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托女」交友名義脅迫被害人消費 七人獲刑

9月10日,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李某良、苟某彬、陳某莉、張某雪、張某華、於某姣、魏某宇敲詐勒索一案。七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及一年六個月刑罰。這是該院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宣判的第四起涉惡勢力案件。

法院經審理查明,今年3月,被告人李某良與苟某彬合夥在大同市水泉灣龍園南門對面商鋪二層開設自由時光咖啡屋,通過鍵盤手將被害人的手機號等信息發給酒託女或者酒託女自己聯繫被害人,讓酒託女即被告人張某雪、陳某莉、張某華冒充與被害人聊天的女朋友,以交友的名義將被害人騙至該咖啡屋進行消費,並安排被告人於某姣、魏某宇負責上酒和收費。其酒水金額明顯高於市場價,但利用被害人礙於情面或隱私心理脅迫其支付消費金額。直至4月13日該案案發,被告人陳某莉帶至被害人共支付消費3萬元,被告人張某雪帶至被害人共支付消費6000元,被告人張某華帶至被害人共支付消費4460元。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良、苟某彬、陳某莉、張某雪、張某華、於某姣、魏某宇構成敲詐勒索罪的罪名成立。法庭判決被告人李某良犯敲詐勒索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苟某彬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陳某莉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被告人張某雪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被告人張某華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被告人於某姣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被告人魏某宇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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