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稅局帶著《已證實虛開通知單》上門!

稅局檢查人員:

您好,我們是XX國稅稽查局檢查人員,這是我們的檢查證件與《檢查通知書》,請問您是XX公司財務人員麼?

企業財務人員:

您好,我是。

稅局檢查人員:

根據A省B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發來的《已證實虛開通知單》,我們對你公司取得的XX有限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情況進行立案檢查,希望您能夠配合調查。

企業財務人員:

(表情):一臉迷茫中……

當稅局帶著《已證實虛開通知單》上門!

實際工作中,不知道身為財務人員的你是否也經歷過這樣的場景,什麼是《已證實虛開通知單》?當稅局帶著《已證實虛開通知單》上門接下來將會發生什麼?作為企業財務人員又應該如何應對呢?接下來筆者將給各位談談稅收違法案件發票協查案件中《已證實虛開通知單》涉及的相關內容。

根據關於印發《稅收違法案件發票協查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稅總髮[2013]66號)相關規定,稅收違法案件發票協查是指查辦稅收違法案件的稅務局稽查局(以下簡稱委託方)將需異地調查取證的發票委託有管轄權的稅務局稽查局(以下簡稱受託方),開展調查取證的相關活動。

發函是指委託方向受託方發出《稅收違法案件協查函》,包括寄送紙質協查函和通過協查信息管理系統發出協查函。紙質協查函原則上採取同級發函的方式進行。委託方根據案件查辦情況,確定協查對象,需要發起委託協查的,向受託方發出《稅收違法案件協查函》。《已證實虛開通知單》作為稅收違法案件協查函中應用文書,通俗講,其表明委託方在查明轄區內某企業為虛開增值稅發票企業後,認定該企業下游受票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為虛開發票的一種文書。已確定虛開發票案件的協查,委託方應當按照受託方一戶一函的形式出具《已證實虛開通知單》及相關證據資料,並在所附發票清單上逐頁加蓋公章,隨同《稅收違法案件協查函》寄送受託方。通過協查信息管理系統發起已確定虛開發票案件協查函的,委託方應當在發出委託協查信息後5個工作日內寄送《已證實虛開通知單》及相關證據資料。

受託方稽查局在收到《已證實虛開通知單》後,按照《稅務稽查工作規程》有關規定應當立案檢查,而不是簡單的進行發票協查。

《已證實虛開通知單》從文書的類型的角度來看,屬於協查類文書,具有協查編號。從證據類型來說通常不能作為孤證使用,而是應當和其他證據資料一起相互認證成為定案證據,且一般為書證。從證據鏈條的角度來看,檢查人員在對涉案企業涉嫌接受虛開的行為進行檢查時,應當就發票流、貨物流和資金流進行檢查。檢查包括向下遊企業和向上遊企業兩個方向,並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條。在接收到《已證實虛開通知單》後,檢查人員應向上遊企業進行協查,並取得相關證據資料。如上游企業已經走逃、失聯或者相關責任人已經被司法機關羈押,造成難以協查的,應該要求開票方所轄稅務機關提供定性虛開的相關事實、證據等資料。《已證實虛開通知單》不能免除檢查人員向上遊企業進行協查的義務。如果僅以《已證實虛開通知單》作為上游證據,證據過於單薄,證據鏈條不完整。

《已證實虛開通知單》的具體作用通常是可以作為協查手段、可以作為立案依據、可以作為立案查處的線索,為受託方檢查人員明確檢查的方向和切入點。

案例簡介:

D公司是2014年4月份成立的私營商貿企業,主要從事設備零部件的購銷業務,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該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由當地國家稅務局核定徵收管理。

A省B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在對轄區內C商貿企業檢查中,認定C企業為虛開增值稅發票企業。按照稽查規程,B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向C商貿企業下游受票方企業所在地國家稅務局(稽查局)發送《已證實虛開通知單》。受託方L省Y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依此對轄區內受票企業D公司取得的30份稅額總計52萬元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情況實施了專案檢查。

