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人爲了救鎖在車裡的小孩,砸破玻璃,孩子家人要求賠償玻璃錢,應不應該?

夢入洪荒的妖孽


堅決不賠償,報警處理!


孩子家人簡直就是不可理喻,是自己孩子重要,還是車玻璃重要!而且確實每年夏天都有家長把孩子獨自鎖在車裡孩子悶暈過去的新聞,這個事情應該是是非常危險的事情。


家長把孩子鎖在車裡面,自己去辦事情。可能時間長了,孩子在車裡面不舒服就開始哭著喊救命,這時候有人去砸碎了車窗,把孩子救了出來,這對於孩子來說絕對是救命恩人啊!怎麼能讓人家賠償車玻璃呢。這是什麼道理。

不要講什麼其他的事情。如果車主回來了,讓賠償他的車玻璃,絕對不賠償,堅決報警處理。感覺他這是在敲詐勒索了。車主要是這麼幹的話,真感覺腦袋被驢踢了,自己的孩子有危險,到底讓不讓別人救援。如果救了,他就讓別人賠償,這是什麼邏輯,感覺這也能算上碰瓷吧,就是拿自己孩子的命不當命。

再認真想一想,這不會是車主下的圈套吧。把孩子鎖在車裡,然後讓孩子喊救命,自己在邊上藏著,就是等待有好心人砸窗,去救他的孩子,等到好心人砸完窗,車主就出現,然後就讓好心人賠償車窗損失。如果這是個套路的話,也確實太坑人了。


因此,不管怎麼樣,孩子在車裡喊救命,好心人砸窗救了他的孩子,如果車主堅持讓賠償車玻璃的損失,堅決不給,報警處理比較好!讓警察來判斷這個事情如何去處理。

綜上所述,堅決不賠償,報警處理!讓警察來判斷這個事情到底如何處理。


睿思天下


不應該。

這是一個關於法律上的緊急避險的問題。

什麼是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較小利益,以保護較大的利益的行為。

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該條第三款規定,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緊急避險的核心價值在於,在兩個合法權益發生衝突,為了保護其中較大的權益,在沒有其他辦法的情況下,不得不損害較小的權益。

孩子被鎖在車內,車內空氣稀薄,孩子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在這樣的情況下,砸壞車玻璃,救出孩子,就是保護了大的權益,損害的小的權益,這就是民法總則規定的緊急避險。

這樣的緊急避險造成的損害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即將孩子鎖在車內的人。

如果是家長把孩子鎖在車內的,就由家長承擔玻璃被損壞的責任;

如果是其他人帶孩子出來,而將孩子鎖在車內,就由這個其他人承擔責任;

如果是有人惡作劇,把孩子鎖在車內,導致孩子發生危險,就由惡作劇的人承擔責任。

也就是說,引起險情發生的人來承擔責任,其他人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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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廣吉律師


要是我,我拿錢甩他臉,然後轉頭跟那孩子說:哥哥救你一點不後悔,可你在你爸媽眼裡連塊玻璃的比不上,你有這麼忘恩負義的父母,我很同情你,也為你感到悲哀。然後說完扭頭就走,哈哈哈


AK540


應該賠玻璃,你把人家汽車玻璃打碎了,憑什麼不賠。救他的孩子是應該的,你有急人之難之德,有德者助人是不求回報的。


洗劍烏江1


大實話:這個錢可以賠,但是家長拿著會心安麼?這就是現實版的東郭先生與狼,農夫與蛇啊!

其實這件事發生很久了,2017年7月13日下午5點左右,成都大灣派出所民警接到群眾報警稱在一路邊的他那個車位上一名小女孩被鎖在車裡。

民警趕到現場後先是用擴音器呼叫女童的父母,但是沒有人回應。考慮到天氣太熱怕女童出問題,民警將車窗砸碎,將女童救出。過了五六分鐘之後,女孩兒母親趕到現場,當看到車玻璃被砸之後竟然要求民警賠償其損失。

說真的,恐怕所有人看到這位母親的這個舉動的時候,都是氣不打一出來吧。孩子的安危不管不顧,卻一心想著要民警賠償自己的車玻璃損失,這真的是鑽到錢眼裡了。

孩子應該救,錢不應該賠

因為有的網友可能看到這個母親的行為感到比較反感,所以就說早知道這樣就不應該救。這確實有點偏激了,畢竟,雖然說孩子的母親可能過於勢利眼,但是孩子是無辜的啊。相比較於孩子的生命而言,一些誤會還是值得承受的。

但是,這個錢我個人感覺確實不應該賠,可能在這件事中因為警察需要顧及到形象問題最後真會賠錢給她,但是,我想問一句,這錢你拿著心安麼?作為孩子的親生母親,孩子的生命安全在你眼裡就看不到麼?說難聽一點,你這是拿女兒的命在換錢啊。

應該對這位母親進行安全教育

因為這種因為父母把孩子關在車裡,因為高溫而導致孩子發生不幸的事情已經出現過很多次了。這都是一些父母的安全責任意識不到位所致,感覺自己辦事就十幾分鍾,很快就回來了,應該不會有什麼問題,但是,一忙起來卻忘了時間。

所以,我個人認為是應該讓這位母親在車裡體驗一下孩子當時的狀態的,也讓他在車裡不開空調,然後在差不多的時間和天氣情況下待幾十分鐘試試。

只有這種親身體驗才是最好的教育,否則,這種人她還真的會以為這不是什麼大事,沒有多嚴重,還真的是會感覺這些好人是小題大做,砸了他的玻璃還落個好人的名聲。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對自己孩子的救命恩人,理直氣壯的要錢!這和農夫與蛇有什麼區別?

