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鲁山一初中生涉嫌强奸17岁女生,检方调解下双方和解”一事?

擎子yeerum


或许对于这样的结果站在所谓的未成年人保护上可以以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男方赔偿女方,经过检方的调解,双方和解,但是站在法律的角度来说,这种方式来解决强奸案,确实不可取,这对于其他青少年来说并不能起到警示作用,犯了强奸罪,却取保候审和同龄学生一起在开学之际参加学习,或许很多人想不通,反正笔者是想不通。



题主叙述说河南鲁山16岁少年小赵一时冲动强奸了17岁少女小花,案发后小赵被逮捕,检方认为关注未成年人成长的情况下,对小赵和小花进行了疏导,检方调解下,小赵父亲赔偿8万元,最终双方和解,小赵取保候审,在新学期开学之际回到学校和同学一起学习。看到这里,是不是大家觉得有点想不通,有点不可思议,确实,十六岁并不是未成年人,如果是十六岁周岁,那就可以视为成年人,那就得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法律责任,可是并没有,最终以赔钱的前提下和解,不知道作为被害人小花自己来说,是不是觉得可以接受,这个所谓的疏导到底是心甘情愿吗?还是家长在赔钱的前提下息事宁人,达成的和解呢?


这确实对于同龄的青少年来说,不光起不到警示作用,反而有点鸡肋,是不是对于其他青少年来说可以视为自己未成年,犯罪可以都以保护未成年人成长为前提调解,前提是家里赔钱就可以了事而已,总之想不通。

这样的情况对于受害人本身来说不太公平,而对于施害者来说,并没有一点惩罚的意思,这如果站在法不容情的角度来说,并不能体现出来法律的公正公平性。

总之,或许这种处理方式对于双方来说就是最合理的结局,毕竟受害者接受了这份调解,作为看客的局外人来说,我们也就可以理解这一切吧!


珞珈评论社


据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官方微博今日报道了一则新闻:鲁山一初中生涉嫌强奸17岁女孩 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

大致内容是说,鲁山县某镇,今年暑期,16岁的初中生小赵因一时冲动与一名17岁的女孩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案件移送至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然而一切都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先,双方在未检干警的劝导下终于冰释前嫌。

根据新闻报道,未检科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对双方进行和解,王某赔偿了小花父母八万元人民币,小花和其父母对小赵表示谅解,双方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9月2日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使其在新学期伊始,能和同学们一起开始学习。

看见这样的新闻,作为法律人,是愤怒的。

加害人在新闻中是说16岁,这里没有说明是虚岁还是周岁,但无论是虚岁还是周岁,对于强奸重罪都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我国关于刑事责任年限的规定是16周岁应该对所有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而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4周岁以下的,14以下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除了上述8种罪外,该年龄段人不负有刑事责任。

虽然《刑法》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没说可以把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当没事人一样,直接放归社会啊!

比起这件事情本身更让我们愤怒的,是这篇文章的通篇报道,展示和表现出来的,是办案人员和宣传人员的沾沾自喜,是他们觉得自己做了一件天大的好事。这更是让人不寒而栗 ,受害者女孩子这就是走出阴影了? 收到加害者家属的锦旗就是万事大吉了?

我一直认为,法律优先保护的应该是受害者,而不是施害者。

都想着去挽救一个施害者去回归社会,谁能看见受害者的眼泪?

这个世界,做个好人太难,要九九八十一难;而做个坏人太简单,只需要放下屠刀就能立地成佛。


搓火球小律师


又一个挑战人们认知的事件。

小赵今年16岁,是某中学初二学生。暑期的一天,小赵因一时冲动与一名17岁的女孩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2018年7月24日,检察院对小赵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邀请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对小花进行专业的心理帮扶,帮助小花解开心结;

经过心理疏导,小花逐渐走出了阴影,她告诉检察官“我想让小赵当面向我道歉”;

小赵当然愿意道歉了;

双方父母在未检干警的劝导下冰释前嫌:双方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王某(小赵母亲)赔偿了小花父母八万元人民币;

9月2日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使其在新学期伊始,能和同学们一起开始学习。

狗血不狗血?


一、检察机关都是这样办案的吗?检察机关主导调解有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看清楚了吗:这两类案件才是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

你不要告诉我强奸案件是由于民间纠纷引起的,因为强奸案件就是单纯的性暴力犯罪,民间有什么纠纷也不会是强奸犯罪的诱因;当然,强奸犯罪更不是过失犯罪。


因为,这一案件不属于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办案人跑前跑后的以促成和解,令人惊愕其工作态度,他的行为更是没有法律依据。


二、少年犯应该去的是少管所,不是学校

说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不是说他们不应该进行和解,因为刑事和解程序是有《刑事诉讼法》专条规定的,要符合条件才行。

被害人谅解,可以减轻对被告人的惩罚,但和解的结果不能是让被告人重返校园。涉嫌犯罪的危害程度已经远远的超过了违反校规校纪的程度,虽然每个学校有每个学校的规章制度,但强奸犯是否应该被学校开除?

