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編太「匆匆」,《匆匆那年》續集被判侵權

改編自九夜茴同名小說的網劇《匆匆那年》續集近期被海淀法院一審認定構成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因目前被告已提出上訴,所以最終結果尚未塵埃落定,但並不妨礙我們舉一反三。本文結合本案及類似的典型案例,為從業者總結了改編影視劇的三條裁判規則,切記不可輕易逾越。

改編太“匆匆”,《匆匆那年》續集被判侵權

知名小說作者九夜茴(原名王曉頔)與搜狐關於網劇《匆匆那年》續集的改編糾紛,一審判決於近期出爐。本案因涉及到“未經同意拍攝續集是否合法”等典型問題而備受業界關注。但仔細研究後會發現,實際上法院的判決,還是沿襲了“《人在囧途》V.S.《人在囧途之泰囧》”以及“《筆仙2 V.S.筆仙驚魂3》”等案中的不正當競爭裁判思路;對於著作權部分的判定,也是基於現有法律規定的通常認定。

在分析本案判決結果前,我們先回顧下案件的事實情況。

1. 事實回顧和法院判決

改編太“匆匆”,《匆匆那年》續集被判侵權

王曉頔創作的青春題材小說《匆匆那年》於2008年出版,廣受讀者歡迎。之後,其在2013年6月創作完成了《匆匆那年》小說的“番外”(續作、篇外篇)。

2012年4月5日,金狐公司與王曉頔訂立《〈匆匆那年〉電視劇改編權轉讓協議》(以下簡稱“轉讓協議”),約定王曉頔向金狐公司轉讓《匆匆那年》小說的網絡劇改編權。2014年8月,金狐公司製作完成16集同名網絡劇在搜狐視頻上線播出。

由於《匆匆那年》網絡劇的熱播,金狐公司又繼續組織拍攝了16集網絡劇《匆匆那年:好久不見》(以下簡稱“《好久不見》”),該劇於2015年12月在搜狐視頻播出。每集片頭亦註明了“本故事根據九夜茴同名小說《匆匆那年》改編”,金狐公司為出品單位,享有本劇全部著作權,夢幻星公司為攝製單位。

經比較,《好久不見》中使用了《匆匆那年》小說中方茴等五個主角名稱,《匆匆那年》小說“番外”中的部分情節。

王曉頔認為,三被告攝製《好久不見》並進行網絡傳播的行為侵害了《匆匆那年》小說的保護作品完整權、改編權,侵害了《匆匆那年》“番外”的署名權、改編權、攝製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同時仿冒了《匆匆那年》小說的特有名稱,每集片頭的標註構成虛假宣傳,故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等。

而金狐公司否認侵權,表示其根據轉讓協議,有權將《匆匆那年》小說合法改編、續寫為《好久不見》。且《好久不見》與《匆匆那年》“番外”完全不同,其行為也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搜狐公司辯稱其僅為該劇的播出平臺,不應承擔法律責任。夢幻星公司辯稱其不享有該劇的著作權。

針對九夜茴提出的“侵犯小說《匆匆那年》的著作權、侵犯小說番外篇的著作權和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三項主張,法院最終認定:1.《匆匆那年》五個主要人物名稱無獨創性,不構成作品,故《好久不見》使用人物名稱的行為不侵犯著作權;2.《好久不見》利用了小說番外篇的部分情節,故侵犯了小說番外篇的著作權;3.“匆匆那年”是知名小說特有名稱,《好久不見》未經許可使用該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此外,《好久不見》擅自在宣傳時稱改編自《匆匆那年》,亦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改編太“匆匆”,《匆匆那年》續集被判侵權

2. 《匆匆那年》續集被判侵權的真正原因

從上述已披露的事實及判決中我們發現,有一個非常重要的信息之前被遺漏了,那就是:嚴格來說,九夜茴實際上創作了兩部作品,除了小說《匆匆那年》之外,還有該小說的“番外”篇《午夜夢茴》和《潸然淚下》,而且創作時間(2013年6月)是在與金狐公司簽訂轉讓協議(2012年4月)之後。

也就是說,九夜茴其實並未將小說“番外”篇的影視改編權隨小說一併轉讓給金狐公司,但金狐公司製作的網劇《匆匆那年:好久不見》又用到了“番外”篇中的部分情節,因此,法院最終判決金狐公司侵犯九夜茴關於小說番外篇的著作權也就在意料之中了。