如果事情發生在夏天,如果是一個幼兒,在密封的車內恐怕都撐不過半個小時,耽擱一分鐘,就多一份兇險,在極端情況之下,如果還要先徵得孩子家人的同意和許可再救人,這不是非常荒謬麼?

只要是救人,就不存在心疼財物的損失上,人命關天,財物損失了可以再賺回來,人沒了可就永遠沒了!要麼,這個孩子不是你親生的?!

如果這也要賠錢的話,那萬一這家長家裡著了火,消防隊過來救火,為了救人砸壞了門窗,是不是也要賠錢呢?

在緊急情況下緊急處理,不用承擔任何責任,相反,應該跪謝救命之恩。

如果家長真做出如此事情,那將又一次刷新不要臉的下限。令人驚歎這世間還有如此無恥的事情和無恥的人。


雲中史記


這個當然不應該,因為不砸碎玻璃孩子就可能因為窒息或者炎熱等原因死亡。也就是說救人者是在關鍵時刻正確的決定幫助孩子保住了生命。孩子的家長絕對應該感謝救人者,而不應該要求救人者賠償玻璃錢。如果家長讓孩子賠償玻璃錢那就是太不應該了。

感恩之心是人立世之根本,恩將仇報顯然是應該遭遇譴責的。對於救助摔倒老人反而被訛詐,救助被鎖在車裡的孩子反而被索要玻璃錢等類似行為確實是很傷害人們善良的心的。現實中在類似判例中,為了杜絕救助者被誣陷或者其他類似事件發生,應該增設類似的免責條款。

好的事件往往能激發正能量,反之則會產生極壞的負面影響。救人者在緊急情況下砸壞玻璃救助孩子的行為應該被鼓勵。也就是說就算孩子家長要求賠償,相關部門也不應該支持這樣的要求。讓善良得到尊重,讓善良得到保護是我們每個人的責任,也是社會責任。


深度軍備


毀人財物,照價賠償天經地義,找任何藉口推脫都是不應該的。

法律應該嚴格遵循因果關係,你做了事情,必須承擔相應的後果,這應該是立法最基本的原則。

正確處理毀車救人之事,關鍵是找到準確的因果關係,進行針對性的處理。

首先,男人砸車,給車主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有明顯且必然的因果關係,應該照價賠償,甚至包括路費、誤工費。

其次,家長將孩子鎖在車裡,使孩子面臨死亡危險,應該是過失殺人未遂,應該拘留罰款。罰款數額不能低於其行為帶來的連帶經濟損失,包括車窗玻璃價值及施救者勞動價值等。

最後,施救者是見義勇為,本著鼓勵見義勇為行為的原則,施救者不得有因施救行為帶來的財產損失,所以一切損失由國家支付。

所以,國家必須把罰款收益分為兩部分,一部分作為辦案成本,另一部分作為對見義勇為者的補償和鼓勵。


民科尖兵


1、孩子是你的嗎?

2、車子是你的嗎?

3、孩子的父母請求你救了嗎?

4、車主同意你砸車玻璃了嗎?

5、再說了,孩子有意外與你有半毛錢的關係嗎?

6、孩子、車子都不是你的,由此懷疑你的行為動機?

綜上,應該賠償。


手機用戶50053833906


好心人為了救鎖在車裡的小孩,砸破玻璃,孩子家人不但不感謝人家,反而要十心賠償玻璃錢。真是豈有此理!

真是無獨有偶。多年前,我的一個鄰居家發生火窮,濃煙滾滾。但是大門緊鎖,主人不在家。幹是好心的人們踢門而入,七手八腳地撲滅了火苗。但這家七、八歲的兒子回來,要救火的人們賠償被踢壞了的木門。眾人聽了哈哈大笑。笑這小孩年幼無知。因為年幼無知,尚可原諒。

但汽車的主人是成年人,人家救了你家小孩,不但不感謝,反爾要人家賠償被砸壞的玻璃。試問:汽車緊鎖,不砸壞玻璃如何才能救出小孩?是汽車上的玻璃重要,還是你家孩子的生命重要?這個道理凡是正常人都應該明的。你既然能開汽車,說明你已獲得了駕照,設明你並非痴呆、弱智,是一個正常人。而一個正常人卻做出如此荒唐的事來,只能說明你是個不懂事理、蠻不講理、忘恩負義之人,為人們所不齒。

如今往往人們不敢做好事,害怕多事多累,有好心沒好報,不是沒有原因的。因此,我們要和種種歪風邪氣作鬥爭。像題中的汽車主人就應該受到人們的強烈遣責。只有這種忘恩負義、不顧廉恥的人少了,不存在了,我們的社會風氣才能真正轉好,和諧社會才能真正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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