當地稅務機關通過對經手業務員、票流、物流、資金流、最終購貨方及賬簿資料等諸多環節調查,未發現D有限公司存在買票等違法行為,因該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徵補稅款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33號)的規定,對企業已抵扣的增值稅全額補稅處理,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從稅款滯納之日起,至稅款繳納入庫之日止,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因本案例中的企業所得稅採取依據收入核定徵收方式,所以不涉及補徵所得稅問題。在實務中,筆者發現各地稅務機關對接受虛開企業(非惡意)是否補徵企業所得稅執行口徑也不相同,該問題也一直是稅企雙方爭論的焦點。

因此,當稅局帶著《已證實虛開通知單》上門,對企業而言往往意味著補稅,若受票企業是買票行為,那接下來的將是補稅、罰款,甚至刑事案件移送。若虛開企業採取“票貨分離”方式虛開,受票企業為善意接受,那麼企業應積極配合稅務機關調查,還原事實真相,力爭將損失程度降到最低。此外,若上游虛開企業既有真實業務也存在虛開行為,那麼受票方自身業務真實,且得到虛開企業證實該業務為真實,經委託方國家稅務局(稽查局)核實確認後,是存在作廢《已證實虛開通知單》免予補稅處理的可能。但問題的難點在於案發後,受票方能與虛開企業取得聯繫的可能性幾乎為零。

另外,《關於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公佈後,受票企業也要防範開票方為走逃(失聯)企業的涉稅風險。根據文件規定:

走逃(失聯)企業,是指不履行稅收義務並脫離稅務機關監管的企業。根據稅務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稅務機關通過實地調查、電話查詢、涉稅事項辦理核查以及其他徵管手段,仍對企業和企業相關人員查無下落的,或雖然可以聯繫到企業代理記賬、報稅人員等,但其並不知情也不能聯繫到企業實際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該企業為走逃(失聯)企業。

對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走逃(失聯)企業存續經營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對應屬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以下簡稱“異常憑證”)範圍。

1.商貿企業購進、銷售貨物名稱嚴重背離的;生產企業無實際生產加工能力且無委託加工,或生產能耗與銷售情況嚴重不符,或購進貨物並不能直接生產其銷售的貨物且無委託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蹤不納稅申報,或雖然申報但通過填列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規避稅務機關審核比對,進行虛假申報的。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異常憑證,尚未申報抵扣或申報出口退稅的,暫不允許抵扣或辦理退稅;已經申報抵扣的,一律先作進項稅額轉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按照異常憑證所涉及的退稅額對該企業其他已審核通過的應退稅款暫緩辦理出口退稅,無其他應退稅款或應退稅款小於涉及退稅額的,可由出口企業提供差額部分的擔保。經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相關規定的,企業可繼續申報抵扣,或解除擔保並繼續辦理出口退稅。

(三)異常憑證由開具方主管稅務機關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處理,具體操作規程另行明確。

那麼,作為企業又該如何防範上述風險呢?

合同簽訂履約前:網上查詢企業工商登記等相關信息,核查供應商是否存在登記信息雷同,企業法人、財務人員、辦稅人員多為同一人,購進與銷售貨物名稱嚴重背離,成立時間短或停業多年突然經營且營業規模增速異常及合同價格遠低於行業平均水平等情況,必要時應進行實地考察。

合同執行履約中:關注供應商提供的貨物是否存在異常,通過銀行賬戶將貨款劃撥到交易對方的銀行賬戶內,避免現金支付,建議保留一定比例質保金,期限在半年甚至一年左右,注重發票流、資金流、物流,做到“三流”一致。

執行完畢履約後:歸檔保存本次交易購銷雙方業務人員姓名、聯繫方式、身份證號等基本信息,保存購銷合同、對方工商登記營業執照複印件及交貨單據等原始資料,一旦存在問題也可追責到個人。 來源:會計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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