪她们。由于药性,加上酒劲,周某很快就输了。昏昏沉沉中,三个女子先后与周某发生了性关系,由于兴奋多度,造成周某休克,三女惊吓之下,赶紧送其就医抢救。周某虽脱离危险,但却造成性功能障碍。由于不属于强奸罪,双方只能调解,对其身体受到的伤害进行赔偿。

笔者以为,在当下,必须改变传统的理念,不仅要保护女性的性自主权,也要保护男性的性自主权,建议下次修改刑法时,对强奸罪的条文作出修改,设立强制性交罪,只要违背对方意愿,强制发生性关系的,无论男女,都构成此罪。


打虎拍蝇


在违背妇女的意志下,要与其发生性关系,在妇女的反抗下,利用凶器,暴力,威胁强行发生性关系,这就是男性的强奸行为。

妇女也有强奸行为的产生,比如女老板看上男职工,要与其发生性关系,如果你不同意,就让你离职,男职工在违背自己的意愿下被强行发生了性关系。

或者妇女掌握了一个男人的天大缺点,要与其发生性关系,你不同意就给你暴露出来,要挾男的发生了性关系,违背了男的意志,应该是强奸罪。


穷光旦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就提问来说,女人在什么情况下构成强奸罪?一般的情况下,女人很难构成强奸罪。因为女人不能做为强奸行为的主体,本身是受异性侵害的客体。当遇到危险时,尽力自保或能得到外界的帮助,已是求之不得。

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如果当某男性在侵害女性时,该女人从中帮助,或者出主意,或者出于某种目的而诱拐女性,从而使男性的强奸行为顺利进行,等等,这样就构成了强奸罪,不过不是主犯,而成为强奸罪的从犯。


萌萌的百姓人


看到这个题目,我想起上大学时我的刑法老师讲述了这样一个真实案件。他说有四个少妇看上了一个男模,就把他掳到其中一人的别墅里,然后把他轮奸了三天三夜。可怜的男模受尽屈辱,身心遭受巨大创伤。


然而四个少妇的轮奸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因为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专指男性强行和女性发生性关系,保护的是女性的性自主决定权,而男性则不在保护范围之内。因此,即使在事实上该男模确实被四个少妇轮奸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也不能判处她们构成强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然,虽然不能判处四个少妇强奸罪,但能够判处她们强制猥亵罪。因为猥亵罪的保护范围包括男性,而强奸就是一种严重的猥亵。目前,男性的性自主决定权就全靠这个罪名保护着。

当然,女性虽然不能构成强奸罪的实行犯,但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帮助犯或者教唆犯。比如2013年发生的震惊全国的胡伊萱案件,孕妇谭蓓蓓因婚前与他人同居行为被丈夫白云江知道后产生愧疚心理。于是为了弥补丈夫,她将年仅16周岁的胡伊萱诱骗至家中,供丈夫白某奸淫。事后,他们又将胡伊萱杀害抛尸荒郊。



在这起案件中,白云江固然构成强奸罪,而谭蓓蓓帮助丈夫强奸胡伊萱,因此也构成强奸罪的帮助犯。

  


冰焰


女性不能直接构成强奸罪。

《刑法》规定,强奸罪,是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妇女,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权利,实施的客观行为是“性交”,综上,女性是无法自己直接完成的,缺少犯罪构成要件,自然也就不能直接构成强奸罪。


但女人可以构成强奸罪的教唆犯和帮助犯。

比如,她教唆一个男人去实施强奸犯罪,或者在男人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她起到了帮助作用,包括诱骗被害人、制止被害人反抗等等。实施了上述行为,就构成强奸罪的共犯,以强奸罪定罪处刑。

量刑情节有轻有重。

教唆他人强奸,按照她起的作用处罚,如果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强奸的,应从重处罚。对于帮助他人实施强奸的,不能一概以从犯论处,要具体分析她的帮助行为对强奸犯罪的实施、完成、后果起到什么作用,实践中,甚至有的帮助人员的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都大大超过“施暴者”,对于该类人,就要从严、从重打击。



个人观点,欢迎大家关注、留言。


Beyond1975


在我国,女人对男人,女人对女人,男人对男人都是无法构成强奸的。

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的构成是“违反妇女的意志”,而并没有说“违反男性的意志”,所以女人强奸男人,不构成强奸罪。


而女人对女人的话,我国针对强奸的行为认定是“生殖器的插入”,在强奸环境中生殖器插入既为“强奸既遂”,而女人没有生殖器所以也无法插入,也不构成强奸。

即使是女性以性器具插入,但工具不满足生殖器的医学生物特征,所以不构成强奸

当然,如果受害方是“幼女”的话,就没有“插入”这一说法,只要生殖器接触“幼女”阴部,即为强奸。


而男性对男性的话,由于男性不属于强奸罪“妇女”的构成,所以不构成强奸罪,虽然也有插入,不过由于不构成先决条件,所以顶多算是搅屎棍,没有意义。如果真能对菊花造成轻伤的话,只能说很牛掰,以故意伤害论处。


但上面的行为,虽然不构成强奸罪,但是都构成“猥亵罪”

以前猥亵罪的对象为“妇女和儿童”,但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条款,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他人”当然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


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 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或侮辱男性 女性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如果说妇女以强奸罪受刑的话,只能是“教唆犯”和“帮助犯”,这个妇女帮助其他男人完成强奸,他即为该男人的“教唆犯”和“帮助犯”,应该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过相比主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看守所资深体验工程师


谢谢,强奸一般指男性违背妇女意愿,强行进行性交活动。女人如何犯强奸罪呢?女人为男性强奸提供方便或协助男人强奸她人时构成强奸罪。


三所斋主人


女人可以构成强奸罪,但不能单独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只有在与男性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比如为男性强奸其他女性提供帮助或与男性共同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违背妇女意愿,让男性与其他女性发生关系。其他情况下,女性很难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渊177937550


以中国目前的刑法来看,女性只是作为两性中的弱者出现。

但事实并非如此。

如今的女性,地位大大提高,除了身材和力气较小,其他方面几乎已经全面超越男性。

尤其是有权,有钱的女性。

曾经有四个富婆,看上一个男模,骗至一富婆豪宅,色诱并威胁,然后四个富婆轮奸之,且囚禁,达三天之久。

一女性老师,见一中学男生帅气,就免费为之辅导作业,期间,色诱男孩,与之发生关系。

以上两例都被作为强奸罪提起诉讼。

在国内,由于传统性观念束缚,在性方面,女性大部分都是被动,无论家中,还是外面。

而其中一小部分,则已经开始主动,比如性生活时,采取女上位。比如,性需求时,女性首先提出。

这是男女平等的表现,也为感情与婚姻的幸福产生协调作用。

不过,问题来了。

男性有性需求时,强行与女性(老婆)性交,会被认定为~强奸!

如果女性有性需求,而男性因为压力或身体疾病没有意愿,女性则无法满足,即使强奸也不能完成!~因为,性行为的前提是,男性阴茎要勃起。

但,如果是一个身体强健或练过技击的女性强迫一个普通健康男性,会不会完成性行为?毕竟,从心理方面来说,男性的性唤起要比女性要频繁的多,也更容易!

所以,发展中的中国的法律还不够健全,不够细腻。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会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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