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層聲音」省檢察院公布支持和監督法院解決「執行難」工作的10起典型案件

「高层声音」省检察院公布支持和监督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的10起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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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声音」省检察院公布支持和监督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的10起典型案件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裁判的價值在於執行。執行工作是保障法律實施、實現公平正義的一個重要關鍵環節。長期以來,“執行難”已經成為一個社會頑疾,也是人民法院長期面臨的棘手問題,嚴重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損害人民法院司法權威。2016年以來,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統一部署,省檢察院組織開展了為期兩年的民事行政執行監督專項活動和為期一年半的民事行政非訴執行監督專項活動,與省高級法院聯合開展了執行案款集中清理活動,監督糾正了一批因違法執行、怠於執行導致的“執行難”案件,取得較好效果。

「高层声音」省检察院公布支持和监督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的10起典型案件

9月14日,省檢察院召開支持和監督法院解決“執行難”新聞發佈會,會上向公眾公佈了我省檢察機關支持和監督人民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的10起典型案件,小編希望能通過這10起典型案件,讓大家體會到執行案件的複雜性和難度,讓社會各界看到司法機關為解決“執行難”這一頑疾所付出的積極努力,讓社會公眾從這些典型案件中得到啟示和教育,在全社會營造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圍。

南樂縣檢察院

案例一:苗計民執行檢察建議案

南樂縣檢察院在執行監督過程中,發現苗計民作為被執行人,共有兩起被執行案件:一是其與劉新普轉讓合同糾紛案,法院判決苗計民給付劉新普轉讓費20000元及利息;二是其與南樂縣韓張鎮西耿村村委會排除妨害糾紛案,法院判決苗計民將涉案的46.7畝土地返還給村委會,同時將土地恢復原狀。該兩起案件進入執行環節後,因苗計民拒絕報告財產狀況,拒不執行法院判決,南樂縣法院分別於2016年8月12日、9月9日對其作出罰款決定,但未採取其他有效措施,罰款亦未執行,遂引發執行申請人多次上訪。

南樂縣檢察院於2016年9月成立專案組,經調查發現,苗計民開辦的養豬場一直處於經營狀態,其銀行賬戶在2014年8月至2016年8月(被申請執行期間)有大量資金來往,說明其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義務。該院於2016年10月8日向南樂縣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建議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苗計民刑事責任。

南樂縣法院採納檢察建議,將該犯罪線索移送公安部門。後苗計民被立案偵查,2017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被羈押期間,其家人將兩起案件履行到位。南樂縣法院依法對其從輕、減輕處罰,於2017年2月24日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苗計民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長垣縣檢察院

案例二:黃學柱與譚書傑民間借貸糾紛執行檢察建議及執行和解案

黃學柱認為長垣縣法院在執行其與譚書傑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生效判決時存在違法行為,向長垣縣檢察院申請監督。

長垣縣檢察院經調查查明,2012年9月,黃學柱到長垣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與譚書傑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生效判決,在法院執行中,因譚書傑一直拒絕執行,長垣縣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譚書傑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但因執行法官宋某怠於執行、違法終結案件執行程序以及擅自中止執行等,致使被執行人譚書傑順利轉移財產,已無財產可供執行。

長垣縣檢察院介入案件後,一方面充分履行監督職責,針對執行法官宋某的違法行為,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建議法院加大執行力度;一方面反覆做黃學柱的思想工作,打消其對法院的疑慮,積極與法院溝通配合,爭取促和。經過檢法兩家共同努力,譚書傑與黃學柱達成和解協議,涉案103萬元已執行到位,執行法官宋某受到紀律處分。2017年12月,黃學柱將一面錦旗送到長垣縣檢察院,對檢察機關表示感謝。

泌陽縣檢察院

案例三:阮玉秀等160餘人與泌陽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檢察建議案

泌陽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因涉及其單位的151起已生效民事判決案件長期未執行,向泌陽縣檢察院申請監督。

泌陽縣檢察院經調查發現,1999年至2018年期間,阮玉秀等人因借款合同糾紛被泌陽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起訴至泌陽縣法院。經審理,法院判決阮玉秀等160餘名被告償還泌陽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計1.2億餘元。判決生效後,泌陽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向法院申請執行,但法院長期未執行到位。

