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似解非解、該和不和,何來「冰釋前嫌」

最近,有兩則新聞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

一個是“少年強姦嫌犯獲諒解返校”:魯山縣16歲的小趙,與17歲女孩小花強行發生了性關係,當地檢方批捕後,促成雙方簽訂和解協議書,又趕在9月初開學之前,將小趙的強制措施由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使其得以在開學時回到了學校。為此,小趙母親給檢察院送來了錦旗,上書“執法為民、盡職盡責、情繫少年、傾心相助”。

另一個則是“小學生被同學家長刺傷致死”。瑞安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因女兒與10歲男童葉某發生口角,被打致眼部疼痛,雖然傷勢輕微未就醫,還能正常上學,但心生怨氣,所以攜水果刀到學校尋找男童報復,致其搶救無效身亡。

看似風馬牛不相及的新聞,前者是引發爭議的“正劇”,後者是不折不扣的“悲劇”,相同的是——都不應該發生。

強姦刑案,真能“冰釋前嫌”?

先看前一起“冰釋前嫌”的強姦案。

雖然,我國法律倡導保護未成年人,但並不代表可以漠視,甚至“包庇”違法犯罪。究竟什麼樣的案件適用和解,刑訴法規定得再明白不過,就是“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一起涉嫌強姦的故意犯罪案件,縱然有未成年人牽涉在內,又如何能強行適用和解?

退一步說, 就算是雙方簽訂了和解協議,也得看犯罪嫌疑人是不是“真誠悔罪”。為了讓小趙認識錯誤,當地未檢做了不少思想工作,最後的“真誠悔罪”,有沒有迫於壓力、敷衍應對的成份?

八萬元的經濟賠償,固然是一種積極的補救態度,但離雙方“冰釋前嫌”,恐怕還有不小的距離。如果真的“前嫌盡釋”,為什麼送錦旗的只有小趙家人呢?這似乎說明了,受害人及其家人還有不小的心結。

不僅如此,在司法實踐中,取保候審也有嚴格的限定條件。至少,被取保候審的對象“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小趙雖然才16歲,但所涉嫌的是強姦犯罪,這是一種性質惡劣的暴力犯罪,難道還不夠危險?

據平頂山市檢察院此前文章稱,“小花更是因為這次侵害染上了傳染性疾病,急需治療”。誰能打包票,重新回到校園的小趙,已經“洗心革面”,不會對他人的人身安全構成威脅?

該冰釋前嫌的小事,卻釀成血案

再看家長刺死孩子同學一事。弔詭的是,不該“和解”的和解了,應有“和解”(而且是大人與小孩之間),卻未見蹤影。

孩子生性好動,也不排除個別比較調皮,在學校難免會有糾紛。這是免不了的。關鍵是,無心的衝突也好,校園霸凌也罷,校方必須第一時間做出處置:處罰犯錯誤的學生、安撫受傷害的學生,及時通報雙方家長……做好這些,方能讓孩子之間、家長之間冰釋前嫌。

女兒在學校被同學欺負,向學校、對方家長討說法,心情可以理解,但攜水果刀到學校行兇報復、釀成血案,絕不該是一個成年人所為。梳理這起悲劇,行兇的家長自然將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學校的責任也不能忽視。

根據《義務教育法》,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根據《侵權責任法》,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上述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這些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明確指向了校方,教育管理責任不能缺位。

令人遺憾的是,在這起血案中,孩子在學校發生糾紛,人身受到傷害,卻遲遲未見校方和老師介入處理、承擔責任。該家長持刀入校行兇,也有如入無人之境。如果在孩子發生糾紛時,校方或其他職能部門即出面主動擔責,對雙方家長進行“調解”,促成雙方“和解”,還會有血案發生嗎?

不該和解的卻“冰釋前嫌”,該和解的卻矛盾升級、釀成血案,不應是法治社會的常態。這兩起事件引發的司法、教育話題,值得全社會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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