做这样的事情,仅仅是考虑的被告人,却没有考虑学校的规章制度,也没有考虑学校其他学生的感受,也没有考虑被害人还在学校上学的情形。我有些不明白了,这为了保护的是谁的权利?


少年犯管教所是干什么的?是对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进行教育、挽救、改造的场所,那里才是他应该去的地方。


关注北京郭广吉律师团队,了解最新法律案例和资讯!




郭广吉律师


部分刑事案件虽然可以调解、和解,但必须慎重适用,否则将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据新闻报道称,暑假期间,河南鲁山县16岁的初中生赵某一时冲动与一名17岁的女孩发生了性关系,后赵某被审查逮捕。后来该案在当地检察院的劝导之下,赵某父母赔偿了八万块之后,双方和解,赵某的刑事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目前,赵某由正常的回到了课堂。

本案之中,赵某依法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吗?

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新闻报道称,赵某已经十六岁,根据刑法规定,特殊的八项犯罪只要年满十六岁就会追究刑事责任,而赵某涉嫌强奸即属于其中之一,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考虑到赵某未成年且有积极的补偿,通常在量刑时会从轻处罚。

很多人会有疑问,刑事公诉案件竟然还可以双方之间和解?

答案是: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属于刑法规定的侵害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且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和除渎职犯罪之外的其他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真悔罪,通过赔礼道歉、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对方谅解的,则可以和解。

这么规定主要是为了调解双方之间的矛盾,减少被害方维护权益的讼累,同时给被告人一定的改过自新的机会,这样的规则制定的出发点本是好的,但是在具体适用的过程之中是否需要区分适用呢?

老罗认为:需要,尤其是本案之中!

强奸这一类严重的刑事犯罪,对被害人的生理上已经造成了严重的侵害,对心理上的侵害更加严重。

如果不对被告人进行严厉的刑事处罚,那么被害人的心理创伤将如何弥补?此类严重的刑事案件将凭什么来震慑?

如果类似的案件都可以通过金钱弥补的方式来和解而最终免除刑事责任的话,那么未来将会怎么样?不敢想象!

法律应该人性化,这是符合社会发展的潮流的。但是同时还是不应该忘记了法律本来的职责是需要惩罚犯罪的,因此在适用刑事和解时应该区分适用,不能不考虑案情,笼统的直接适用,否则将可能造成难以想象的负面影响!


罗召均律师


这个事情不仅仅是真的,而且被当地检察院作为成功调解案例拿来宣传,报道中为了突出检察官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关爱,展示了检察官是如何积极促成调解,帮助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过程。


这篇报道,过分突出了公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关爱,忽视了被害人本身的主观感受,也忽视了国家刑事处罚的严肃性,引发了大量的读者不适。


第一,和解,不代表刑事诉讼结束,但是对嫌疑人量刑很有利

当事人双方和解,并不代表刑事诉讼程序结束,也不代表嫌疑人不会被起诉。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害人和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出具谅解书,只能作为从宽处理的条件之一,不代表案件性质会发生改变。

本案目前是审查起诉阶段,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被取保回校上学,可能的结果是,检察院作出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酌定不起诉或者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或者将被告人起诉到法院后,建议从宽处理。

如果起诉到法院,法院可能给出相对较轻的处罚判决,比如免于处罚或缓刑。比如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如果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而如果是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所以这一轮减下来,处罚结果不会太重。

第二,检方是否会作出不起诉决定?

强奸案是公诉案件,也就是说,是由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刑事追诉权,不是自诉案件,不是说被害人原谅被告人,此前的未经同意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就会改变性质,强奸依然是强奸。在检方没有做出不起诉决定前,

第三,本案中,小赵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嫌疑人(被告人)小赵已经满16周岁,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小赵已经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之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之后在2018 年 8 月 27 日,案件移送至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据当地检察院自己报道:“眼看开学了,未检科检察官很是着急,一边联系小赵的班主任 , 深入小赵所在的辖区调查,看其是否有合适的保证人,能否实行有效的监护和帮教,一边与执检部门的检察官叶景会深入关押场所与小赵见面谈话、与管教警官谈话、与同舍人员谈话,深入了解其改造情况,看其是否符合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情况,鉴于小赵主观恶性较小、系未成年人、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了和解、有帮教条件等,遂于 9 月 2 日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使其在新学期伊始,能和同学们一起开始学习。”

第四,目前本案正在审查起诉,检察院应该会在1个半月内做出是否起诉小赵的决定。

而根据目前的态势来看,其有可能不被起诉,理由是,我国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但是,目前该案引发公众广泛讨论,在广泛的关注之下,本案结果可能又不那么绝对了。


金融犯罪刑事辩护曾杰


如果这个消息确实是真的,那么有关机关确实涉嫌违法,因为法律根本就不允许这样操作。

据报道,家住鲁山县的十六岁男生小赵,在今年暑假时强奸了十七岁的小花。案发以后,公安机关将该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检察院做出逮捕决定。

时光飞逝,眼看着就要开学而小赵却不能按时入学,小赵的母亲王某心急如焚,于是就找到检察院请求对小赵宽大处理。承办此案的检察官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形式政策,经过努力终于让小赵一家和小花一家达成和解协议,由小赵一家向小花赔偿八万元,而小花一家则对小赵表示原谅。

