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限制老赖子女上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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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司法建议”限制老赖是个不错选项

近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河北衡水市桃城区法院已向衡水市第一中学、衡水中学实验学校等辖区内所有相关学校发出司法建议,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进行限制。法院再次提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家长应主动履行法定义务,以免自己的失信行为波及无辜的子女,影响到孩子们的学习和生活。(7月9日澎湃新闻)



  限制老赖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并非什么创新举措,而是相关法律法规中早已有之的规定。只不过,在此前很长时间,该条款多数时候都处于“静默”状态,很少在审判实践中被援引和激活。而值得注意的是,最近密集曝出的一些案件表明,上述局面正在发生着深刻变化。以衡水市桃城区法院的此次司法建议书为例,其积极地运用司法权力的做法,令人印象深刻。事实上,纸面法条的落地兑现,最需要的恰是基层法院的主动转化。

  此事的看点之一,就在于当地法院运用了“司法建议”这一制度工具。这在法院审判中实则并不多见,多数人对此也并不熟悉。而实际上,“司法建议”作为“司法积极主义”的重要实现方式,在创设伊始就曾被寄予厚望。只是很可惜的是,不少基层法院似乎并不知道该如何使用该工具,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通常都不会在此方面有所行动。与之相较,桃城区法院此次主动担起责任、用足制度空间,因势利导发布专门的司法建议,堪称是经典样本。

  有必要说明的是,此前为了“限制老赖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各地也零星采取过一些尝试。总结起来,大致可以将之分为两类。其一,就是基于联合惩戒、协调治理的思维出台行政文件的形式进行干预,比如说下发“通知”“意见”等,要求关联学校不得招收老赖子女;其二,则是顺着“依法办事”的逻辑由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高收费学校勒令老赖子女退学或转学……考量到现实影响和舆论反馈,这两种模式,都很难说是完美方案。

  与之相较,司法建议书既不是行政指令,也不是协助执行通知书,其本质上只是一种建议,不具有强制性。也许很多人据此认为其力度偏软、效力有限,但不得不说的是,在此类案件中运用“司法建议”的形式,实则有着无可替代的制度优势。首先,“建议”的姿态体现了对私立学校自主经营权的尊重,避免了权力的果断干预;其次,这样一份事前的法律告知最大限度推动了防患于未然,也避免了造成既定事实后再去强制退转学的麻烦和阵痛。

  应该承认的是,教育消费有其特殊性,并不能简单等同于吃喝玩乐等享受型消费。若是生硬地强制老赖子女退学、转学,很可能引发有关受教育权和司法人性化方面的忧虑。过往的一系列经验与教训都表明,在处置类似案件时,法律的严肃与灵活,刚性执法与人性关怀,必须是统一的而不是割裂的。而恰当地发布司法建议书,进行有针对性的普法宣教和风险警示,以事前的充分努力规避事后的两难困境,这也许是能兼顾上述两种价值诉求的合适选项。

  ■ 作者 然玉

西安晚报>\t\t \t\t2018年07月10日>\t 版次: \t <07> 时评


西安晚报


这个问题对私立学校有歧视之嫌,私立学校也是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是物价部门核定的,国家巜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没有对民办学校有歧视性的规定。钱学森就是私立麻省理工学院毕业的。现在𧗽水某基层人民法院竟然以衡水一中为民办学校为由,禁止"老赖"子女入学。须知衡水一中并不是拿钱就可以上学的,相当难考,因为这个学校每年考入清华北大学生在二百人左右。按照这个"公立"和"私立"的理论,老赖的子女考上美国私立的哈佛大学也不允许去吗?欠钱还账是天理,也是法律规定,法院完全可以通过查封、扣押、划拔等手段强制老赖还债。一定要和私立学校和子女上学捆在一起,是怠于依法强制执行的偷懒行为。


SirJanzen



老赖的定义就是欠着别人钱,有能力还,却就是不还。顾定性为老赖。

这些人一般都是道德沦丧,居心叵测,心狠手辣,没有人性的。自己有钱却欠着别人血汗钱不还。假离婚,假破产,转移资产等等想着法不还钱。

另一方面自己开着豪车,住着别墅,出国旅着游,孩子上着贵族学校,各种高消费。

国家,法院,有关部门也注意到这种现象,所以出台政策限制这些老赖坐飞机,出国,坐高铁等等一些高消费。但是你要是限制他们的子女上私立学校感觉有难度。私立学校一般都是个人办的,他为了利益不会顾及这些事。他肯定不会去举报说老赖的子女在他这上学。

老赖不道德固然不对,但是要牵扯到他的小孩子们有点不人性。

这个问题不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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