泌陽縣檢察院經檢委會討論後決定,由該院檢察長向法院公開送達檢察建議。2018年8月30日,泌陽縣檢察院舉行公開送達儀式。送達儀式由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李其釗主持,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張萬兵,縣政協副主席吳健,縣公安局局長許志勇,部分市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縣直局委代表,農村信用社、農行、工行、建行等金融界代表,新聞媒體代表,縣法院全體幹警、縣檢察院中層以上幹警等150餘人參加。泌陽縣檢察院檢察長田冬松向縣法院院長黃依群公開送達、宣告了檢察建議,提出四條意見:一是對有信用擔保長期未執結的案件,要求當事人說明未履行的原因,要求其限期履行,對符合加入失信人員黑名單條件的人員按規定納入黑名單;二是對涉及公職人員的案件按規定及時劃扣工資,不能劃扣的要求限期說明不能履行的原因,根據情況及時將相關案件線索移交縣紀委監委處理;三是對有抵押擔保的案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時依法進入評估拍賣程序予以執行;四是對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執行人,應當以涉嫌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及時移交公安機關立案查處,並要求法院在收到檢察建議後三個月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回覆檢察院。泌陽縣法院接受檢察建議,並表示將及時組織召開會議專題研究金融案件執行難問題,以此為契機,集中開展金融案件執行專項行動。

尉氏縣檢察院

案例四:王英豪與王文影借款糾紛執行檢察建議案

被執行人王英豪因與王文影借款糾紛一案法院長期未執結多次上訪,2015年12月以尉氏縣法院隱瞞、非法佔有其執行款為由,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尉氏縣檢察院經調查查明,2012年11月7日,原審原告王文影向尉氏縣法院申請對被告王英豪、仝俊峰、光大公司強制執行,執行標的為借款本金200餘萬元及利息。王英豪於2014年3月將170萬執行款轉入法院執行賬戶。尉氏縣法院執行法官朱某將其中150萬交給王文影,並讓王文影在事先寫好的“王文影收到案件款170萬元,案件款履行完畢,餘款自願放棄”的收條上簽名,剩餘20萬元以王文影自動放棄為由,將其中15萬元作為對王英豪、仝俊峰的罰款,3萬元作為執行費入賬,下餘2萬元由王英豪妻子的代理人領走。尉氏縣法院在執行中存在將執行款私自存入個人賬戶、侵犯王英豪合法權益等違法情形。

尉氏縣檢察院於2016年6月24日向尉氏縣法院發出檢察建議,並跟進監督。2016年7月19日,尉氏縣法院書面函覆,採納檢察建議,對執行法官朱某給予黨政紀處分並調離法院,將當事人放棄執行的20萬元扣除王英豪罰款後全部退賠給王英豪。2017年,該案被最高人民檢察院評為全國檢察機關基層民事行政檢察優秀監督案件。

清豐縣檢察院

案例五:王秋伏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2011年9月13日,清豐縣法院分別作出14份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王秋伏支付原告段學增、楊洪志、楊洪軒等14人勞動報酬、往返路費共計25228元,限判決生效後7日內付清。上述判決生效後,段學增、楊洪志、楊洪軒等14名原告均於2012年1月10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清豐縣法院於同年12月11日將上述案件立案執行。在執行期間,王秋伏有經濟收入,有能力履行判決而拒不履行上述生效判決。2017年1月9日,清豐縣公安局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王秋伏刑事拘留。

清豐縣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承辦人多次開展釋法說理,王秋伏終於在起訴前支付了所有判決款。考慮其有悔罪表現,且已履行完判決,2017年1月13日,決定對其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提起公訴後,清豐縣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王秋伏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

開封市金明區檢察院

案例六:王喜仁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王喜仁與朱瑞貞合同糾紛一案,河南省高級法院於2012年12月8日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王喜仁支付朱瑞貞300餘萬元。2013年3月5日,開封市中級法院對該判決強制執行。因對判決結果不服,王喜仁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生效判決。

開封市中級法院於2013年6月24日將王喜仁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線索移送至開封市公安局金明池分局。金明池分局於當日立案偵查。2016年11月18日,王喜仁在湖北省荊門市被公安機關抓獲。金明池分局於2017年2月8日移送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期間,王喜仁家屬全部履行了還款義務,並取得了朱瑞貞的諒解。

2017年6月2日,開封市金明區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2017年6月30日,開封市金明區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王喜仁有期徒刑八個月。

湯陰縣檢察院

案例七:王東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2014年11月5日,湯陰縣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王東生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10000元;責令被告人王東生退賠被害人26000元。該判決於2014年11月18日生效,因王東生未按上述判決履行義務,被害人申請執行。執行期間,湯陰縣法院調查發現,王東生在湯陰縣宜溝鎮三里屯村有土地賠償款,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湯陰縣法院於2017年10月19日將王東生涉嫌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線索移送湯陰縣公安局,湯陰縣公安局不予立案。