所以,本案並非如公眾剛開始預期的那樣,確立一個全新的“未經同意改編續集是否侵權”的判例規則。因為既然在先已存在小說的續集,那創作影視劇的續集時就必須取得授權,除非創作的影視劇續集情節和小說續集沒有一點關係。這其實是最基本的著作權法規則。

而對於金狐公司使用“匆匆那年”的名稱,侵犯了九夜茴小說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以及未經許可宣稱改編的行為屬於“虛假宣傳”。實際上與“武漢華旗訴光線等公司關於《泰囧》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1236號] 以及“北京澤西年代等公司與北京永旭良辰公司關於《筆仙驚魂3》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1236號] 最終的判決結果和確立的規則一脈相承。

改編太“匆匆”,《匆匆那年》續集被判侵權

3. 改編影視劇 三大司法裁判規則

雖然本案在“影視續集創作方面”並未確立新的規則,倒不妨礙我們結合近些年類似的典型案例,總結出一些關於“改編影視劇”通常會涉及到的司法裁判規則,以供諸位參考:

一、未經許可改編影視劇,僅使用原著的人物名稱或人物關係一般不構成著作權侵權

人物名稱及單純的人物關係因缺乏獨創性,很難構成獨立的作品,故不受著作權法保護,這基本上已是司法裁判的共識,無論是本案還是之前被稱為“同人作品第一案”的“鬼吹燈v.s.摸金校尉”一案,對此均是相同的認定。

而此規則對於其他類型作品的改編同樣適用,像“樂動卓越和崑崙樂享等公司關於《我叫MT》遊戲著作權與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中,法院在論述遊戲人物名稱不具有創作性時有有過精闢的描述:"哀木涕"、"傻饅"、"劣人"、"呆賊"、"神棍德"五個人物名稱,公眾在不知曉原告遊戲,而僅僅看到上述名稱的情況下,顯然無法對其所表達的含義有所認知。因此,上述名稱並未表達較為完整的思想,未實現文字作品的基本功能。雖然公眾在結合動漫《我叫MT》的情況下,足以知曉上述名稱的含義,但這一認知已不僅僅來源於上述名稱本身,而系來源於該動漫中的具體內容,這一情形不足以說明上述名稱本身符合文字作品的創作性要求。

二、未經許可改編影視劇,利用故事情節一般構成著作權侵權

單純使用人物名稱或人物關係一般不會構成侵權,但如果同時利用故事情節,一般會被認定為侵權了。當然,把人物名稱和人物關係改頭換面之後,僅使用故事情節,仍很有可能會構成侵權,這是因為故事情節是作品的核心。至於如何判定侵權,在周公觀娛的《瓊瑤訴於正引出認定抄襲三原則》一文中有過詳細的論述。

三、未經許可使用原著作品名稱或人物名稱,可能被認定為不正當競爭

《反不正當競爭法》可謂是保護原著作品所有權人的“兜底大殺器”了。其實對於很多未經許可利用原著名氣的行為來說,本質都是想搭便車蹭熱度,這種情況下雖然因為作品名稱或人物名稱缺乏獨創性不能主張著作權侵權,但如果能舉證屬於“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或“知名服務的特有名稱”,那就可以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款加以規制。從目前眾多判例來看,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還是很大的。

此外,如果在宣傳時還存在引人誤解的虛假描述,同時還可以一併主張因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的虛假宣傳行為而承擔法律責任。

周公有話

從上述司法實踐中確立的規則來看,不經同意改編影視劇,即便能通過尋找漏洞逃脫著作權的追捕,也很難擺脫不正當競爭的最終圍剿。而改編作品是指在保留原作品的基本表達情況下進行獨創性勞動而形成的新作品。如果作品中的人物關係、故事情節以及作品名稱都改頭換面了,也無異於創作了一部完全無任何關聯的嶄新作品,雖然不再會構成改編,但借原著聲勢的目的也恐難達到。所以,與其窮竭聰明才智於此費力不討好之事,不如按照法律規定老老實實拿到原著授權來的省心!

“周公觀娛”,由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周俊武率領的律師團隊傾力出品。“周公團隊”主要從事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業務,在文化娛樂影視領域有著豐富經驗,是中國最專業的娛樂法團隊之一。聯繫方式:[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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