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微信可以作为法庭证据吗?

路客记述


证据的采纳与认定,需要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条件。短信及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因为使用者身份隐蔽且信息易被篡改等特点,影响了微信证据的证明效力。

1、主体认定难。

由于涉案被告的微信并非通过手机号码绑定,而是通过QQ号码或者其他方式登陆,且微信用户名仅显示为昵称,并非被告真名,故微信发送方的主体身份无法判定。

2、内容认定难。

微信中涉及的借条图片非借条原件,而是将借条原件通过拍摄方式形成的复印件,一旦产生争议,法院也无法通过笔迹鉴定等方式判别借条真伪,借条的真实性难以判定。

3、真实性认定难。

作为聊天方,可以对聊天记录的内容可以进行删减,从而改变聊天内容的真实性。

实践中,也有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被法院认定并采信。

《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8期公布的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漳民终字第362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并采信微信聊天记录。

法院认为,网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但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该如何采用及其证明力的大小,法律界一直存在争议,审判实践中法官在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时必须进行全新的考虑。既需要考虑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又不得在可采性与证明力方面予以差别对待,但仍主要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一般来说,因为真实性不好认定,在实践中认定与不被认定的案例均有。但从证据种类和举证层面来说,将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不存在问题。但是鉴于其证据形成的特殊性,在适用和采信聊天记录时,一般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还应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叶律师


然而我朋友这个糊涂蛋她没有借条啊,当时真是气到吐血。万幸的是我朋友特喜欢保留她和朋友间的各种短信啊,微信聊天啊什么的。就在她的短信里查到了当初借钱的几条相关短信,从数目到用途,到后来一再推迟还款的各种理由应有尽有,当然她们之间与此有关的微信也有用到;还有一点,朋友在一次催债过程中还用录音笔了(说起来朋友也有点小腹黑的。)

最后,朋友赢了官司。

所以,短信、微信在一些民事诉讼中,符合一定得条件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我还曾因朋友的这个事情特意去查阅了一些相关资料,也在百度上搜搜过,下面是一些比较规范全面的解答,希望对需要的人有所帮助。

 2015年2月4日,最高院发布的《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了电子邮件、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新民诉法解释认可了电子证据,而在案件实际审理中也常常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作为证据使用的手机短信、微信截图,其中以离婚案件与民间借贷案件为最。但是,此类电子数据内容易遭到篡改,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以破除其作为证据使用的真实性障碍与关联性障碍。

而最早则是在201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就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畴。


但微信证据要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一是要能确定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二是微信证据的完整性。此条件关涉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微信内容要能够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微信聊天记录是“视听资料”的一部分,可以作为上呈法庭的证据,但只能作为间接证据。

视听资料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因此无论是《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都将“视听资料”列入证据的范畴。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专门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我愿平东海身沉心未改


河南广学律师事务所张贝贝律师表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微信、短信是电子数据的一种,那么是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的。但是,现实生活中被采信并不容易。

在法庭上证据要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微信证据因身份识别及技术问题存在的障碍,影响其作为证据的效力认定。

想要微信记录、短信记录能够作为证据使用,首先证明其真实性。

如果债务人在法庭上自认微信属于他本人的账号,那么法庭基本会采信该微信记录的内容;

如果债务人不承认,那么微信又非实名制认定,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系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

除了上述所说的当事人的自认,我们还可以通过对微信头像或者微信相册内容以及短信号码的确定来确认是否属于对方当事人,还有就是腾讯公司后台协助调查的途径。

第二就是关于证明证据关联性的问题,就是你们的聊天内容的准确性。

要明确案件所涉及的关键性问题,如“什么时间借款、具体什么时间的还款、具体金额、利息还有中间有过催款的过程”等。

第三,微信证据、短信证据还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满足其合法性。

看到以上内容更加惊醒我们在面对借款时一定不要只讲“只讲哥们义气”最终把钱打水漂。在借款时,一定要写借条,在司法实践中借条的证明效力较强,其次就是转账凭证,能有效的印证借条的内容,再次就是催款的电话录音。切记!