2017年11月10日,湯陰縣檢察院派駐公安局檢察官辦公室工作人員登錄公安警綜平臺發現該案件線索,經調閱案卷審查,認為王東生已涉嫌犯罪,遂向湯陰縣公安局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湯陰縣公安局於2017年11月20日書面說明了不立案理由,認為不存在犯罪事實。主要理由是: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均未送達本人;且在進入執行程序前,王東生已將名下土地變更至其子名下,后土地補償款均由其子領取,不應視為有能力履行。

湯陰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理由是:被執行人在收到執行通知書前將土地補償款轉移至其子名下的行為,反映其主觀上具有隱藏、轉移財產的目的,應當予以立案追訴。按照湯陰縣法院提供的執行卷宗材料,王東生名下土地補償款總計25835元。與被執行標的相當,應當視為“有能力”執行判決裁定。湯陰縣檢察院於2017年11月22日向湯陰縣公安局發出通知立案書,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湯陰縣公安局於當日立案偵查。2018年1月26日,湯陰縣檢察院批准逮捕。

2018年7月30日,湯陰縣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王東生有期徒刑七個月。

淅川縣檢察院

案例八:朱建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2016年1月18日,淅川縣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朱建成償還張潮傑借款36萬元並支付相應利息。朱建成上訴後,在二審階段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南陽市中級法院於2016年10月8日裁定按撤回上訴處理。公告送達後,該裁定於2017年3月1日生效。因朱建成不履行生效判決,張潮傑申請強制執行。淅川縣法院於2017年7月11日立案執行,但朱建成在法定期限內仍未履行義務,也不向法院申報財產。淅川縣法院查明其在金河鎮有一套120㎡的小產權房,名下銀行存款有收入、消費記錄,於2017年10月24日劃扣朱建成名下存款9500元,並因朱建成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且不向法院申報財產,於2017年12月25日、2018年1月9日兩次依法對其作出拘留15日的決定。司法拘留期滿後,朱建成僅向法院履行執行款10200元。

2018年1月24日,淅川縣法院將朱建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線索移交公安機關。淅川縣公安局偵查後,向淅川縣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淅川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該案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朱建成存在隱藏、轉移或者無償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行為,遂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

同時,淅川縣檢察院結合具體案情,嚴格依照證據標準提出補充偵查提綱,並主動與法院、公安機關偵查人員溝通,消除認識偏差,逐條梳理落實,最終引導公安機關查明瞭朱建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犯罪事實。經查,朱建成於2014年6月4日註冊成立南陽穀生禾林業開發個人獨資公司,註冊資本1000萬元,2016年1月18日將公司股東無償變更為他人。2017年10月19日、2017年12月4日朱建成將公司收入50萬元全部轉入本人控制的賀某、閆某個人賬戶,逃避履行。

淅川縣公安局補充偵查後,再次以朱建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提請批准逮捕。2018年3月19日,淅川縣檢察院對朱建成作出批准逮捕決定,6月7日提起公訴。8月20日,淅川縣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朱建成有期徒刑兩年。

商丘市梁園區檢察院

案例九: 秦永樂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2017年3月17日,商丘市梁園區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秦永樂償還原告商丘市梁園區龍華紙箱廠、經營者張亞紙箱款262000元。調解書生效後,秦永樂未履行還款義務。商丘市梁園區法院執行中,秦永樂下落不明,其房產拆遷,秦永樂也未到相關部門簽署拆遷協議。

2018年5月21日,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以秦永樂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商丘市梁園區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商丘市梁園區檢察院深入瞭解秦永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的深層次原因,積極開展以案釋法工作,廣泛爭取近親屬支持。最終,秦永樂真誠認罪悔罪,積極履行還款義務。

2018年6月13日,梁園區檢察院提起公訴。2018年7月30日,梁園區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秦永樂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許昌縣檢察院

案例十:胡俊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2012年6月2日,許昌縣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胡俊偉償還徐先平借款40萬元及利息。該判決於2012年8月1日生效。2012年8月2日,胡俊偉將其在許昌縣凱博輪胎公司價值300萬元的股份轉讓給他人。

2016年12月14日,許昌縣公安局以胡俊偉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許昌縣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許昌縣檢察院審查認為,胡俊偉在收到法院判決書及執行通知書後,為逃避執行,與妻子辦理離婚手續,將其許昌縣凱博輪胎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轉讓給他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2016年12月21日,許昌縣檢察院作出批准逮捕決定。同時,對在辦案中發現的公安機關超期拘留的偵查違法行為進行監督,12月26日向許昌縣公安局發出書面糾正違法通知書,有效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017年8月27日,許昌縣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胡俊偉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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