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非法占用農用地?檢察官來告訴你!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可能大家對非法佔用農用地這個概念感到很陌生,那麼我們先來看三個案件,有一個初步瞭解。

工廠搬遷到林地,卻無徵、佔用林地手續?違法!

2016年8月至9月,永福縣某公司要進行工廠搬遷。在此之前,該公司從永福鎮塘堡村兩村民手上分別流轉了18.67畝和17.91畝林地,準備用於新建廠房(後經專業機構鑑定,非法佔用林地的面積共29.4畝,土地種類為有林地,林地保護等級為三級)。

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韋某昌認為,自己土地流轉、林木砍伐的手續齊全,遂請工人使用挖掘機等施工機械推山平地,然而實際上他們並沒有依法辦理林業用地審批手續。據韋某昌所說:“我提供不了那些土地使用證等材料,就沒有辦林地佔用手續,我以為這個手續不用也可以的。”

什麼是非法佔用農用地?檢察官來告訴你!

永福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認定:

在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准的情況下,該公司非法佔用、推平山場林地用於建廠,致使林地表面植被被毀壞,改變了土地用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構成了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韋某昌作為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員,在該公司非法佔用林地的過程中起組織和管理的作用,應負相關法律責任,遂以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依法提起公訴。

2018年9月3日,永福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公司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罰金人民幣貳萬元;判決被告人韋某昌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租下林地建廠房,僅有加工許可證和營業執照?違法!

2014年8月,廖某華在蘇橋鎮黑石嶺村某地租了16.91畝林地,推山平地用來建廠房、宿舍,到2017年為止該廠房一直在做木材加工。 但是廖某華從始至終都僅辦理了加工許可證及營業執照,未辦理佔用林用地手續。

後在問話時,廖某華說:“我不知道要辦理徵、佔用林地手續,我以為我把地租下來,有加工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就可以了。後來林業部門的人找到我,我才知道我違法了。”

什麼是非法佔用農用地?檢察官來告訴你!

永福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認定:

在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准的情況下,廖某華非法佔用、推平山場林地用於建廠,致使林地表面植被被毀壞,改變了土地用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構成了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2018年7月20日,永福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廖某華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並未辦理任何手續,聲稱要平地建養牛場,實則採石售賣?違法!

2016年11月至12月期間,潘某生、潘某林、潘某保三人在並未辦理任何手續的情況下,自稱要“合夥開辦養牛場”,實則是在羅錦鎮下村“大木樓”(地名,該地在金鐘山景區內,是國家重點公益林,保護等級為Ⅱ級)附近採石售賣,在他們三人採石的過程中佔用的林地面積共9.75畝。

什麼是非法佔用農用地?檢察官來告訴你!


什麼是非法佔用農用地?檢察官來告訴你!


被非法開採後的“大木樓”植被慘遭破壞,裸露在外的岩石觸目驚心,就像是一道大大的“傷疤”

事發後潘某生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2017年7月經永福縣檢察院批准將其逮捕,後同案的潘某林、潘某保也陸續歸案。

永福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認定:

潘某生、潘某林、潘某保三人在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准的情況下,非法佔用、推平山場林地,致使林地表面植被被毀壞,改變了土地用途,涉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構成了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2018年3月15日,永福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潘某生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2018年7月6日,永福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潘某保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2018年8月20日,永福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潘某林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細心的朋友可能已經發現了以上三起案件的共同點,涉案人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第一,均未辦理徵、佔用林地手續;第二,均改變了林地的原本用途,致使林地表面植被遭到嚴重破壞;第三,涉案人法律意識均較為淡薄,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已經觸到了法律的紅線,竟說“不知道要辦理該手續”。

如果我真的想要使用林地,那麼要如何辦理這個手續呢?


如何辦理徵、佔用林地手續?

檢察官來告訴你!

《國家林業局佔用徵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是國家林業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制定的保護林地的管理辦法。其中關於佔用林地的申請有以下兩條說明:

第三條 用地單位需要佔用、徵用林地或者需要臨時佔用林地的,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佔用或者徵用林地申請;需要佔用或者臨時佔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以下簡稱重點林區)的林地,應當向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提出佔用林地申請。

第四條 用地單位申請佔用、徵用林地或者臨時佔用林地,應當填寫《使用林地申請表》,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一)項目批准文件;

(二)被佔用或者被徵用林地的權屬證明材料;

(三)有資質的設計單位作出的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

(四)與被佔用或者被徵用林地的單位簽訂的林地、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協議(臨時佔用林地安置補助費除外)。 森林經營單位申請在所經營的林地範圍內修築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佔用林地的,應當提供前款(一)、(二)項規定的材料。

在林業主管部門作出肯定批覆後,才可以對林地進行使用哦。看完後是不是就很清晰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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