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博取芳心,恋爱期间豪赠女子百万礼物,分手后能退吗?

案情:

2015年7月,刘某在一酒吧与吴某结识,两人一番交流后刘某对吴某产生好感,双方留下联系方式后,刘某从此展开了热情的追求,经常约吴某一起吃饭,游玩,时不时送吴某一些礼物、衣服等。2015年10月国庆期间,刘某带吴某去三亚游玩,花费3万余元,2015年11月,刘某为吴某买名衣名包花费2万余元,买苹果手机和电脑花费17000多元。

同年12月,刘某带吴某家见父母,刘某父母给吴某三十万元的红包。之后,刘某提出要与吴某结婚,吴某提出想要一辆保时捷,为博取吴某芳心,能与吴某结婚,刘某购买了一辆160万的保时捷送吴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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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吴某以出国深造为由,以短信方式向刘某提出分手,之后吴某把刘某的所有联系方式拉黑,杳无音讯。

2016年8月,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返还恋爱期间因游玩、衣服、礼物、礼金、豪车等支出费用共计16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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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本案中,刘某在恋爱期间送出去的礼物如何认定?是否应当返还?

对此,应当区分情况,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促进感情、表达心意而赠送的一般性礼物或吃饭、游玩、对亲友的宴请消费,均视为一般赠与,不能认定为彩礼,分手时不予返还。本案中,刘某与吴某去三亚期间的消费,购买手机、电脑、衣服系为促进双方感情、是刘某表达心意的一般性支出,视为赠与,除非被告同意,一般法院不予支持返还;而对于大额财物的认定,一般法院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观点倾向于认定为彩礼,若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但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应该返还。第二种观点倾向于视为附条件的赠与,一般认为大额的赠与,均是附条件的,该条件就是结婚,如果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则赠与应返还。但考虑到双方交往时间、同居时间、双方经济情况等因素,酌情支持部分或全部返还。结合本案,刘某父母给吴某的30万红包以及160万的保时捷均属于较大财物,无论采取哪种观点,都应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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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观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各地天价彩礼、奢侈婚礼屡屡出现,这就需要青年朋友们在恋爱的过程中多一份理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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