其实这样操作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强奸案件不属于可以和解的刑事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和解的刑事案件只有两类:一是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是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可见,强奸罪并不在可以和解的案件范围内。

事实上,强奸案件最多允许犯罪人一方向被害人积极赔偿,以获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从而争取让法院轻判。

如今,检察院对小赵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他解除了逮捕措施,让他能够重返课堂上课学习。而小赵母亲王某对检察院的宽大处理感激涕零,甚至向他们热泪盈眶地送上锦旗。
当然,目前小赵只是被解除了逮捕措施,并不是说他就全身而退了。因为接下来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以后,依法应当向法院提起公诉。到时候小赵会不会被判处实刑投入监狱还要等待法院做出判决。

当然,小赵作为未成年人,又在检察院主持下和被害人达成和解,法院对他判处缓刑的可能性很高。


冰焰


搜索了一下案件的情况,最开始是鲁山检察院发了一个当事人送锦旗的照片到网上,就是在检察院门口拍摄的,并且配有相关的说明,后来有微博转发引起了很大争议,原因就是大众认为有放纵罪犯的情况,目前鲁山检察院已经删除了相关信息,这个新闻有一个关键词是刑事和解,简单分析一二。

根据百科的解释,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等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意思很明显就是通过和解赔偿,然后可以不追究或者减轻刑事责任,目的就是尽快解决纠纷,实现所谓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根据《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和解的规定,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范围。这个规定了可以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只有这些刑事责任较轻的情况才能适用刑事和解。另外,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回到案件分析,双方当事人估计是相识的,家长说不定也认识,能够在检察官的调解下8万元就达成和解就说明了这一点,能够和解说明最终的刑事责任可能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因为是故意犯罪,考虑又是未成年人,法律上有应当减轻的情况。表面上看好像各方都很满意,检察官运用调解化解了案件,嫌疑人可以继续读书避免了个人名誉污点,也很可能避免了牢狱之灾,受害人也得到赔偿,确实有很好的社会效果,假如真的这么好就没什么好说的。现在宣传新闻被删除就说明了事情本身有很大争议,有网友质疑这次逃脱了处罚,该男子以后是否珍惜,会不会又犯罪?有网友质疑和解的自愿是否真实,是否本人真的愿意,还是屈服于各方的压力,还有人怀疑是否有出钱赔偿就可以避免处罚?和解确实有利于尽快解决纠纷,只是有时候是不是应该多考虑和解的后续效果,是不是需要限制使用范围。



孤独1749


【冰释前嫌】又一个网络热词诞生了!不过这次过于唐突,因为这个发热的词叫“冰释前嫌”,而且事件的主角是检察院,更为巧合的是,它诞生于首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夜(司法部说今年报名人数60.4万人,“法考”将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人才保障)。爱之愈深,责之愈切,冷战才是真正的嫌弃,为了表明我还没有放弃,特此收集一下这个词条诞生的过程:十六岁少年强奸十七岁少女,检察官们如晕头鸭子一般折腾了一阵后,用心理疏导和金钱补偿,令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冰释前嫌”,少女谅解了少年,少年重返了课堂,检察官笑纳了锦旗,检察院还作了报道。是不是哪里不对劲?你们都是拥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为什么会变傻?


杭州甘海滨律师


想不明白,这是要保护未成年人被害人还是侵害者?

这是强奸案,又不是打架闹事,岂能和解?而且还把这当做成绩来宣传?难道不用考虑这样做可能产生的影响吗?


该案已经产生了很坏的影响。误导一些未成年人,哪怕他们去强奸,也可以不必坐牢,只要让赔钱就行。试问,这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正确态度和做法吗?

在本案中,在检方的调解下,男方赔偿八万元,然后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书,接着就可以和同学们一起学习了。他们还给检方送去锦旗。这一切听起来好像有点和谐的意思,但实在是糊涂得很。法律规定,强奸罪是不能调解的,这是越权行为。而且,这样做违背了法律的初心,没有保护应该保护的人,没有惩罚应该惩罚的人,只能产生错误的导向,实在是百害而无一利啊。


李蓬国一针见血评论


我最不能理解的是检方调解下双方和解,为什么要和解,为了社会和谐?岂不让许多犯罪嫌疑人看到希望,有钱有势的有办法了,和解,前面有车,后面有辙。本人曾在西北政法学院(1994年左右)进修过,记得刑事诉讼法老师说过,强奸罪是公诉案件,不适合调解。时过事移,刑诉法可能变了,专门上网查了下,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属于第四章第二百三十六条,




而在另外规定中,唯一能套上公诉案件合解的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根本不适用。
对于两个十六七岁的年轻人来说,涉事经验不足,能想到和解并由有关机关出面,一定有高人指点,话说回来,你有本事,把事办了,一定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像这样办完事又大张旗鼓宣传,一定是队员跑错位了。
有几位企业家朋友曾去过鲁山县某希望小学扶贫,这件事是我对鲁山的第二次认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