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響工程質量保險制度的因素之我國的監理制度

影響工程質量保險制度的因素之我國的監理制度

雲南魯布革水電站

1984年雲南魯布革水電站是中國第一個利用世界銀行貸款,實行國際公開招標的水電工程。在世界銀行要求下,我國在該項目中首次引入國際通行的菲迪克(FIDIC)管理模式,首次接觸到西方的諮詢工程師制度。諮詢工程師制度是西方國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發展出的建築管理模式,即由建設方請專業人士來做第三方,並通過專家與施工單位進行溝通,專家主導整個建設工程的進行。

在借鑑這一制度的基礎上,我國決定建立自己的諮詢工程師制度,但名稱叫作監理工程師。從建設部1988年頒佈《關於開展建設監理工作的通知》算起,監理制度在我國已有近30年曆史。但是我國的監理制度自一開始就和國外的諮詢工程師制度有相當的區別。

影響工程質量保險制度的因素之我國的監理制度

在國際上,諮詢工程師是建設方聘請來為他管理工程項目的,代表的是業主的利益,對業主勤勉、盡責、忠誠是監理的天職。但在我們的監理體制中,監理被要求站在“公正第三方”的立場上,同時維護建設雙方的利益,去制衡雙方,在對施工單位進行監督的同時,也對建設單位進行監督,這就顛覆了監理的地位,也不符合監理的本質規律。

這其實混淆了兩個概念:社會公正和個人公正。監理設立的初衷是希望監理維護社會公正。但事實上,要維護社會公正有兩個條件,一是與當事人無利害關係,二是有一定的公權力。我國的監理機構受僱於建設單位,無法做到同時“維護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的合法權益”。

國外也強調諮詢工程師應該公正,但這種公正是一種個人公正、職業公正,即在堅決維護業主利益的前提下,不違反法律和道德。從這個意義上說,監理更接近於律師的角色。真正的社會公正應該且只應該由政府部門去維護。

另外,諮詢工程師制度是全過程服務。不僅僅是監督施工過程,前期設計、論證以及後期運營都可以由諮詢工程師來做。而我國的監理制度中,監理的作用基本侷限在施工過程中的質量管理。國家註冊監理工程師考試內容也侷限於施工階段,這就把諮詢工程師變成了“旁站監督”或“監工”,無法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

其實,諮詢工程師制度是可以全過程服務,也可以階段性服務,通常國外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設計不允許由同一家技術服務單位承擔,所以所謂的全過程服務也只是限於工程管理方面。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雖然目前主要服務於施工階段,但是國家一直是鼓勵向設計階段延伸,只是由於國家沒有相對的可行政策,所以現在基本沒有實施。

因此,我國實行工程質量保險制度後,監理如何定位,是否可以作為保險公司委託的專業機構進行風險管理,需要深入思考,而不是簡單的換個叫法(詳見建設工程保險技術機構的選擇和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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