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匯|颱風把房子吹倒了,房貸還用還嗎?

新媒汇|台风把房子吹倒了,房贷还用还吗?

強颱風“山竹”

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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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大家討論颱風“山竹”的問題時,一個朋友問到:“如果颱風把房子吹倒了,房貸還要繼續還嗎?”那麼,對於這個問題,法律是怎麼規定的呢?

法條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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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十一條規定:

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後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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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我們首先要明白兩對關係。一是買房人和開發商的關係。二是買房人和銀行的關係。

一是買房人和開發商的關係:買房人從銀行貸款向房地產商支付了全部房款,拿到房產證並擁有了房屋的所有權,買賣合同履行完畢後,房子和開發商一般就沒有什麼關係了。所以,當開發商將房子交付給買房人之後,房屋毀損的風險也相應的轉移給了買房人。

二是買房人和銀行的關係:買房人向銀行貸款買房,和銀行形成了債權債務關係,銀行會要求買房人把房子辦理抵押,房子是抵押物,當出現不能還款的情形時,銀行作為抵押權人可以抵押的房產優先受償。而當颱風導致房子倒塌了,也只是一個抵押物的損毀,而其背後的債權債務關係仍然存在,對於房屋毀損的風險應由買房人承擔,因此買房人不能以颱風把房子吹倒了為理由停止還房貸。

有些人會說颱風不是不可抗力嗎?那我是不是就不用繼續還房貸了。即使颱風是不可抗力,但買房人與銀行之間只是金錢債務關係。各國法律雖一致規定不可抗力是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但對金錢債務,即使因發生不可抗力亦不能免除。

也就是說,即使颱風把房子給吹倒了,依然是要還房貸的。

許多人到這裡,也許會覺得這是不合理的,完全不會顧及受災人民群眾的精神損失、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但需要考慮到的是,地震、颱風、冰雹、洪水作為一種自然災害,並不是生活當中非常常見的現象,而法律條款的訂立,並不是對這種特殊例外進行預防,而是要解決生活當中的日常糾紛。

當然,我們也要知道,既然颱風的情況是非常罕見的,法理不外乎人情,國家在特殊時期肯定會考慮到受災地區的特殊情況的。建設安置房是改善受災人民的居住情況。有關單位出臺相關辦法,對於受災人民無法償還的債務進行核銷等等都是國家為受災地區提供的幫助。

最後,颱風“山竹”我勸你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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