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術前醫院與患者簽訂的風險告知書,是否是「免責金牌」呢?

近日,看到這樣一篇文章,感覺作為法院如此說有失偏頗,與法律違背,容易引起民眾誤解,想懟一下法院,但標題不敢寫。

文章內容如下:

手術前醫院與患者簽訂的風險告知書,是否是“免責金牌”呢?

手術前醫院與患者簽訂的風險告知書,是否是“免責金牌”呢?

手術前醫院與患者簽訂的風險告知書,是否是“免責金牌”呢?

主要內容說: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和《合同法》是相違背的,因此醫院要求患者或家屬簽署風險知情同意書等格式文書,也會因部分法律禁止性規定而無效。

這豈不是謬論,且不說醫療行為並非普通的、簡單的合同行為。就單獨看一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吧。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做如下規定: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規定很明確:即醫務人員影響患者說明醫療風險等,並取得書面同意,否則應承擔責任。

也就是說,按照《侵權責任法》,要籤風險告知書,知情同意書,而且是免責的理由。

醫療行為是一種特殊的行為,其本身具有侵襲性。醫療行為雖然是以拯救患者的生命健康為目的,但採用的檢查方法、手段、治療的方法以及使用的藥物,不僅對患者身體具有侵入性和損害性,而且對組織器官具有一定甚至是明顯的侵襲性,易導致對人體造成損害的結果。這似乎侵犯了患者的人身權,但實際上屬於正常的醫療行為。

同時,在法律上,對於醫療服務是否屬於合同關係在《合同法》中並無明確規定,而醫療侵權在《侵權責任法》中有明確的規定,應以《侵權責任法》為準,即手術前的風險告知,簽署知情權同意書,醫院應當免責。

當然並不是簽署了知情同意書後,所有行為都免責,若醫療操作過程中確實存在過失、過錯,構成醫療事故,應當承擔相關責任。

只是某法院如此推送消息,作為權威部門,簡單的說知情同意書不能夠免責,內容過於簡單,且有失偏頗,容易引起民眾誤導,也不利於當前本就不甚和諧的醫患關係。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普法也應嚴格、嚴謹,尤其是官方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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