在遇到此类纠纷时还是建议大家能够及时的咨询律师,更好的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


这是可以的!目前很多客户会要求调取聊天记录,短信,通话等记录,都是能作为开庭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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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订的《民诉法》和《刑诉法》将“电子数据”做为新的证据种类入法,短信、微信聊天记录在性质上属于电子数据,属于法定证据种类。

2.提交的证据≠被采纳的证据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当事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需要向法院提供能够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如若不然则需要承担自己的主张不被法院采信的不利后果,短信、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当事人当然可以向法院提交用于证明自己的主张。

法院作为居中裁判者,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从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方面进行审查,只有符合“三性”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才能被法院采信。

【结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能够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


小状说法


当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啦😄,这就是时下比较流行的电子证据。今天,普法君教你一招靠谱方法,让你既省心,又合理合法的运用这些电子证据。

1、电子证据早已列入证据范畴。



QQ聊天、短信、网络邮件、微信对话记录,这些在性质上属于电子数据,属于列入民诉法、刑法的法定证据种类。

法院审判主张“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你要用这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就必须采用合理合法,能让法官采信的方式呈现,若不然就要承担主张不被法院采信的不利后果。

但由于电子证据属于高科技玩意儿,这跟证人证言不太一样,证人做假证要负法律责任,手机你不可能判它刑吧,因此电子证据被篡改的几率比较大。

庭审中,经常发生原被告把手机一亮,直接对法官说:“看嘛,这是我们的聊天记录……”

哦买糕……

2、最靠谱的电子证据采集是公证。

这就是普法君开篇所说的“靠谱办法”,那就是去公证处做电子证据固定。😛😛😛

一般来讲,电子证据采集时,公证处工作人员会让你持相应记录证据的手机、笔记本等物品到公证处,然后进入专门的电子证据采集室,在这里,你要按照公证员的提示,开机、展示内容、录音录像等……

在有些情况下,你可以让公证员上门采集,你出车费就是了😁。

要知道,经过公证处公证的电子证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到了法庭,法官可以直接采信。

这比你明明有这么好的证据,却被法官当庭拒绝好多了吧。

当然,这需要你支付一定的公证费哈,你自己抻量着办吧,小额官司建议你就算了,费神费力的。

如果涉及到大额资金往来的诉讼,这点钱就是毛毛雨啦😄

相信普法君,没错的。

今日头条号《普了次法》,法律界的清流,有态度的脱口秀。关注就给你好看。


普了次法


典型案例

小刘和小唐起了纠纷。

原因是,小唐在微信上,向小刘借钱。小刘借钱给小唐,到期后,小唐拖欠不还,小刘起诉至法院。

法庭上,小唐说,小刘给的钱是归还当初自己欠款,不是借钱给自己,而且不认同小刘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小唐认为微信聊天记录容易丢失、篡改、伪造,被破坏后不易被发现。因此小唐说小刘提供的微信号微信截图、转账等证据是伪造的。

可是法官不是这么认为。

经过查实,能够证明小刘提供的微信号,确实是小唐本人的。在庭审中,法官要求小刘,当庭通过个人手机微信提取了手机中小唐的电话号码,当庭在该详细资料的页面上点击该号码,拨打出去该号码为小唐的手机号码。

因此,可以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微信号,就是小唐。小唐说微信号是伪造的主张很难自圆其说。另外,小刘提供了借条、微信记录、银行转账凭证相互印证,以上证据形成证据链条,能够证据真实性。最终小唐败诉。

律师说法

根据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在审判实践中被采纳,但是需要符合一定条件。

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是实名制微信注册时,应当确定微信聊天的双方是本人,微信聊天时间需要符合,聊天的内容需要完整,能够反映当时想要证明的事实。

此外,电子数据单独作为证明依据,有时并不充分,还用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例如上述案例中银行转账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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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家


无论是《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都将“视听资料”列入证据的范畴。不过视听资料必须经过专门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短信和微信也是视听资料,但是如果要作为法庭证据需要证明是否是双方当事人。还有更多相关事项需要查看最新的法律条文。


悟行者道


原则上来讲短信、微信聊天记录是可以为法律依据举证的,前提是手机微信使用者的身份信息未被篡改。

根据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了电子邮件、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形式或者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


现在是网络时代,微信作为社交工具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微信、QQ等注册都要求实名制,如果是合法真实的聊天记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考虑作为电子证据引用的。


琴断心封


可以,完全可以。短信和微信一般是手动和嘴动方式产生了信息。\n这些信息必须经过公安部门根据你和她的手机号查询到联通或移动将这产生的信息打印出来,就可以做为法庭证据了。这叫证词也叫语音音证\n视频也可以做为法庭证据,比无音音证更确切,有声有像事实就是事实,这叫有音音证可以一步到位告到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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