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司说法」“台风山竹”:我是不可抗力!

「小司说法」“台风山竹”:我是不可抗力!

要说这两天刷屏率最高的,

非“山竹”莫属了!

「小司说法」“台风山竹”:我是不可抗力!

据广东省民政厅报告,截至9月17日8时,“山竹”台风造成深圳、珠海、江门、湛江、阳江等14个市紧急避险转移安置95.1万人4人因灾死亡(广州3人因树木倒压所致,东莞1人因构筑物倒塌所致)。具体灾情仍在进一步核查统计中。

昨天,强台风“山竹”

已给广东、香港等地带来狂风暴雨

“山竹”威力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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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大梅沙喜来登

观景餐厅大门被海浪冲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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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天文台的避雷针被风刮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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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盐田水产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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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道路上成排树木被台风吹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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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风呼啸,水漫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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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磡一商业大厦玻璃幕墙大面积碎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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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山竹”袭来,

很多地方因此而遭受损失、伤亡等情况,

很多单位为防抗台风而停产、停工、停商......

也有很多“逆行人”加班加点突击抢险!

但台风“山竹”,

让我们对法律上的一个专业术语有了更深的理解,

它就是: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

法条链接

我国民事立法对不可抗力也有明确规定。如最新颁布的《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赔偿责任】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典型的不可抗力主要有以下两类↓↓

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是我国立法和学术界认同的最典型的不可抗力现象,具体包括地震、海啸、台风、洪水、泥石流等。但需注意,并非一切自然灾害都能作为不可抗力而成为免责理由,一些轻微的、并未给当事人的义务履行造成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不构成不可抗力。

社会异常事件

社会异常事件既不是自然灾害,亦非政府行为,而是社会中团体政治行为引致的事件,如战争、武斗冲突、罢工、劳动力缺乏、骚乱、暴动等,这些事件对发动者或制造者而言是能预见与避免的,而对私法行为的当事人而言则是既不能预见也不能避免与克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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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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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此次“山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呢?

一般而言,强烈台风具有不可避免与不可克服之特征,即便气象科技发展至今,仍存在误判或者预测不准之情形,因此将强台风认定为不可抗力有一定合理性,但具体来说,对某一份合同、某一个事件、某一项责任,台风天气是否当然构成不可抗力,仍应当具体分析。

「小司说法」“台风山竹”:我是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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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司

下面案例即使认为不可抗力事件,

对于一些特定的主体而言

也不意味着免除法律责任。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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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 2007 年公布“罗X诉奥士达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案,该案判决认定台风作为一种严重的自然灾害,确实是难以避免的。但是,在气象等相关科学离度发展的今天,通过采取适当的措施,台风是可以预见的,台风过境造成的影晌也是能够减小到最低程度的。奥士达公司对台风即将登陆这一事实是明知的,对于受台风袭击致工棚倒塌,造成一死六伤这一恶性事故,并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被告完全有条件避免事故却为了自己的利益组织工人工作,关于事故发生系因不可抗力的抗辩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

某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综合险,对其仓库及仓库内的存货投保,保险范围包括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保险标的损失。2013年10月,因台风“菲特”带来的强降雨及后续的高位积水,该公司仓库进水,造成仓库建筑及存货损失。该公司与保险公司因理赔发生争议,焦点在于台风带来的强降雨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法院认为,虽然宁波是台风多发地区,但台风“菲特”带来的强降雨及后续的高位积水已超出该公司作为仓储企业的预见能力。根据宁波市气象台预报,受台风“菲特”影响,宁波市南部及西部山区的雨量将达到80毫米至150毫米,局部250毫米以上,其他地区60毫米到100毫米,局部150毫米以上。

该公司仓库位于宁波市江北区,不属于“南部及西部山区”,但气象记录显示,该区域降雨量为278毫米,达到特大暴雨级别,已超出预报的级别。气象部门尚无法对台风“菲特”带来的降雨量进行精确预报,该公司作为普通仓储企业更无从预估。该公司根据以往经验,已经采取了沙包阻水、加高垫板、通知货主等措施,尽到了职责。而后续水位继续上涨非其所能预见的情形。

故因台风“菲特”引起的强降雨、积水属于不可抗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这不,台风“山竹”影响到深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发布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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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院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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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适用中,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超出了不可抗力已经约定俗成的范围,只要其合乎法律规定,则应视为约定的免责条款,而不能一概笼统地称为不可抗力;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排除了法定不可抗力的某一种情况,由于这一规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约定的不可抗力无效,因此,所谓约定的不可抗力既不能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也不能缩小不可抗力的范围。

因此,台风在司法实践中是否能够被认定“不可抗力”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判断。

小伙伴们,

你经历过台风吗?

对不可抗力是不是多了一些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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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法务之家、新华日报、华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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